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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以平台用工为主要类型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予以保障的迫切性,构成建制的事实基础。过往实践及理论主要采行“独立论”,目前正在逐步推行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仍未明确其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界分,存在“碎片化”倾向。在社会保障立法中,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裁量权,但基于科学立法的要求,其规范选择必须具备充分的立法事实。基于社科法学的视角,碎片化的制度体系不利于建立更为公平、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利于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公平保护。宜坚持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属性,根据新就业形态职业活动及职业伤害的特点将法律规则具体化,构建起统一、包容与开放的平台用工及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
吴东蔚 《法学》2024,(2):178-192
根据我国现有制度,灵活从业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此,劳动法学者试图将其纳入劳动者或类劳动者范畴,然而,受到灵活从业者数量庞大、从属性标准的模糊性和劳动关系认定的个体性等因素的制约,该方式并不完全可行。于是,与劳动关系脱绑的职业伤害保险应运而生,但由于其保险基金的收入源仅为参保人员缴费和财政补贴,很容易受限于资金压力而使制度预设目的落空。而在新一轮的职业伤害保险试点中,要求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障责任又使其正当性需要学理研判。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障责任的功能正当性依据在于可为职业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竞争中性、强化平台反垄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立基于领域法,财税法的外部性理论、量能课税理论和财税法一体化理论可证成其形式正当性。故此,实现平台企业工伤保障责任可采取三阶路径——缴费、调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制、引入数字税。  相似文献   

3.
柴伟伟  程磊 《河北法学》2024,(7):163-180
庞大的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出现,对此种用工模式的界定与规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司法实践的困境在于传统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不再适配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事实上,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然没有脱离“从属性”标准。新业态下的“从属性”标准应作更灵活的解读,并应当更加关注“从属性”标准新的内涵与表现方式。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也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为推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新业态下从业人员的权益,应重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平台企业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承担一定的反向举证责任。平台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有其正当性基础,既符合民事诉讼公正原则,也符合制度效能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董文军 《法学家》2022,(6):72-86+193
组织型平台从业者自主性与劳动控制并存的工作特点,产生了司法审判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对其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争议的实质是对其应否适用劳动法倾斜保护的价值判断的分歧。平台从业者虽然具有相异于线下劳动者的工作特点,但其与平台或其合作企业之间同样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合同关系,同样处于谈判能力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因此平台从业者同样应获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对于平台从业者倾斜保护这一价值判断的制度回应,首先需要通过劳动关系的认定明确平台从业者的劳动者身份,在此基础上,针对平台从业者与线下劳动者相比存在的工作自主性,进一步思考现行劳动法具体制度适用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5.
1949年以来,退役军人职业伤害保险实现了从传统“优抚”保障模式向“优抚+保险”双重保障模式的转变,军地职业伤害保险转接机制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军地职业伤害保险转接也面临着“深化跨军地改革”的现实需求与机制建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引入军人职业伤害保险的理念,系统整合军人优抚和军人伤亡保险的政策,健全军人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建构多层次军人职业伤害保险框架,实现军地职业伤害保险的制度协同,推动军地职业伤害保险转接机制的重塑,以彰显对军人职业的优待与尊崇,助力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新经济、新业态下外卖、网约车等平台经济共享服务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如何构建更为完善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体系,成为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和迫切解决的问题。如何破解这些问题?和那些试点城市一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也在思考,并通过各种方式为破解这些难题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7.
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但未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的事实如何确定,责任怎样承担。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事故构成要件,应属于工伤,工伤事故作为法律事实,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基于工伤的社会风险属性,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应当实行法定的工伤待遇,而不能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在主体、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的关系、加大保护力度、实现制度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工业革命以后,普遍采用了机器生产,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大量增加,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遭到较大威胁,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增多。这给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不幸,使他们的生活也陷入了极端困苦之中。为了分担风险,确保工伤劳动者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我国也不例外。下面我谈一谈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工伤及其范围与认定的问题。   一、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指职业危险因素给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包括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急性工伤即…  相似文献   

9.
李雄  黄琳涵 《河北法学》2023,(7):84-106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但综观现有研究范式与制度安排,如何进一步推动并落实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保障,尚无定论。究其缘由,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认定难俨然成为共识。实际上,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是独立问题,也是以往“认定难”的延续和放大,还涉及劳动关系含义、意义和边界的反思,需要置身于新时代我国劳动就业新发展与劳动关系新治理等背景下全面考察。如何破局,需要创新、共识与再共识,整体方略是:从劳动法特殊的价值理念与新时代我国劳动关系的治理需求出发,明确价值指向,奠定认定逻辑。具体措施为:一是要承认劳动关系认定的独立性,二是要完善从属性的认定标准,三是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意与客观履行事实之间的关系,四是要构建多层次的权利义务体系。  相似文献   

10.
史奉楚 《方圆》2021,(7):76-76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大量新的就业形态,这些从业人员常常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固定的工作时间,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全国人大代表熊思东曾建议从制度保障、社会保障和司法保障三个层面来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探索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保险机制,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推动新业态从业人员异地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社保项目;在社会保障层面,建议鼓励开发平台第三方责任保险等新型保障。  相似文献   

