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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全兴  王茜 《法学》2018,(4):57-72
面对"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给劳动法理论带来的挑战,仍有必要并且能够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劳动条件)相结合的本质来认识和判断"网约工"的劳动用工形式较之于西方国家在福特制转向后福特制背景下所形成的劳动法保护手段分层分类配置而保护范围不断扩宽的模式,我国现阶段"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陷入困境的关键性原因在于劳动法现行保护模式的不足,即保护手段缺少分层分类且保护范围偏窄。基于人格从属性到组织从属性再到经济从属性的内涵演变和外延扩宽思路,反思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践,并受境外劳动者保护的三元框架和采用多元且可选择的指标系列认定劳动关系的启示,我们需要从应然立法设计与当前现实应对两个维度来解决"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应然立法设计的任务在于,按照非典型劳动关系、准从属性独立劳动、独立劳动的分类,针对"网约工"的特殊需求,构建由劳动法、民法和社会保险法所组合的法律保护体系。当前的现实应对重点是,适度从宽认定劳动关系且谨慎选择保护手段,强化平台企业的责任,并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2.
孙凯茜 《人民司法》2023,(20):41-45
<正>【裁判要旨】认定互联网+时代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法院既需秉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立法初衷,又需避免不当扩大平台公司的责任而阻碍互联网经济发展,还需保护新型就业形态下网约配送员的合法权益。法院需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明确专送网约配送员、代理商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根据平台公司具有的合理注意义务程度及未尽此义务的情况,综合判定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补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3.
娄宇 《法学研究》2020,(2):190-208
为平台经济从业者构建社会保险制度,可以为其提供合理的基本生存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和谐健康发展。引入“类雇员”概念可以为网约工提供类似于劳动者的保障,但是需要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分项处理劳动福利制度克服劳动关系认定规则较低的可预见性。网约工对平台企业的经济从属性以及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可以作为这个群体强制参保社会保险以及“拆包”参保各险种的理论依据。工作时长取自我国现行立法,体现了经济从属性的程度,可以作为网约工强制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标准。社会保险各险种对应的基本权利类型有别。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了作为核心权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网约工应当强制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该制度的无过错支付设计和商业意外事故险部分地补偿工作伤害导致的损失。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应当作为强制网约工参保的险种,但是应当通过重复保险的基本原理解决网约工以不同身份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待遇给付问题。  相似文献   

4.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共享经济的用工关系给既有劳动关系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鼓励共享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认识和规制共享经济的用工关系需要以认识当前“共享经济” 的语域为起点。当前“共享经济”的语境中其实包含着典型共享经济和非典型共享经济两个类型,据此探究,共享经济应存在三种用工形态,对其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时需有紧有松,分别认定为劳务关系、零工关系和劳动关系。以此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个角度分别进行相适合的法律规制当是兼顾共享经济发展与防止新类型经济规避法律,实现社会进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协调的合适路径。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22,(3):89-96
“共享用工”是共享经济与零工经济的一种结合体。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态,存在立法缺失导致“同案不同判”、社会保障制度灵活度不足以及劳动关系隐蔽等方面的风险。为了防范和控制共享用工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风险,通过分析国内外经典案例、文献及参考国外对于共享员工的立法规制后发现,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增设第三类中间劳动关系主体、建立多元化社保保障制度以及完善工会的构建等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共享用工劳动关系管理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王倩 《法学》2023,(11):155-170
“网约工”由于身份属性多元不能全部被认定为劳动者,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所以需要另辟蹊径,探索通过数据法保护其劳动权益。为了保障算法透明,设置平台算法信息披露义务有其必要性。预防算法压榨则需将“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算法的核心指标,并提供工作条件影响评估等制度支持。而应对算法歧视,不仅要从算法设计入手,避免对“网约工”的透视,还需要有对重大决策的人工干预和审查机制。平台用工的整个过程伴随着各种“网约工”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网约工”可通过主张各项数据权,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权和算法解释权、就违法差评行使删除权、就用户评价行使可携带权、就证据材料行使查阅复制权,依法与平台抗衡。  相似文献   

7.
柴伟伟  程磊 《河北法学》2024,(7):163-180
庞大的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出现,对此种用工模式的界定与规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司法实践的困境在于传统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不再适配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事实上,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然没有脱离“从属性”标准。新业态下的“从属性”标准应作更灵活的解读,并应当更加关注“从属性”标准新的内涵与表现方式。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也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为推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新业态下从业人员的权益,应重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平台企业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承担一定的反向举证责任。平台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有其正当性基础,既符合民事诉讼公正原则,也符合制度效能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王素芬  郭雨茁 《行政与法》2022,(12):115-124
目前,工伤保险制度尚未覆盖新业态从业者群体,试点中的纳入性模式没有后续的制度演进空间,商业保险模式难以提供全面充分之救济。因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由平台与从业者作为共同的缴费义务主体,探索职业伤害风险的“任务化”认定模式,依据单次劳务给付行为建立职业伤害认定标准。合理确定职业伤害保险的待遇内容,实现制度筹资与支付的动态平衡,最终促进平台经济与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9.
就短视频平台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先认定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再以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来判断.就短视频平台"应知"用户直接侵权的认定,应通过平台性质、经营模式来判断其注意义务高低,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短视频的呈现方式,包括是否设有榜单、专区等,判断平台是否"应...  相似文献   

10.
正互联网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以平台服务商为被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已经出现。在这类案件中的审理中需要坚持什么原则、如何认定平台服务商的地位及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其主观过错、如何认定其与第三方开发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等问题,直接关系着这类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关系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发展。本文拟就此做一初步探讨。一、互联网开放平台概述"所谓开放平台,就是首先提供一个基本的服务,然后通过开放自身的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  相似文献   

