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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当前改革的重点是转换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为此,本刊特约发表朱镕基同志《关于制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对制定本条例和推进企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广大法律和法学工作者和经济工作者、企业干部认真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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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蔺翠牌当前作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着如何加快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问题。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涉及到各个方面,其中,法律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最息息相关。法律的作用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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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几个法律问题●刘卫东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个品种,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转券)从八十年代起在国际资本市场异军突起,备受瞩目。1994年欧洲可转换美元债券的发行总值达186亿美元。日本可转券品种的数量仅次于国债,成为股市规模扩容的一种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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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1992年7月23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下称条例),1993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笔者根据自己对《公司法》和《条例》的学习、理解,就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中,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一、明确公司转制应具备的条件,注意抓住转制机遇。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根据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分为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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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吴金宣企业改革转制牵涉面广、影响大,又涉及许多法律、法规,问题较为复杂。前段时间,有些地方在企业改革转制中,产权明晰了,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未明确,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无人接收、无法送达,原企业改制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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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马跃进一、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问题。目前各地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五花八门,有叫“××股份合作公司”的;有叫“××企业总公司”的,没有标明“股份合作”字样;有叫“××合作社”的;有叫“××股份合作集团”的。国家农业部和轻工业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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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和基本特性。对竞争实行法律调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一九八零年十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当前企业竞争的法律依据。但在企业竞争中,当前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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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许多省市相继出现了一些股份企业的试点。为了正确认识股份企业,把股份企业纳入法制的轨道。本人就股份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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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企业产权的界定所谓企业产权,一般表述为企业资产所有权。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考察,产权并不仅仅是资产所有权,这样界定有所不妥。从所有权的特定含义出发,所谓企业产权应该是:包括物质形态的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以及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又称无形财产权)的总和。财产所有权,即企业对其所拥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财产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全的物权。当然,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企业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适当分离,企业并不因此丧失其所有权,亦不能改变其物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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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是实现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基地。城市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企业中的骨干和主导力量。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別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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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有效形式。租赁企业区别于实行其它改革措施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风险经营。这种风险有两层含义:一是承租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一是该企业所要承担的风险。本文拟就与风险经营相关的法律问题略述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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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的鼓舞下,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后,全国各行各业都在“换脑筋”。特别是各企、事业单位,在“换脑筋”的同时,加速了本单位转换机制改革的步伐。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法律顾问的工作面临着新挑战。律师如何紧跟形势,以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工作方法紧跟形势,以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工作方法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本顾问单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畅游,无疑是摆在每个律师面前的十分重要的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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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鼓励外商在我国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灵活有效的投资形式。本文拟就合作企业存在的几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试图澄清。一、关于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至于中外合作者各自应以何种方式投资,《合作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各方可以以《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方式由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