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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认定颇有争议,相关纠纷也屡见报端。本文从建筑标准判断之难并对业主而言极为不公平、法律理论表明地下车库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社会防空避难的需要决定地下车库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等三个方面阐述地下车库的权属应认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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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拟将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流转情况探讨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认为一般情况下地下车库应该由开发商所有,若商品房的转让价格包含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则地下车库应当由业主共有,且这种共有的性质是按份共有。文章的最后还论证了为明确地下车库的归属,应当完善地下车库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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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形成一大投资热点,在大量楼房投入使用的同时,停车的需求不断扩大,备有足够的车库已成为房屋能够成功租售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然而土地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将大量土地用作停车场显然是不经济的,车库不得不转向室内、地下,并朝着立体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目前的大型车库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附属于建筑物的车库,另一种是专门的社会停车库,即专门建造一幢建筑物用作停车库。后者以单个停车泊位为单位出售或出租,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与普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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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市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申报星汉城市花园工程时,南京市规划局作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该规划中的小区应配建车库。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为此,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以“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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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小区车位、车库问题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活动范围的扩大,私家车族队伍的壮大,车位、车库日益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小区建成的停车位、停车库究竟归属谁?是归开发商,还是入住业主?或是小区物业公司?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困扰和纠纷.笔者作为一名车主也相当关心此方面情况的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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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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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汽车越来越普及。为满足市政建设的需要及提高楼盘的吸引力,当今上海的楼盘中比较普遍地利用高层房屋的地下室作为停车库。那么,该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谁、购买高层房屋的客户是否有权使用该地下停车库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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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4):48-58
结建人防工程是一种用较少的投资就能实现战备、社会、经济相互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模式,其在平时可以功能化为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但结建人防车库存在上位法未予明确、各地方立法存在分歧、法院司法判决不统一的法律困境,理论界的学者们亦持有不同的学说观点。应当正视结建人防工程中所包含的复杂利益关系,综合考量投资主体、土地分摊、开发商建设的积极性与业主需求,明确该物权的原始取得人为国家,但可以通过开发商缴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流转给非国有主体;在流转的第二阶段,应当将"建筑成本是否分摊"作为开发商抑或业主所有的判断标准;最后,若结建人防车库为业主共有,则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分管契约"设定车库的专用使用权,解决业主之间的权利冲突。只有如此"分阶段所有"的法律关系设计,方能保障结建人防车库的尽善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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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原理与物业管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物业管理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基于物业管理的性质是两个以上的业主共同对区分所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制度调整的对象,不应限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活动.基于物业管理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依据只能是业主间的共有关系.基于区分所有关系,业主团体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关.业主大会表决权的发生,既取决于业主人头因素,又取决于物业面积因素,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基于物的性质,以及房地相连的属性,房屋底下停车库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的车库,可以约定一人专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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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是物权法中颇为拗口也是无数业主最为关心的章节,从不同性质的产权划分,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再到车位,车库归属等小区热点问题……物权法的触角深入到了小区矛盾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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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小区车库权属问题,我国物权法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为我国现实生活中对不同形式车库归属的判断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我国小区车库存在形式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各国立法例中小区车库权属的界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后认为,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小区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并不是绝对的,小区车库就性质而言应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除独立车库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之外,地面停车位和架空层车库均应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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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否给争论多年的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暂时划上了句号?通过本文,作者尝试揭开车库位处置问题的面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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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权法》制定前后,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在对各种地下车库确权理论进行评析的基础上,采用"容积率"标准和"利益权衡"原则确定地下车库的物权归属。此外,本文创新性地引用了"以建筑物实心地基底端水平线为界"这一全新的划界标准,厘清了土地使用权与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空间界限,从而清晰地确定了利用不同土地权利类型所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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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后,机动车车库的归属问题成为人们争论的热点,有观点认为机动车车库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有观点则认为应属于开发商所有。车库的归属问题进而又影响到人们对车库产权登记要件的认识,是否应当将机动车车库作为全体业主所有之物而限制转让交易?请 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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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74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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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是该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很重要的一条,其关于规划区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既关系民生,也关系开发商的利益,业主和开发商会从各自的角度去解读,并且容易产生歧见,因此切实把握这一法条的法理内涵尤为重要。这一法条是寻找小区车库车位位置的法律路标,业主和开发商都必须认真辨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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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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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物权归属问题是目前小区区分所有权问题上比较敏感而热点的问题,因此引发的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时常见诸报端。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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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业主为了缓解车位紧张,将自家车库改装成升降车库.该做法遭到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的极力反对,物业公司将该业主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上搭建立体车库,到底合不合法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