11.
肖竹 《法学》2021,(2):160-176
雇佣(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的体系化研究不能被逾越以致被忽略。源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控制劳动理论及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可以为雇佣(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提供解释路径。雇佣(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的体系化展开当以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为制度构成,包含各从属性下之要素特征及其在雇佣(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角色与权重;需在捋清从属性劳动与平等性劳务给付区分一般规则的基础上,探讨劳动力使用形式的变化对从属性认定标准的不断挑战,特别是对当下零工经济、平台用工背景下该理论的解释张力与适用能力予以反思并做出回应。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终端设备的普及,以数字技术平台为媒介的新形态——零工经济——不断发展,与其深度关联的零工劳动群体不断扩大.数字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19年9月率先颁布了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法律关系认定问题的零工经济法案,该法案就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明确提出了ABC检验标准.加州零工经济法案是平台企...  相似文献   

13.
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以“链接服务”掩饰“内容提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层链接是互联网的一项重要技术,网络聚合平台的出现使其法律性质变得扑朔迷离.聚合平台深层链接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提供作品”的认定,在梳理和分析现有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利益关系出发,认为聚合平台深层链接行为实质是以链接服务掩饰的内容提供行为,并建议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行为”进行扩大解释,从而将聚合平台深层链接行为纳入直接侵权范畴.  相似文献   

14.
丁亮  张天 《河北法学》2024,(1):114-131
数字经济革新劳动用工形式,经济从属性标准的解释功能弱化,已不足以支撑司法机关定性平台劳动关系,导致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司法确认陷入困窘,新近颁布的“典型案例”中“个案分析”或“综合认定”标准亦难以一锤定音。平台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形成机理在于平台对生产资料,即数据信息与算法技术的占有与控制,这就决定了平台有权管控、分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致使平台劳动者在控制支配之下从事片面性劳动。流量作为平台劳动的主要劳动产品由平台独占,平台劳动者并不对其享有所有权。平台用工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应表征数字社会平台劳动特点,以“生产资料依赖性”学说为逻辑起点,以马克思劳动价值基本理论为指引,解锁更为一致、有效的司法因应方案。  相似文献   

15.
“算法控制”描述的是平台应用算法控制劳动力与劳动过程的用工事实。对“算法控制”进行从属性检验,人格从属性的检验要素可从指示与服从、监督与惩罚、考核与薪酬方面考察;经济从属性的判断可从经济依赖性和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角度展开;对于利用算法实质实施劳动管理的平台,应认定其用工关系具备组织从属性。以“专送骑手”为分析样本,“算法控制”揭示其存在“共同雇主的劳动关系认定困境”。对此,规制重心应从“劳动关系”转向“劳动权利”,将共同雇主管理下用人单位如何归属的难题转化为共同雇主内部的用工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平台处于平台用工生态的关键环节,控制核心劳动条件,应承担“守门人”责任。“从‘劳动关系’到‘劳动权利’”之提倡,强调对具有一定程度从属性的平台从业者予以相应劳动保护,对其他类型平台用工的劳动保护研究亦具有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16.
大学生打工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存在极大争议。本文认为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而不应否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本质而将其归于劳务关系。文中试图结合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以及对现有法律的解读,以期对解决我国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涉黑性质组织与相关的涉黑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理论界的普遍观点认为涉黑相关公司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司法实践中审结的案件没有一家涉黑相关的公司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理论观点与实践做法相差甚远,正确厘分涉黑性质组织与涉黑相关公司之间关系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涉黑性质组织所依托的相关合法公司只是其借以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一个平台,涉黑相关公司可成为涉黑性质组织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或者涉黑相关公司内部职员成为涉黑性质组织的自然人犯罪主体,该相关公司本身并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18.
目前在审理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涉及企业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而且常常是罪与非罪的先决条件,而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又不明确。因此,在认定问题上造成了一些争议和混乱。  一、争议的焦点  关于企业法律性质的认定主体问题,是争议的焦点。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和认识上的差异,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做法:一是委托工商部门核定。其依据是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中“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19,(3):150-160
互联网平台角色的模糊性与多样性导致了对其行为责任认定的困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使得作为信息中介的平台获得了避风港原则的保护,降低了平台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标准。同时,部分平台业务突破信息中介身份而介入了实质交易,却仍然逃避作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互联网平台交易模式的创新性不能排斥规制路径的延伸,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核心的网络主体责任存在双层结构,应以"禁止任意招揽与信息公开"规则为基础,明确信息中介平台的审查义务和信息发布者责任;同时,应通过分析组织结构、风险与利润分配等经济实质,认定平台具有垂直性组织体的经营者身份并追究其相应主体责任。  相似文献   

20.
加密货币是数字经济的产物且有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但也为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带来新的挑战。加密货币具有匿名性、分散性、多样性,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蔽而难以追踪、平台反超个人而负有主导责任、反洗钱合规体系暴露监管漏洞。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将加密货币及其各种表现形式认定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将加密货币的置入行为、各种分流渠道分别认定为洗钱罪规定中的“其他方法”“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根据数字交易的留存痕迹认定洗钱罪规定中的“提供资金帐户”。在刑事政策方面,由于平台掌控加密货币及其流转渠道,而个人往往仅提供加密货币的流通账户,平台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如果支配洗钱犯罪流程的平台所营造的具有合法外观的网络环境,使个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跌入洗钱交易陷阱,那么,即使平台没有直接欺骗个人,个人参与洗钱也应由平台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在社会治理方面,应采用专门规定与技术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完善反加密货币洗钱的合规体系,并以监管沙盒模式保障这一合规体系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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