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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颁布施行。立案标准是启动立案追诉犯罪的基本标准,《立案标准》的出台,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深入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意义重大。日前,本刊记者就《立案标准》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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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在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和侵权共42种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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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并于2006年7月26日印发执行。《立案标准》是在1999年8月6日高检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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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2006,(9):74-74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就42项渎职侵权犯罪的220余种立案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刑讯逼供罪的八种立案情形。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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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附则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渎职犯罪案件中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基础,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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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刑法》第397条有关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其中,对于公共财产、人员伤亡等物质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有明确规定,易于掌握。但是,对于那些没有直接经济价值或者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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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何谓重大损失,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物质性损失而言的,对于非物质损失的规定依然十分抽象,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在办案实践中,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是把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笔者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和学理解释,试对现阶段非物质性损失几种主要情形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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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然而由于该标准具有模糊性、非物质性、不可计算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与认定。本文结合目前实践中对恶劣社会影响的特点和几种认识误区来分析探索如何在实践中形成合理的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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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2007,(6):78-78
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专门针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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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已成为长期困扰反渎工作的突出问题.其中发现难是“四难”中的基本问题。在着力破解“四难”问题中.反渎职侵权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发现案件线索新机制。201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探索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笔者试对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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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4):112-116
我国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已经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又公布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等,这一系列的举措使过去长期低迷的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辟案源",解决"无米之炊"这个"瓶颈";还要抓紧办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努力把每一宗案件办成铁案;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姿态,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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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原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跨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两个司法解释,且两司法解释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并不一致,涉及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理解与把握。本文主要讨论连续状态的犯罪跨越数个司法解释如何处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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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0):14-14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切实做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参照适用《标准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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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了增强此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于何为“情节严重”,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此作了六种情况的细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固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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