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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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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3.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在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的基础上,对比两者文字的音、  相似文献   

4.
原告:陈兴良,男,45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兴良因与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图书馆)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比较软件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人双方的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相似文献   

6.
原告:新华日报社。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徐亚怡,该社经理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人龙,华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苏平,南京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 权证产品属新型证券衍生品种,具有不同于股票交易的特点。权证发行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可创设权证。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审核合格券商创设权证。是证券法赋予其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为。其审核行为只要符合权证管理业务规则.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对于投资者因权证交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相似文献   

8.
原告:杜邦公司(E.I.DU PONT DE NEMOURS ANDCOMPANY),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集市街1007号。 法定代表人:卡里萨·W·布朗(Calissa W.Brown),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邵伟、沈春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相似文献   

9.
当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获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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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培基,男,42岁,住江苏省无锡市南尖32号。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田荣,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雁清,无锡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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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社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利强,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广东省佛山市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应明,总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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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实际产地,虽然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相同,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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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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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5.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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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研究》2005,(3):45-52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黑天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包淑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香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卓曙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17.
本案为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确定工程款优先权的典型判例。《合同法》第286条创设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立法与理解等因素影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溯及力、权利性质、权利冲突、权利实现方式、权利时效、权利范围等很多争议问题。本文试图结合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和民法原理进行深入探析。  相似文献   

18.
原告:山西省黄河影视社。法定代表人:孔凌云,社长。委托代理人:王践、赵萍,山西省运城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临猗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范重钊,台长。  相似文献   

19.
原告: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伟力新,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晓锋,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员。被告:北京太阳城商场。法定代表人:杨福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萍,该商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秀珍,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20.
原告:赫司特舒灵艾格福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甘贝塔街163号75020。 法定代表人:克洛尔·阿兰,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鸿志,赫司特舒灵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淳西镇宝塔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杨寿海,该厂厂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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