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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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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平 《公安教育》2013,(7):39-42
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刑事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工作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2.
法律问答     
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编辑同志: 最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称,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批复,他们可以受理对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请问: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有法律依据吗? 甘肃王红王红同志: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9日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昭"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意见书在运行中与复议决定发生"交叉替代"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性(A1)"替代复议决定的"司法性(B1)";在督促被申请人自我纠正阶段,复议决定的"司法性(B2)"替代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性(A2)"。"交叉替代"的实质是复议机关对法定义务履行的回避。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嵌化"、地方政府纵向关系的非制度化所构成的制度环境导致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运行逻辑:首先,通过协调、沟通等软性方式处理违法的被申请行为;其次,复议机关和人员衍生出一种倚重"结果"而非"过程"的体制化思维。行政复议意见书运行中的"交叉替代"反映了复议制度的特殊困境,对此需要综合配套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得《行政复议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与《行政诉讼法》有了一个更好的衔接。一、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将来的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二、合理的操作规程使得行政复议审理更加规范,更加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准司法性质。三、化繁为简,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多样性。四、“驳回”的使用,使得复议决定方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五、“终止”复议程序的有效使用,使得复议主动权掌握在复议机关手中。六、用和解和调解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开创了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先河。  相似文献   

7.
赵军  宋建忠 《中国民政》2007,(12):41-41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规,于近期正式施行。该条例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在复议实践上都对民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的立法理念纵观条例,笔者感到其核心立法理念在1999年制订的《行政复议法》基础上有四方面的变化:  相似文献   

8.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郭声琨2014年9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9.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了经复议案件的被告资格条款,这一修改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呈现出对提高行政诉讼法实效性的强烈追求。针对复议维持率高的现实状况,增加了复议维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具体制度。然而,将复议维持率高的症结过度归因于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引导错误",不仅有失妥当,而且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倒逼思维"可能短时间内起到一定的缓冲效果,长期来看,行政复议实效性提升的根本之道应当在于完善组织法和程序法,并配套修改复议决定类型和健全复议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了行政规范复议制度 ,作为对行政规范复议的首次规定 ,尚存在许多不足 ,主要表现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只有不断对行政规范进行理论研究 ,找出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 ,才有可能提高我国行政规范复议制度的质量 ,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条款改变了原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复议维持的只能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条例》在对《行政复议法》作出执行性、解释性规定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在复议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制度,在举证程序中增加了复议机构的职权,在结案方式中引入了调解制度。由于公安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条例》出台必然给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  相似文献   

13.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着举报处理制度激活率低、公民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认知度低、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过低、非正常复议和诉讼案件过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尚未大范围纳入复议和诉讼等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不修改法律和不调整救济制度的条件下,通过激活举报处理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复议和诉讼救济指引措施,探索完善应对非正常信息公开复议和诉讼的机制,以宣传普及相关案例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救济等方式加以推进。  相似文献   

14.
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郭声琨201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5.
<正>成办函[201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釆购机制加强政府釆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釆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3]185号)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杭政办函[2014]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4月18日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我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当前我市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17.
正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条款改变了原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复议维持的只能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这一条文的修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相似文献   

18.
<正>陕政办发[2015]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按照  相似文献   

19.
《天津政报》2012,(12):30-31
<正>津发改价成[2012]489号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2006年下发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津价成[2006]37号)  相似文献   

2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向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执法单位发出《应诉通知书》。执法单位接到《出庭应诉书》后,应当及时报告相应的法制部门应诉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共同出庭应诉或者由应诉机构专职应诉人员出庭应诉。1.人民法院通知市局应诉的,经主管局长批准,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以市局名义出庭应诉;必要时市局复议、应诉机构可共同出庭应诉。2.人民法院通知各执法单位出庭应诉的,由该单位复议、应诉机构复议,应诉专职人员出庭应诉。3.人民法院通知各执法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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