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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新型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实践中,两机关之间合作背景的缺失对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形成阻力。故应构建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以良性互动为基础的合作共赢型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建立充分沟通、开放合作的诉前程序,如设置诉前检察建议配套程序、推广运用诉前圆桌会议机制等,并探索适度对抗、和谐高效的诉讼程序,以助该项工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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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所解决问题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其与一般的行政争议只是在争议主体、争议的问题以及争议的解决程序上有所区别,但究其本质,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不足的情况。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双阶构造”理论出发,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诉前程序实施领域模糊、案件处理困境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的问题,基于检察视野,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扩大提请主体和提请受案范围、构建诉前程序分流模式以及落实诉前程序的后续监督机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此外,行政权的行使有其独立性,因此通过检察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时,公益诉讼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的诉讼构造,但监督的目的在于公益的保护和实现,因此除了一般的裁判解决外,通过诉前的督促程序,促使行政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是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实现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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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校园环境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拓展校园卫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具有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卫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注重开展立案审查工作,适用诉前磋商程序,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加强跟踪落实,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维护不特定在校学生利益。检察机关应积极稳妥办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借助"外脑"形成监督合力,提升办案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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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2)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具有诉前程序作用巨大、案件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整体上呈现积极发展的趋势等特征。案件线索目前基本来源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之中,以行政不作为案件为主,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案件所占比例很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基层人民检察院,被诉行政机关主要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整体上呈现出积极发展的趋势,但在如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如何定位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认定、诉前程序的定位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科学认识合理的立法路径、诉讼形式上的直接起诉、案件范围的大与小和案件数量的多与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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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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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5)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总结试点经验、细化配套制度成为新法修改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深化的重要任务。通过试点两年来13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量占同一时期总案件量的96.9%,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占行政公益诉讼总案件量的77.1%,诉前程序成功率为75.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实际上是一个连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融合外部监督与自我纠错的复合型模式。对于诉前程序的深化应当从其法律性质和实施效果两方面综合考量,可从明确履行标准、延长回复时间等角度完善"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双轨模式,并在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从短期路径和长期路径角度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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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被告的“行政”专属、诉讼选择优位、行政程序前置、举证责任倒置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排除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公益诉权,但应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前置程序,以督促行政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此既有利于快速有效地维护公益,亦能避免滥诉和讼累.从主体地位看,检察机关宜以行政公诉人角色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它较好地契合了我国的宪法框架、立法体制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体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诉前建议、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一系列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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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设计与制度运行中,诉前程序被定位为与诉讼程序同等重要的制度创新。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与解释上存在审查标准结果导向过于严苛、期限设置僵化等弊端。问题症结源于规则设计与解释适用偏离了诉前程序的独立性价值,需要通过补强与完善规则设计以彰显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具体路径包括:厘清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之街接规则体系,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应秉持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丰富诉前程序期间行政机关履职期限的弹性范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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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权依法运行的关键手段。数字检察技术可从“独立监督”“系统流程”和“常态追踪”三个方面,实现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赋能价值。针对数字检察技术赋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孤岛”、数据化成本较高以及办案数据安全与业务数据深度分析兼容较难的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提升检察机关数据调用权限、研发应用动态监督数据归档系统、开发可脱机运行插件,加快实现数字检察技术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赋能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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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经历了地方探索、改革试点、全面法治三个阶段,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但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诉前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漏.优化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实现三个转向:立法模式实现从包容论向独立论的转变,诉讼类型实现从救济型诉讼向预防型诉讼的转变,规则构建实现从粗陋向细化的转变.通过制定《公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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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中诉前检察建议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亮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实践中,诉前检察建议在实现案件分流、提升工作效率以及增强行政机关履职能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实现诉前保护公益目的的制度价值,具体实践中,还需准确把握其功能定位,对其运行程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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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关涉检察公益诉讼的高质量发展以及检察建议预设功能的发挥。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制发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对此,应通过健全配套机制,明确落实主体、标准等方式,更好实现诉前保护公益的目标。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落实的制约因素诉前检察建议肩负的使命是在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的最佳状态。然而,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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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不仅具有形式性属性,也具有实质性属性.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已经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后果.这种偏颇主要源自三个法律程序观的误识:一是行政程序的泛司法化误识;二是行政程序的反实质化误识;三是行政程序的非法律化误识.必须强调行政程序的实质因素与形式因素并重的良性行政程序发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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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责一致、合理期待理论为依托,从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来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阻却事由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三个维度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进行检视与反思。当前,仍然存在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范围不明晰,行政机关缺乏对于履职阻却性事由的预先排查以及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适用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完善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认定,明晰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来源范围;在履职过程中应加强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判断以及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互动;强调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的不同阶段应当适用不同审查标准,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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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是厘清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关系、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75条虽然已将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规定为一种“衔接”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理论研究滞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二者的目的是否完全一致、二者的精准程度是否完全等同以及如何理解二者在逻辑上的衔接性等问题,认识并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的规范性。为此,应以目的理论、法律监督理论以及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关系理论等为依据,从程序目的、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以及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等层面出发,对二者的目的、精准程度以及逻辑关系等进行全方位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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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除目前的四类案件外,还应该扩展到其他公益案件。在诉讼性质上,目前主要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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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烈士墓及相关设施对于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散葬烈士设施保护工作存在职责交叉模糊,保护管理不善,有损英烈尊严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克服散葬烈士设施情况调查难、公益诉讼现场勘验取证能力不足等困难,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协调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维护散葬无名烈士合法权益,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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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这一试点的重要内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和解时,需要解决和解形式、和解程序及和解协议的监督执行等问题。在今后的实践中,应积极利用和解制度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并重视和解在环境政策制定上的作用,同时应完善和解程序,利用公开和解协议、公众参与和司法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