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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精神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附件: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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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5):67-71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肖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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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9):40-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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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8):2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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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停止征收,除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二、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车辆购置悦征收机构继续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三、为确保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车主负担,促进汽车工业发展,自开征车辆购置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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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8):71-75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军2015年12月2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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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 9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 0 0 1年 1月 1日起施行。总 理 朱基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 (以下简称应税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 ,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 ,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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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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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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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河南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 0 0 4〕 12 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国税局、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的《河南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 0 0 4〕 1 4 4号 )和交通部、国家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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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5-8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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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14,(8):6-6
7/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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