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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边奕冰 《法制与社会》2011,(14):36-37,41
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遭受的有形人身损害或有形财产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之外的损失。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指出构建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明确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其后又介绍了其它国家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处理方式和中国现在的立法及其研究状况,从而对中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之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中国能够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国平 《法学评论》2005,23(1):55-60
纯经济损失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中没有得到规定。依据公约设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确认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并制定了赔偿标准来限定纯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美国 1990年《油污法》也承认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但没有明确赔偿范围。我国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公约体系 ,保证公约适用范围内的纯经济损失赔偿 ,另一方面应建立我国的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4.
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的损害事实指货方由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到的损失 ,从实际发生的角度来看 ,损失包括货物物质上的损失以及经济损失。所以明确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以便以统一的尺度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过滤可赔偿损害的特别法律范畴。纯粹经济损失概念产生的历史缘由为近代法确定的以有形财产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制度。从法技术的维度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产生是德国侵权法以绝对权为基础确定严格限定的可赔偿损害范围模式的直接结果,非限定性的法国模式没有也不需要这一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在法律政策上有以下重要意义:将受害者与他人利益联系切断,而"塑造一个利益独立的个人";为维护行为人的自由而免除加害人过重的负担;改变投射损失的光源点而大幅度地缩小可请求赔偿的间接损失范围,扩大不可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范围。我国损害赔偿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应采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的混合模式。  相似文献   

6.
公证赔偿范围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证赔偿范围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虽然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对部分间接损失和特定精神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过错公证行为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即公证赔偿责任不仅应当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失亦应考虑在赔偿范围内。  相似文献   

7.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不仅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且现有法律规定中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虽然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却不知针对谁提出,而且被害人的范围也不甚明确,能否理解为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此条规定的本意似乎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请求赔偿的对象…  相似文献   

8.
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争论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从法理上说,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赔偿;在当今责任人责任不断增大的法律发展趋势中,对纯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做法似乎不合时宜。但是,外国法院出于现实的考虑,很早就确立了拒赔纯经济损失的判例原则。纯经济损失索赔额往往数额不小,且涉及多方关系人,因此确定其赔偿原则不仅直接关系到索赔人与被索赔人的切身利益,还将对我国航运业及其相关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上,不少人认为,被害人只能就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这种理论是失之偏颇的。直接的物质损失不是附带民事赔偿的唯一内容。间接的物质损失也应作为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将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限制为直接的物质损失,不  相似文献   

10.
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规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纯经济上损失(pureeconomicloss)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概念,它是指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纯经济上损失有两个重要特征:一则纯经济上损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二则纯经济上损失并非是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概念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基础性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也涵盖在其中。在产品责任中应当采狭义的损害概念,将损害与妨碍和危险区分开来。单纯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并不能要求赔偿此种纯粹经济损失。但是对于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营业损失,在因果关系具有相当性或可预见性时,应当对此种纯经济损失提供补救。侵权责任法的适度扩张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有利的,但是也不能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无限制地进行扩张,否则将会损害私法自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试论义务兵犯罪的经济赔偿问题□陈怀军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由于特殊原因,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能完全得到保障。义务兵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就是个典型,这也是长期困扰军事法院的一个执法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3.
纯经济性损失的侵权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朵朵 《政法学刊》2005,22(4):33-36
纯经济性损失同时涉及侵权和合同法领域.大多数国家对其不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表面都很充分,实际都没有基本的法哲学基础,而是实用主义的产物.应该在一定限度内认可对纯经济损失的可赔性.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法律对被害人保护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15.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从停车场将他人的机动车偷开后造成车辆损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虽然开办停车场的单位与车主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该单位不属于依法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与车主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同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车主以该单位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并主张该单位对犯罪人应负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当限定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论遭受的是违约损失还是侵仅损失,不论是因人身权利还是因财产权利遭到侵犯而受到的物质损失。犯罪行为违反合同的物质损失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物质损失赔偿应坚持全部赔偿原则,既赔偿直接损失,也赔偿间接损失。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的物质损失赔偿只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必考虑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传统的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实际损失通常是指权利人现实利益的减损,即直接经济损失,通常不将间接经济损失称为实际损失。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实际损失既包含直接经济损失,也包含间接经济损失。目前司法实践确认的间接损失包括销量的损失、维权费用的损失、重新投放广告恢复市场声誉的损失等。为充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价格侵蚀损失虽没有明文规定,在有可靠证据支持的范围内赔偿权利人价格侵蚀部分的损失,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些规定不  相似文献   

19.
上期本课题组讨论了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中的第一个要件即“过错”,并提出过错乃是公证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的观点。本文要讨论的,则是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另外两个要件——“损失”和“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就如必须对“过错”作出明确的、准确的界定,对于“损失”,也必须依据法理和有关法律,给出准确的定义,这是讨论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的先决条件。而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是判定公证机构是否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前提。  相似文献   

20.
邢海宝 《法学家》2000,(3):49-56
一、委付的概念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推定全损制度是对保险赔偿原则的偏离。按赔偿原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部分或全部)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便不能获得相应损害赔偿。而根据推定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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