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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日益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洗钱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结束,但应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产生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系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本身,不应再评价为洗钱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洗钱罪中“洗白”的含义逐步被淡化,洗钱罪已演变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行为人取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自己投资房产、汽车、股票或者转移至境外的,应认定自洗钱,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洗钱罪;自洗钱行为人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单纯的藏匿或者日常消费的,不宜认定为洗钱罪。我国未来应更加重视对重大洗钱案件的查处,确保本罪的精准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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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认定自洗钱犯罪,应坚持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完整把握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掩饰、隐瞒”不是犯罪目的,而是对洗钱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特征的规定,司法机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收集证据,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证据予以证伪。当行为人确实没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或者存在其行为不符合罪质构造要求、对其认定自洗钱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等情况时,应排除洗钱罪的适用,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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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应根据上游犯罪侵害的法益,结合具体洗钱手法,将上游犯罪所得限定为源于上游犯罪并且可以成为洗钱罪犯罪对象的非法获利部分。同时,应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功能方面,对洗钱行为加以实质把握。自洗钱入罪后,行为人既有上游犯罪行为又有洗钱行为的,应数罪并罚;司法机关应根据行为人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具体内容指向认定共同犯罪,对于仅共谋和实施事后帮助洗钱的行为人宜只认定为洗钱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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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认定,以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成立且本犯占有、支配贪污贿赂所得及其收益为前提。洗钱行为本质特征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饰、隐瞒不是洗钱行为方式。应厘清刑法第191条规定的5种洗钱行为,贪污贿赂犯罪本犯采用转账等方式使用犯罪所得及收益进行小额日常消费,形式上符合洗钱罪规定,但无处罚必要性。洗钱罪是故意犯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不是洗钱犯罪目的,贪污犯罪本犯认识到其行为能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具有自洗钱犯罪故意,行为人动机、目的不影响主观故意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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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洗钱的措施和洗钱犯罪的认定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对我国洗钱罪的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上游犯罪的范围是洗钱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方面。从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借鉴其他国际条约和我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以及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等角度出发。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并且应扩展至域外犯罪和本犯实施的犯罪,从而实际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导性要求和实质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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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立法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中,完善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加大了罚金刑处罚力度。因法益侵害类型的多样化,自洗钱行为入刑与传统赃物理论并不矛盾。从法益侵害角度出发,对自洗钱行为不能依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或牵连犯理论进行评价,应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处理。认定他洗钱犯罪时仍需证明协助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可通过刑事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对7种上游犯罪为明知,并结合罪数原理、共同犯罪理论及具体情境综合认定协助者罪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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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区块链概念和加密数字货币的走热,以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转移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频发。通过对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非法转移加密数字货币的判例进行调研,发现实务中该类案件的定性分歧集中于侵财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不一。从加密数字货币的商品属性、相关司法判例、立法趋势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加密数字货币可认定为刑法上的财产,非法转移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宜以侵财犯罪定性,按照转移时的平台交易价、销赃价、购入价,递进适用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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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两高”陆续发布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对上游犯罪行为人在洗钱罪独立构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以及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遵守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回应,同时,案例也存在罚金刑适用不均衡,且上游犯罪限于毒品犯罪,没有涉及其他上游犯罪的情况。实践中,应更加关注案例中刑罚的具体适用,发布更多涉及其他上游犯罪的典型案例,并突出典型案例类型化特征,注重案例说理部分的撰写,探索洗钱犯罪案例的系统化发布。此外,修改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时,应准确理解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与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五)项“其他方法”之间的关系,完善行为方式相关表述,避免对于“兜底性规定”的兜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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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的发展,作为针对赃款赃物犯罪的洗钱行为方式也从银行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以及虚拟的网络空间,无形中进一步加大了查处和监管的难度.