11.
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那些"外卖小哥"和"快递小哥"骑着摩托车飞奔在大街小巷送餐饮或包裹。随着我国互联网业的迅猛发展,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兴产业也得以快速发展,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与这些新兴产业相匹配的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兴职业劳动者,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劳动群体。这个新业态从业群体,大多数是以临时工、劳务派遣等形式从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基本上不与这类人签订劳动合同,多数平台也不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但问题是,他们一旦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却得不到工伤保障的救济,成为"伤不起"的群体。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7,(3):122-131
疲劳审讯不仅会对被讯问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催生虚假口供,诱发错案,因此,对疲劳审讯应当明确禁止,排除由此所获证据。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疲劳审讯的认定可归结为三种模式:强制性认定模式、裁量性认定模式和原则加例外的认定模式。基于当前的刑事诉讼结构、辩护制度的发展以及既有的侦讯环境,我国对疲劳审讯的认定应采原则加例外的模式,规定除法律设定的特殊情形外,连续讯问超过24小时应被认定为疲劳审讯,所获供述亦应排除。另外,要准确认定疲劳审讯,还需厘清"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两次讯问间隔时长的关系,对剥夺饮食和夜间讯问能否归入疲劳审讯也需做出明确回答。  相似文献   

13.
国务院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拟取消职工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补偿、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对受害人的保障各有利弊。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操作难等属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性问题。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均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属于工伤。我国应保留并完善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规定,且宜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的路线;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亦应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采用补充模式保障受害人获得完全补偿(赔偿),同时赋予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加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4.
娄宇 《法学研究》2020,(2):190-208
为平台经济从业者构建社会保险制度,可以为其提供合理的基本生存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和谐健康发展。引入“类雇员”概念可以为网约工提供类似于劳动者的保障,但是需要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分项处理劳动福利制度克服劳动关系认定规则较低的可预见性。网约工对平台企业的经济从属性以及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可以作为这个群体强制参保社会保险以及“拆包”参保各险种的理论依据。工作时长取自我国现行立法,体现了经济从属性的程度,可以作为网约工强制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标准。社会保险各险种对应的基本权利类型有别。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了作为核心权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网约工应当强制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该制度的无过错支付设计和商业意外事故险部分地补偿工作伤害导致的损失。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应当作为强制网约工参保的险种,但是应当通过重复保险的基本原理解决网约工以不同身份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待遇给付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工的性质认定和权益保护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约工与共享经济平台之间的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中间模式,其中对于中间模式下网约工的性质认定多有争议。通过把握“从属性”理论的本质内涵,本文认为,中间模式下网约工理论上可以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鉴于我国目前立法还不适宜直接纳入,不妨赋予中间模式下网约工与共享经济平台订立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2,(2):132-142
伴随着自动驾驶新业态的高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实践风险逐渐显露,传统道德伦理遭受挑战,现行刑罚体系囿于自动驾驶系统主体资格之争也面临重塑或修改的风险。在刑事责任认定上,由于现行法律和标准体系缺乏对不同等级自动驾驶模式下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的明确规定与界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各责任方的主观过失难以认定,多因一果的现象及系统算法黑箱的不可解释性和不透明性,亦加剧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追责成本攀升。面对理论供给不足和实践风险激增,亟需在现行刑法框架内探寻构建一套“车辆和企业中心”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完善执法和事故认定流程,以有效应对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提升社会整体福祉。  相似文献   

17.
李君  沈鹏 《法制与社会》2011,(36):192-192
国务院颁布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研究借鉴地方工伤保险,对于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意外伤害保险(下丈统称军人伤亡保险),更好地保护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启示我们,完善调整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构建伤亡预防和职业康复理念、简化伤亡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18.
无论是对"职业绑手"的行为一律以绑架罪认定,还是一律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均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采取这两种定性方式。在故意内容不确定或具有概括性时,"职业绑手"应与雇佣者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且需对雇佣者实施的后续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最终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定性方式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与刑法基本原理相符,因而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如果"职业绑手"在向雇佣者"交付"被害人时,明确向雇佣者提出不得伤害、杀害被害人等要求,雇佣者却仍然实施了这些犯罪行为的,"职业绑手"对于这些实行过限的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相似文献   

20.
《人民陪审员法》在新创设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中,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限缩在事实认 定上。该职能设定可溯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传统,也与当代许多国家的陪审制移植模式呼应。这 一改革能否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入活力,取决于以下问题:陪审员是好的事实认定者吗?在个 体参审的视角下,很难证成陪审员相对于法官的裁决优势。现代认知科学和法律实证研究,反而指向 了陪审员的裁决缺陷。因此公众参与司法的理念与技术之间产生了悖论。但是司法程序中的陪审员 从来不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身份,而是一个制度建构的角色。陪审团制度以及成功的陪审制移植实 践,都通过一些技术性要素,塑造了集体评议和团体决策意义上的事实认定者,区别于法官的合议制 模式。陪审员的裁决优势正是源于这种制度建构。中国的陪审制改革应当在现有立法框架下,重构评 议程序和操作性规则,将人民陪审员塑造为优秀的事实认定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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