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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阐述了代位权的概念及意义。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权的规定及学理上时代位权性质的争论,分析了我国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与限制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代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2.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是一项设计十分精巧的法律制度,在各国保险法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比如英国和美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非常成熟.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较短,整个行业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对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我国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业务实践也不...  相似文献   

3.
保险代位权质疑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代位权作为财产保险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得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以及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在保险公司尚未充分实现保险代位权所应产生的效益的同时,理论界有学者开始质疑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进而提出废除保险代位权的口号。保险代位权存在三大坚固的理论基石,有必要对质疑论点进行深刻剖析,以达到对保险代位权的这场危机反思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5.
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构造——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在给付性保险中有其适用的余地,但我国保险立法上的规定需作调整。一般的给付性保险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具体情形的方式应予以保留,被保险人的同意作为保险利益的例外推定条款。死亡给付性保险的规定应改造为实质上的保险利益加被保险人的同意双重要件。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从抽象归属方面而言应属于受益人,而在具体归属方面则应区别一般的给付性保险和死亡给付性保险规定相应的具体情形。在给付性保险中,应当要求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皆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保险法》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却存在着缺陷。本文认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保险利益存在的时点应该是保险事故发生时。  相似文献   

7.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其表述尚欠明确、全面,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相应争议,故特此对其进行研究,以求完善. 一、代位求偿的权利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  相似文献   

8.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  相似文献   

9.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险法虽经几次修改,但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仍不尽全面,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就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诉讼时效、代位的不当得利等方面阐述相关观点。  相似文献   

10.
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其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也确认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至第48条和第68条,以及《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相关规定,这些构成了我国完整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亦是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但是因为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利益的定义过于模糊概略,使得如此重要的概念却有着诸多并不相似的学说。本文通过对保险利益的系列分析,试表达自己对保险利益本质的理解。  相似文献   

12.
从债法的角度来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所拥有的依法追偿的请求权。其所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履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从得到赔付的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请求权。各国的《保险法》之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3.
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姜南 《法制与社会》2010,(11):110-110
本文指出我国《保险法》中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其判断标准是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很模糊,需要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做出解释。  相似文献   

15.
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常以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作为抗辩理由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资格进行抗辩。事实上,此种抗辩理由不尽完善,法律应放宽代位求偿权的形式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应该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使第三人承担起其应尽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此,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也许是因为这项法律制度的确具有非常的重要性,也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较长时间以来,保险界、法律界、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对其给予极大的关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重大分歧因此而产生。  相似文献   

17.
目次一、保险代位权的内涵及制度目的二、保险代位权的要件三、保险代位权的效力一、保险代位权的内涵及制度目的保险中的代位权有两种情形,都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其一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后,有关保险标的的权利相应移转于保险人。这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性  相似文献   

18.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维护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设计精巧的制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史短暂,立法和司法实践实务中常常困惑丛生.结合出口信用保险实务,以历史溯源、法理论证、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代位求偿权的构成及行使的分析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相似文献   

19.
【案情】2006年10月12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腾邦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保险单号为COPSZ070054,保险期限1年,自双方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第2日零时开始,1年内有效,预计年度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2亿元。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条件是:(一)  相似文献   

20.
保险代位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保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 ,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 ,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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