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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向在胜 《法学评论》2007,25(6):81-86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协调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消除国际公约中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以为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创造一套法律框架。公约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但又对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优化,同时根据实践的需要也设计了一些新的条文。公约主要就电子缔约、授权条款(电子通信对相关形式要求的适应)、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电子通信中的错误等问题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2.
曾冠 《政法论丛》2007,(1):81-86
作为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程序模本,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实体模本,解决了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等同的标准与条件等重要问题,增强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情形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弥补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不足,体现了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孙占利 《时代法学》2007,5(5):108-115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于2005年11月在联合国大会上决议通过,它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第一个专门性公约,也是近年来国际商事立法最重要的成果。公约的目的是采用统一规则消除对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障碍,也确立了媒介和技术选择自由、不偏重任何技术及功能等同原则。在解读公约的主要条款的基础上对公约的先进性、科学性及局限性做了立法评价。  相似文献   

4.
杨长海 《政法学刊》2016,(4):123-128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或个人重要的经济性财产。《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中引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为各国通过强制性合同方法规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利用提供重要的制度参照。然而,事先知情同意再国外的相关实践并不令人如意。对于强制合同中的代表问题,应采取一种审慎的方法:应采取国家主权与习惯做法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兼顾我国非遗源生地传统群体缺乏非遗交易特别是跨国贸易相关经验的事实。  相似文献   

5.
在电子合同在合同签订中所占比例不断增长的关键时期,加强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异性入手,阐述了因二者差异而带来的法律上的新问题,并针对这些新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框架内所制定的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公约,它确立了电子商务新的国际规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如果加入《公约》,《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可以考虑采用转化法,同时应根据《公约》对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货物买卖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订立,就是针对越来越多的跨国贸易,为其提供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准绳。《公约》第35条就是具体规定了作为合同的卖方应如何满足交付货物的要求。《公约》第35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规定了货物与合同的相符,是判断货物合乎要求的最初条款;第二款是在当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同意的情况下适用,明确了一系列设想问题的解决;第三款则规定了卖方的对存在交付不符的免责。  相似文献   

8.
原件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概念,交易稳定、权属登记和证据法对合同的原件往往提出法律要求。凡法律要求电子合同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供或保留的或规定了缺少原件的后果的,在下列情况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电子通信所含信息的完整性自其初次以最终形式,电子通信或其他形式,生成之时起即有可靠保障;而且要求提供电子通信所舍信息的,该信息能够被显示给要求提供该信息的人。我国立法需要在立法体系上做好立法协调和在内容上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刘瑛 《法学》2007,(5):78-8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离不开解释。作为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同的重述性法律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其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原则和理念上的承继关系,在法院和仲裁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和解释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则解释和补缺中都得到了运用,但在规则解释中的运用是很有限的,在补缺中运用的实践相对丰富,但也存在范围上的局限。考虑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性质和通过解释促进统一适用的目标,在二者就特定事项秉承相同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应当鼓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解释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0.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影响范围最为广泛的国际法律文件,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而非具有“软法”性质的示范法.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大量借鉴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公约虽然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法律,但由于其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因而其无法有效地应对当下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形式,也无法适用于服务贸易.公约亦回避了合同的撤销和无效等基本法律规则,这导致公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何修改公约成为目前争论的焦点,有人提出了修改模式、示范法模式以及新法模式,然而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事实上,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公约修改模式更为科学.公约对我国两岸四地合同法制的统一具有启示作用,在现阶段,制定一部共同适用的合同示范法有必要提上历史的日程.  相似文献   

1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本文从公约适用的主体、公约不适用的销售合同及货物销售、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及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等五个方面就公约适用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对某些模糊问题作了澄清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本文提出新《合同法》的买卖合同形式规定已经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的规定相吻合,因而,应撤销基于旧合同而对《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声明保留的内容。此外,文章还对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四种关系模式及我国立法的取向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3.
论电子仲裁协议的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结合 1 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规定 ,主要讨论了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文章认为 ,在形式要件方面 ,承认电子仲裁协议在“书面”和“签字”方面的效力 ,是各国仲裁法和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在实质要件方面 ,无论是拆封授权合同还是点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都不能一概予以拒绝 ,而应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4.
分批交货合同在宣告合同无效方面有其特殊之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3条对此作了规定。本文首先探讨了“分批交货合同”的概念即该条的适用范围,然后分析条款的内容,最后梳理了其与《公约》中其他有关条款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欧盟关于消费者货物销售及其相关担保某些方面的指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制定的 ,但是也有若干明显的差别 ,例如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就实际情况而言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合理期间就不符合同规定的交货通知卖方的义务 ,指令则规定 ,成员国可以自行规定买方自发现不符合同规定的交货两个月内通知卖方的义务 ,但是成员国自身不承担该义务。买方也没有检验货物的义务。指令对买方的保护标准高于公约 ,而公约对卖方的保护多于对买方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张密丹 《政法学刊》2002,19(2):36-38
跨国并购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风险极高的投资活动,因此,借鉴和研究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成功率,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在跨国并购的过程中,要选择好适当的并购形式,做好井购前的准备,签订并购合同并处理好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7.
《鹿特丹规则》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将批量合同明确纳入了公约的调整范围,并对批量合同采取非强制适用的原则。但《鹿特丹规则》对批量合同定义的模糊性以及合同自由在批量合同范围内的应用,都可能危害一部分托运人的利益,而《鹿特丹规则》又未对其给予足够的保护,可能会有碍海运法规的国际统一。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中与批量合同相关的条文进行分析,探讨和评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8.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一项制度,在《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有明确的体现,虽然我国《合同法》尚未明确确立这一制度,但是从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类似规定。本文从《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出发,通过分析该制度的"根本性"、"可预见性"等问题,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宣告合同无效(以下称解除)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要求结合其他条款如根本违约宽限期程序等才能适用,本文以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及平等互利原则解除合同双方义务为目的,笔者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宣告无效的成就要件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20.
齐爱民 《法学评论》2004,22(4):155-160
电子商务的兴起 ,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起草电子订约公约的目的就是消除国际贸易领域中发生的当事人使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障碍。为了不干扰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 ,拟订中的电子订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国际合同。拟订中的公约坚持了传统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当事人营业地的确定上采取了主观的“指明”标准 ,在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上采取了到达主义原则 ,并规定了电子错误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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