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职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方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内容,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与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各有关方面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7.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以及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才人事工作为发  相似文献   

8.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和《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即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现将实施这一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正>鲁人社办发[2015]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问题《暂行规定》施行时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精神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棉花质量检验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棉花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维护国家、棉农和消费者利益,决定对棉花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集团及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决定在目前企业博士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现将《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劳动能力鉴定的准备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通知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管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  相似文献   

16.
<正>青政办[2019]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和《青海  相似文献   

17.
2006年3月2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在一个月内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由于它涉及到方方面面以及亿万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就这部草案征求意见的举措备受人们关注。同时此举也有利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部《草案》是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共分为七章65条。和此前规定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相比,草案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有一些突破与改…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我部制定了《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分解细化任务,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本计划的方案于2004年2月10日前报我部备案  相似文献   

1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省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六年十二月八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