建议通过扩大上游犯罪的对象范围、扩大洗钱罪的主体范围,增加贪污贿赂侦查部门作为对贪污贿赂类犯罪洗钱的联合侦查机关,同时,可以通过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洗钱行为的行政监管、提高计算机应用技术以监测和发现异常交易等措施加大对洗钱罪的打击和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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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国际化潮流的影响下,我国的洗钱罪立法日益显露出诸多局限与不足.为适应反洗钱犯罪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建议,今后刑事立法的修改应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对洗钱罪客观行为方式进行重构,同时亦应将实施上游犯罪同时进行洗钱者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范围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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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犯罪主要包括“转账”型、“存取现金”型、“交易”型等不同行为类型。在行为人拒不承认“掩饰、隐瞒”故意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等因素进行推定,同时允许反证推翻。自洗钱犯罪具备“金融秩序+司法秩序”的法益侵害特征,应当从反洗钱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将洗钱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从“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抽象概念,转变为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管理制度,准确划定自洗钱犯罪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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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和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公布的两批洗钱罪典型案例中,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的表述实质上都坚持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洗钱罪成立的前提,这为准确认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形态奠定基础。对于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前所实施的类似洗钱的行为,或者使用洗钱的方式接收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后实施的洗钱行为,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上游犯罪人对于犯罪所得的实际控制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进行,也可能通过其他人进行。对于受贿人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受贿财物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对财物实际控制的时间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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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单独规定了一个新的罪名:冼钱罪,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典中尚属首次出现。鉴于人们对洗钱罪的认识还比较陌生,本文试图就洗钱犯罪简要概述。一、洗钱犯罪的概念洗钱一词是英文“Money Laundering”的译名,字面意思是“钱(货币)的漂洗”,它是人们对“黑钱”(违法犯罪所得)“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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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6):97-108
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刑事实体法中引入合规计划的前提,是厘清具体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中合规师的刑事责任。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类型应为独立的"决策机制责任",合规计划的功能在于廓清单位决策机制的运作过程,判断个人意志是否上升为单位意志,个人行为是否上升为单位行为。若答案为肯定,则需进一步判断单位犯罪行为的不法责任。以此为理论基础,企业数据合规师以其容许行为不作为参与了企业所实施的具体信息网络犯罪。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作为制度建设义务的数据合规义务;在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归责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过失不作为犯的具体作为义务,不能对这两种义务进行混同。在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归责中,应以不作为犯"类单一正犯"的不法结构,以及数据合规师的职务身份及其应承担的作为义务类型为依据,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如此,可避免走向"合规无用论"或"合规浪漫主义"的极端,理性厘定合规计划在单位犯罪治理中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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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调整刑事责任条款并新增民事公益诉讼条款,既强化了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更对检察机关融入反垄断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须秉持系统整体理念、关联协同理念、动态回应理念和谦抑平衡理念,融入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格局的刑法规制体系、检察监督体系和数据合规体系。刑法规制体系的建构重点在于明确垄断犯罪构成要件,适用准用刑法模式规定垄断禁止行为之罪;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对核心卡特尔行为采取“双罚制”惩治;建立健全证据适用、行刑衔接等诉讼机制,加强对危害数据安全犯罪和涉平台经济垄断腐败犯罪等关联犯罪的打击。检察监督体系的建构关键在于大力实施平台经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增设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引导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垄断监管职责;探索支持起诉机制,克服反垄断私益诉讼的不足,保障市场主体平等自主交易。数据合规体系的建构核心在于以协同共治原则、分级治理原则和奖惩结合原则为导向,将平台企业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种类型,发挥好“吹哨人”和惩戒机制作用,培育平台企业的合规竞争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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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入罪作为刑法修订的现实变动,虽然对接了从严惩治洗钱行为的政策立场,但同时也给洗钱罪共同犯罪认定的规范判断带来了现实难题。自洗钱入罪后共同犯罪的实践认定应立足本土化犯罪成立要件,结合二元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进行形式和实质的综合判断。自洗钱与他洗钱结合实施的共同行为,根据主观意思或者客观行为难以区分正犯与共犯,相互协作与共同加功的特质也较难界分支配地位,需要结合因果作用力进行个别判断。洗钱共同犯罪的认定不能泛化随意,应当以共同违法行为的存在为中心轴,对第三方参与的洗钱行为进行审查与筛选。第三方介入事前通谋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需要结合具体通谋的内容判断责任可谴责性和罪刑评价的妥当性,不应把单纯针对洗钱的通谋行为穿透到上游犯罪之后进行并罚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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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是FATF定义的一个宽泛的概念.而洗钱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罪名。本文通过时比洗钱行为和洗钱罪在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上的不同,一方面有助于明确当前我国洗钱罪的定罪标准,另一方面有助于对比我国洗钱罪的规定与国际通行标准之阃的差距,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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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内容为特定洗钱罪和以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内容为普通洗钱罪以及包括第三百四十九条与毒品犯罪相关的洗钱活动在内的规定,涵盖了主要洗钱活动,在洗钱行为刑罚化方面基本能够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本文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特定洗钱罪为研究对象,着重考证其立法过程,剖析其立法原因,力图在清晰梳理其发展演变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我国特定洗钱罪刑事立法的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