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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2014年12月30日,我国第二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至今已履职满一年。在这一年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在试点改革、司法审判、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就试点改革一年来的感受以及对未来...  相似文献   

2.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中的选择管辖是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探索创新的一种新型管辖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规定。这种管辖制度赋予当事人在原管辖法院以及诸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起诉的权利。因其灵活性,选择管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被告所在地"管辖所带来的地方干预问题,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带来的诉讼成本增加、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形成新的利益关系链条、"案结事了"目的难以实现、"行民"衔接不畅等问题,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关于改革试验的授权规定,应当成为将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的优选方案。  相似文献   

3.
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两种类型之外,当代中国设立有一批特别类型法院。“特别”,只是意味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这一形式合法性之外的类型,并不意味着没有实质合法性。特别类型法院包括以下三种:工矿法院、农垦法院等历史遗留的行业法院;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后产生的林区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开发区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法院”。对特别类型法院何以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条件下设立进行深描,有利于深度认识当代中国法院设置的制度构成,并为认识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等问题提供制度史基础。在相关人员已经转为政法专项编制,对法院机构合法性问题的关注基本消失后,法院机构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的张力逐渐浮现。  相似文献   

4.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奠定了理论和制度基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相继设立,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发展搭建起实践探索平台。防止诉讼案件出现'主客场'问题,使诉讼案件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这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最主要...  相似文献   

5.
林默 《人民法治》2016,(1):30-32
<正>从2014年10月下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算起,到12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再到12月底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两家跨行政区划法院相继挂牌收案,短短两个月里,跨行政区划法院就完成了顶层设计、方案论证和具体落实'三部曲...  相似文献   

6.
汪海燕  王宏平 《法学杂志》2017,(12):107-118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明.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争议,主要存在专门检察院、新型检察院以及派出检察院等分歧意见.科学界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量宪法规定、制度设计初衷、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接以及域外经验等多重因素.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最高检的派出检察院,既不会动摇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能够降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难度,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初衷,也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规律,可谓一条较为理性可行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路径.  相似文献   

7.
徐天 《法治与社会》2016,(12):54-56
2014年10月,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作为中国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三中院正在通过改革,为中国“民告官”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个样本,但制约的因素依然有很多.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6,(5):91-9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一改革措施具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要意义。拟从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重大意义以及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特点、设立路径、设立原则、案件管辖、人事制度等方面和角度,探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立工作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9.
程琥 《中国法学》2022,(5):5-23
构建新型诉讼格局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和开创性贡献,是新时代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而进行的重要司法体制和机制创新,目的在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行政区划法院,重在审理辖区内占绝大多数、不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影响的普通案件,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公正解决。跨行政区划法院是综合性专门法院,是对传统专门法院的坚持与发展,重在审理占少数、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影响的特殊案件,推动特殊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公正审判,有效防止诉讼“主客场”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跨行政区划法院按省域内和跨省域两级设置。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离不开司法资源投入保障,应当建立与跨行政区划法院职能定位相适应的综合配套司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0.
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松山 《法学》2005,(5):26-35
在开发区尚不是一级行政区划的情况下,设立开发区法院的做法,是与行政区划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体制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法院,是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这一做法给我们的严重启示是,人民法院自身搞“改革”,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挑战和破坏。  相似文献   

11.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人民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所做的调解工作;二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以来,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开始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点之一。  相似文献   

12.
司法为民、构建和谐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其中法院调解正是最能同时承载上述两项要求的具体制度。在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应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予以足够的重视。为此,回顾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过程,阐明这一制度在当今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分析现行制度对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创新之处及其价值,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3.
<正>随着2015年的离去,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这两家在2014年底先后成立的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履职已满一年。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两家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法院结合京沪两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央改革部署方案有声有色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围绕'跨'字做文章,形成了一系列可资借鉴的经验,在排除诉讼中的行政干预、消除诉讼主客...  相似文献   

14.
<正>根据中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精神,易受地方干扰是确定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或者说是判断识别特殊案件的首要标准,同时也是其他标准中的应有之义,以行政案件最为典型。在三大诉讼之中,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又受制于地方,如果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位于同一行政区划内...  相似文献   

15.
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 :制度理想与现实流变对于上下级法院关系 ,我国《宪法》第 12 7条第 2款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7条也有“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很明显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理想 ,是要将上下级法院关系界定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框架中 ,从而有别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模式。然而 ,在“司法行政化”的宏观背景中 ,这一制度理想发生了诸多现实流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 )司法…  相似文献   

17.
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法院人财物由省统管的改革方向下,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改革不应再以消除司法地方化为重心,而应回归确保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跨区域审理有两种基本方案:微调司法管辖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两者的制度转换成本相差不大,但后者更有利于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因此应成为改革的最佳目标,同时应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具体制度设计上,改革应遵循从集中管辖到行政法院的路径,行政法院应实行最高人民法院下的三级两审制,并通过设立派出法庭等方式保障原告诉权,以强化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和实行集中审理模式提升改革之后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相似文献   

18.
"先定后审"是指法院对案件在法庭审理和评议之前就已作出决定.这种现象的产生直接涉及人民法院案件的内部审批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化,各类案件的大量增加,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健全,改变这种现象,改革法院审判制度,完善法院自身机制,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秘明杰  戴文 《行政与法》2024,(3):107-116
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传统环境司法管辖模式与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生态性、整体性、系统性相矛盾,而流域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可作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的关键路径。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目前长江流域所涉各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具体实践存在行政区划分离程度不高、法律规范依据不足、环境司法专门机构设置衔接不畅等制约因素。因此,要明确以流域治理所遵循的整体和系统理论为基础,确立长江流域地理单元为基础的整体环境治理理念,确保集中管辖实质效用得到发挥;确立与完善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管辖法律规范供给,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遵循;坚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以长江生态环境法院为基础框架发展完善专门管辖,以便破除行政区划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阻碍,增强流域集中管辖的规范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20.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 完善法院组织体系张泗汉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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