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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并非在绑架中伴随实施的抢劫行为都将被绑架罪所吸收,存在两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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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可以区分为基本犯与加重犯两种类型。基本犯有3种行为表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其法定刑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加重犯有两种情形:致使被绑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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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上常出现的一种暴力犯罪。本文主要分析了以下问题:绑架罪中劫财行为的定性,是一罪还是数罪;为索取债务(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劫持人质行为的定性问题,以及量刑问题;绑架案件中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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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对作案人处以死刑,而实施多次绑架作案,却没有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的,最高只能处以无期徒刑。对于多次实施绑架作案的犯罪分子不能处以极刑,是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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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认定中的若干难点--从王文泉非法拘禁案的认定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害人负债在先 ,行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后向其利害关系人勒索大幅超出被害人所负债务数额的赎金的行为 ,如何认定 ,存在难点。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阐明如下观点 :一是超出合法的自助行为范畴的扣押、拘禁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 ;二是以索取债务为借口 ,实为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 ,不应认定为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是绑架罪中行为人勒索的对象必须是指向被绑架者的利害关系人 ;四是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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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绑架人质阶段,绑架罪的暴力方法不可能表现为"杀害被绑架人";在控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不受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包容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是针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既遂)而言的;在控制人质阶段,针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属于绑架罪包容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对该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结合未完成形态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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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模式解释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立法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尤其是法定最低刑。受其制约 ,对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尽量作限制性的解释 ,使绑架罪的认定与严厉的法定刑相称。绑架罪主观上应当是以勒索巨额赎金或者其他重大不法要求为目的 ;客观上限于使用暴力方法扣押人质 ,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进行勒索 ;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人质的人身权利而且包括第三人的自决权 ;绑架他人之后 ,尚未开始勒索之前 ,应当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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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设置.在我国,绑架犯罪自唐代起就为成文法典所确认,并作为严重刑事犯罪予以处罚.新中国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正式设立了绑架罪的法条罪名,其中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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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将绑架罪分为勒索绑架、人质型绑架以及偷盗婴儿勒索财物的做法存在着逻辑上的重复,应当将偷盗婴儿视为绑架人质的一种特殊形式。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往往可以作为绑架罪的行为方式,绑架罪其实是特殊的非法拘禁罪。将单纯对公民做出的威胁或强制性威吓行为定为胁迫罪是不妥的,会破坏刑法分则体系,司法实践上的认定也存在诸多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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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34-38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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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基本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合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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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若干立法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改仅增加了情节较轻时的量刑幅度,未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应扩大至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判处死刑。在绑架他人作人质的情形中,应取消财产刑的规定。以勒索非法债务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应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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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行为一经完成,绑架罪就属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财物行为的实施,更不需要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这是在绑架勒赎型犯罪之中学界的通说见解。尽管这一观点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细致的论证:在理论上,将绑架行为完成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需要确立若干的前提;在实践上,树立这一既遂标准也需要解决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为参照,重新检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并且反思勒索行为完成说这种可能的学说的得失,使得通说的标准能够更为稳妥恰当,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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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它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绑架行为,而前者是司法实践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为一罪和数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