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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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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报注册资本罪较常发,司法认定中也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应正确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虚报注册资本罪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本文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从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出发,探讨在司法中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求公正司法。  相似文献   

3.
4.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立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分有利,但司法解释对于法条中的若干问题尚未作出规定,学理解释也意见各异,笔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吕冰心 《法人》2008,(2):58-59
虚报注册资本罪,实践中大部分不被追究,但它犹如达摩克里斯之剑,总在意想不到的时候让人受伤  相似文献   

6.
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一起构成了我们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5年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确立了法定资本制为主、授权资本制为辅的折中资本制,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增加了新的内涵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7.
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创新不是消除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根基,目前,刑法上虚报注册资本罪存在许多空隙。在进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圈划定时,应该严格遵循公正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文章将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法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9.
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10.
新《公司法》下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公司法》改变了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只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法定的首次出资额即可申请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仅仅是一种宣示作用或者确定首次出资额的参照作用。这一修订不仅使《刑法》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也使虚报注册资本罪基本处于“法律虚置”状态,取而代之的是虚报实收资本行为,而现行《刑法》对虚报实收资本行为尚处于规制的“真空”,因此,修订现行《刑法》就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11.
朱惠卿 《犯罪研究》2006,(6):59-60,78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确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修改时予以吸收。《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相似文献   

12.
本文案例启示: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的认定应结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文义解释和我国当前公司资本制度综合考虑。在公司增资的场合,宜将"应缴出资数额"解释为包括公司增资前已有的注册资本额,如此有助于限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范围,满足刑法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2003年5月,被告人李永、周洪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时,由于没有注册资金,通过看报纸得知有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广告,于是二人就与对方取得联暴,经协商最后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名字为李永、周洪,分别为150万、50万元的进账单,并由中介将这200万元打到该公司账户,然后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了验资报告,转天中介将该款从账上转走。二被告人凭借这一验资报告,从而取得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二被告人被查获归案。  相似文献   

14.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其行为方式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采用其他虚假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且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标准方能构成犯罪。相关中介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  相似文献   

15.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刑法》规定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近日,《公司法》作出重大修改,正式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删除,不难看出,虚报注册资本罪已与如今的经济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16.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立,对规范公司行为,约束、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强化对投资行为的管理,有着重要作用,但本罪在执法过程中却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非公司登记申请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能否单独成罪,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的判断标准,“融资验资”的性质,“先虚后实”的性质,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作了分析,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一、案情介绍1995年 3月初 ,犯罪嫌疑人彭某、刘某邀集在一起 ,商议办一个通讯方面的有限公司 ,取名为“市兴大通讯有限公司” ,彭某占股份的 51% ,刘某占股份的 4 9%。两人约定后 ,彭某出资 510 0元 ,刘某出资 4 90 0元。由于成立该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 50万元以上 ,彭、刘成立公司尚短缺资金 4 9万元 ,于是 ,彭、刘两人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某单位为该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工商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证明市兴大通讯有限公司资金总额共计 50 .5万元。该市审计事务所依据该份资金证明为市兴大通讯有限公司出具了“公司注册资本验证表” ,证…  相似文献   

18.
石晶 《中国检察官》2012,(10):52-53
一、基本案情2005年,夏某欲成立一家专做成品油买卖的公司,并建议胡某、樊某以及另一名同乡杨某出资加入,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的具体事宜由夏某负责。同年12月6日,夏某注册成立了XX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经查,能源公司共有5名股东,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樊某出资60万元,胡某出资80万元,杨某出资50万元,夏某出资10万元,XX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出资4800万元。据查,胡某、樊某、杨某均已依  相似文献   

19.
本文案例启示: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在侵害权益、欺诈对象、犯罪主体、实施时间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应该是做出虚报注册资本具体决定的人,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处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相关联犯罪关系时,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结合具体欺骗手段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目的具有多样性,既有因收受贿赂而挪用公款的,又有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的。正是由于挪用公款动机、目的的多样性,挪用公款行为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而涉及其他犯罪的,在罪数认定上也必然存在一些争议。在此笔者着重探讨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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