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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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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婕 《中国审判》2013,(2):66-67
正爱尔兰法官的选任爱尔兰法律中的《法院及法院人员法案1995》和《法院服务法案》是法官任职的主要依据。《爱尔兰法院法》第35.1条规定:"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法官必须根据本法第34条由总统任命。"但该法第13.9条将法官的任命权委任赋予了政府建议权,因此法官任命的实际权力在政府手中。爱尔兰法官的退休年龄是70岁或72岁(最高法院);法官离职的另一原因是因行为不当被弹劾,由议会解除职务。  相似文献   

2.
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二)人事安排和预算分配新的法院体系是完全与地方行政机关相脱离的,因此,法院系统在其人事安排和预算分配方面享有自主权应是水到渠成。按照我们的方案,法院工作人员未必减少很多,但是职业法官却一定要大幅度削减。不符合新标准的原任法官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分流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中做简易法官、调解法官、仲裁法官或法官助理。在任用上,职业法官的任免由全国人大负责,比如可考虑,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免,中级法院法官和基层法院普通庭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组成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官员各方代…  相似文献   

3.
新法速递     
《法律与生活》2011,(5):64-64
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旨在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相似文献   

4.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目前公布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  相似文献   

5.
陈红梁 《特区法坛》2002,(70):56-56
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在谈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种种挑战时说,首当其冲的不是中国的企业和个人,而是政府及其官员。但一些法律学者还想补充说,面对这种挑战的不仅仅是政府及行政官员,还有法院及其法官。  相似文献   

6.
葛峰 《法律与生活》2012,(12):26-26
英国的政客往往不喜欢法官,他们认为法官们在处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案件时不负责任,未能考虑政府的苦心,裁决结果往往是与政府对着干,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政府对法官的不满在法院处理涉及恐怖主义分子嫌疑人的案件中尤其明显。  相似文献   

7.
法官资格制度——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资格:统一与分化各国的法官资格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我国的统一模式和西方国家的分化模式。我国的统一模式。我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200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对我国法官任职资格作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虽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区分,但差别并不是很大,尤其是对各级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我国的法官资格制度大致可以称为统一模式。西方的分化模式。在西方国家,大多对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的任职资格作了区分。如德…  相似文献   

8.
王建国 《法律科学》2009,27(4):32-40
作为国家司法机构的法院和法院职能执行者的法官是基于阶级的分化、社会分工和纠纷解决的需要而产生的。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仍然客观存在,有纷争就需要有承担裁判案件和定纷止争使命的法官。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创者,列宁对于社会主义法官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法官的任职资格、任职形式和任职期限作了详细的论述。列宁认为,作为国家专门裁决纠纷的职业阶层,法官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有其存在的历史必要性;法官应当是从人民群众中选举出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修养的职业阶层;为了防止法官专断和擅权,主张废除法官终身制,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官任期制。  相似文献   

9.
王立新 《中国审判》2014,(10):76-77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提出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具体措施。纵观当今法治化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限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实现了法官精英化,法官数量也较为稳定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相似文献   

10.
新法速递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旨在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相似文献   

11.
美国的法官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没有独立的法官立法,散见于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其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一、法官资格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实际掌握上是有的。由于美国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而两种法院体系法官产生的程序不同,因而任职资格也不尽相同。原则上讲,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在美国,任何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  相似文献   

12.
问:为什么要在全国法院系统举办远程专升本学历教育? 答:大家知道,新修改的《法官法》已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由专科提高为本科以上,而各级法院法官中尚有一批法官仅具有大学专科或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水平,在学历任职条件上与《法官法》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同时,《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提出了“十五”期间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本科学历教育的发展目标,要求各级法院在规划期内实现法官本科学历人员的数量翻一番。远程专升本学历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手段的特点之一是可以实现规模化教育。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  相似文献   

13.
1999年10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的改革目标;2000年7月,最高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下称《选任办法》);2001年3月,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首期“审判长培训班”,肖扬院长做重要讲话;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官法》修正案,规定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旨在提高法院的“门槛”、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国家和最高法院这一系列决策,改变了长期以来用行政管理模式来管理法官的状况,把法官从传统的“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建立了法官自己的管理序列和模式…  相似文献   

14.
7月5日至7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罗于出席会议时强调,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标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官管理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建立和完善严格科学的队伍管理机制,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官的重组与分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章武生 《法律科学》2004,22(3):44-50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应在重新界定我国四级法院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审级制度的要求确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和任职资格,并对现任法官进行重组与分流,以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构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相似文献   

16.
现年55岁的黄爱泉,1982年从部队转业后进入法院系统工作,先后任职于乡镇法庭庭长、广西桂平市法院院长、平南县法院院长。当法官初期,黄爱泉勤奋扎实工作,先后获玉林市、贵港市中级法院记功5次。然而在法院这个权力极大的地方,黄爱泉最终看到了权力的经济效应。作为法院院长和有着20多年司法经历的资深法官,黄爱泉自然深知法院是个讲法的地方,知道违法的后果,然而在权力的支配下,他把这一切都抛到了脑后,用法律换取金钱,最  相似文献   

17.
法官制度改革刍议薛喜堂法官是对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的通称。法官制度,亦即有关法官的具体法律规定。它包括法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职权,以及保障法官正确行使职权的措施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由院长、副院长、庭长、...  相似文献   

18.
马进保 《政法学刊》2001,18(1):38-41
鉴于我国目前牵扯法官偏离公正立场的力量不仅来自法院外部,而且也来自法院内部,需要对法官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进行评价.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法官资格的取保更加严格,法官独立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属审判权不断扩大,对法官的管理更加专门化,失职法官由专门机构进行惩戒.借鉴国际作法,我国法制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严格法官资格的选任,为法官提供良好的职能保障,改变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现代化法官任职制度、晋升制度、考核制度、惩戒制度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9.
长沙市芙蓉区政府的一名负责官员以“维稳”的名义卖掉了一家公司的土地,后又打出“维稳”旗号.成功抗拒了法院对该土地的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赵书军并不服气:“维护稳定是你政府的事情,怎么能拿人家的财产来雏稳?”在被迫解除查封的裁定土。  相似文献   

20.
贺卫方 《中国律师》2000,(10):18-20
我眼中的日本司法研修所日本司法研修所是二战之后法律改革的产物。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的一个下级机构,其培训时象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所谓法律学徒,即那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被接纳进入研修所研修的人员;一是接受在职培训的法官。与此相适应,研修所分两个分支,第一为法官研修分部,第二为法律学徒分部。法官分部由三名法官担任教官,下设五种形式的研修,一是简易法院法官的研修,这些法官分为新任命的、任职第三年的和任职第五年的三种。二是候补法官的研修,他们同样也要任职年限分别研修,分为新任命的以及任职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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