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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学《语文战线》1981年第3期载史良林同志《屈原和公输般姓什么?》一文。史同志说:“大诗人屈原姓屈,同张三姓张李四姓李一样,这好象是不值一谈的常识,其实不然。”又说:“屈原和楚王同姓,楚王姓熊不姓屈,这是怎么回事?”史同志又谈到于在春先生解释为“同宗不同姓”。史同志知道“古人姓氏的由来”,但当解释姓氏问题时,却不能分辨姓氏的关系。《左传·隐八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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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我想问问,我身为父母,能给我的子女自创一个姓氏吗?法律能认可吗?刘志民:想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民法典》中寻找答案。《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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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竹溪县食品公司职工冯海芳申请安装电话。1995年,竹溪县邮电局(下简称“邮电局”)把县内各单位及个人住宅电话按规律编印成薄,其中住宅电话是按姓氏笔划编列的。冯海劳的电话号码为“冯海芳……2725868”,后因电话号码升位,邮电局再次组织编印电话号簿时,却把马海苦的姓氏扩‘冯”变更为“洪”。从而,导致商业客户不仅不能按姓氏”冯”的笔划联系冯海芳,且社会上许多人找到“洪海芳……2725868”后都认为冯海芳自己改变了姓氏。为此,冯海芳在多次找到邮电局并要求采取更正措施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邮电局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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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一词,原见于《元曲》无名氏《赚蒯通》第四折。但作为法律术语则始于《大明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其含义,明《六部成语·刑部·教唆注解》为:“暗中调唆害人也”。今一般都认为“教唆”的概念始于汉代,并将“造意”与之等同。此说有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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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春节,河南省淮阳县白楼乡大郝村村民郝家玲一家过了15年来最开心、最舒心的一个春节。作为一位普通农民,经过15年不懈努力,他最终告赢了自己“的父母官”——乡政府和县政府。春节前的腊月二十,郝家玲接到了郸城县人民法院下达的一份行政判决书:撤销淮阳县人民政府违法颁发的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争议土地使用权人是郝家玲。这也就意味着“,丢失”15年的土地终于将回到郝家玲手中了。近日,郝家玲这位倔汉子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向笔者述说了他15年来艰辛的维权路“:民告官真是难,几乎难于上青天。我十多年讨公道艰难奔波,尝尽酸甜苦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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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法治国”盛于今日而源于先秦古籍《管子·明法》篇与《韩非子·有度》篇。前者的措词为:“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后者的造句为:“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两者的说法几乎毫无二致。《明法》约500字,《有度》的字数约为《明法》的三倍,而《明法》的500字内容在《有度》篇中差不多都可以找到。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因为《明法》和《有度》有无法割断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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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人民司法》创刊65周年之际,从书橱中翻出两部旧杂志的手工合订本:一部是1956年的《司法工作通讯》,一部是1957年的《人民司法工作》。不过,当年的老法官在自制的牛皮纸封面上,都将其标注为“人民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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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最近指出:“《水浒》这部书,好就好在投降。做反面教材,使人民都知道投降派。”可是,在文化大革命前,关于《水浒》政治倾向的评论,几乎都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其中最突出的是,把《水浒》吹捧为“农民革命的英雄史诗”,说它具有“鲜明的革命性、深厚的民主性”,是“名副其实”的“封建时代农民起义的教科书。”有的人不但把宋江受招安说成是“农民阶级的局限性”,而且还鼓吹“投降有功”论,说什么宋江受招安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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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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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到:“有300%的利润,资本家将冒着被绞首的生命危险。”正是在毒品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利润的刺激下,初中都没毕业的朱华平“知难而进”,费尽心机制造出了高纯度的新型毒品“k”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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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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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2月修订第1版《辞源》第三册第2043页“王母”条第三义项为:“丈母的敬称。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中外丈人之妇,猥俗呼为丈母,士大夫谓之王母。’”按:以上述颜文中的前两句为例证的同版《辞源》第一册第57页“丈母”条第一义项释文为:“古称父辈的妻子为丈母。”可见同版《辞源》的编者也认为上述颜文中的所谓“丈母”,即是“父辈的妻子”亦即颜文中的“中外丈人之妇”,细言之,乃是舅母、姨母(中)和姑母(外)的统称。而“王母”,从引证的颜文中无从见有“丈母”之义。这儿不妨将《辞源》引文前后多引一些如下:“吾尝问周宏让曰:‘父母中外姊妹,何以称之?’周曰:‘亦呼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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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明、周最、陈轸、邵滑、楼缓、翟景、苏厉、乐毅之徒通其意(《过秦论》) 中学课本注为:“楼缓,魏文侯弟。”目前通行的各家注本也均将楼缓注为战国时魏人。如:十三所院校编的《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楼缓,魏文侯弟。”《中华活页文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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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是一个晚出的概念,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国外学者有的认为它是“人们对法律、法律机构、判决的制作者的各种观念、态度和期望”,以便与法律的“现实内容”相区分。([美]温伯格:《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1期)有的将它视为“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美]亨利、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英文版)这些都是从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的角度立论的。国内学者论述不多,武树臣、李贵连同志曾指出“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见《自修大学》1987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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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上法庭 “我不去想未来是平坦还是泥泞/只要热爱生命/一切,都在意料之中”的著名诗人汪国真愤怒了,因为有件事出乎他的意料:拥有诗人、书法家两顶桂冠、小日子过得挺惬意的汪国真竟然被谣言说成“开(火锅)店失败、卖字为生、穷困潦倒、人不敷出”。 2002年4月26日,汪国真将两份诉状送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分别起诉爆“猛料”的女记者杨翘楚和《四川日报》、《江南时报》,要求索赔20万元,且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月19日,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发行的《天府早报》和《江南时报》刊发杨翘楚的文章《昔日辉煌成过眼云烟 大诗人汪国真为钱所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