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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适应国内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需要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发展需要,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我国有关著作权客体制度方面也进行了适当调整,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集中体现在作品的概念、分类以及具体作品种类的定义上。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通过严谨的定义和科学的分类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作品表现形式和传播媒介的革命性变化,传统的思想一表达二分以及实用/非实用性的区分原则难以适用于非传统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需要重构建立在模拟技术之上的作品体系.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现代著作权客体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危机进行理论分析,提出以利益平衡为制度设计的核心考量因素,必须坚持现有理论体系下的创新.充分考虑作品种类差异与著作权法统一保护的冲突,赋予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强保护,对新兴的"准作品"以弱保护.  相似文献   

3.
冯晓青 《法学杂志》2013,34(8):1-10
著作权行使是发挥著作权的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的章节。著作权合同则是著作权行使的基本法律形式。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常见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这些合同制度均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和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网络作品作权保护问题随着今年以来的的数起侵案的审理而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网络作品也属于《作权法》保护之列,应该依法加以保护。但网络这种新兴媒体有其特殊性,如果一律按现行《作权法》对有关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将对正处于发展中的网络媒体产生消极影响。应该结合《作权法》和网络的特性,对网络作品作权加以保护。最关键的是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5.
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上一个永恒的主题,在理论及实务上都留下许多值得我们研究的空间。本文一方面对比分析了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著作权法及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著作权法“独创性”之涵义及其演进,并进而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之“独创性”含义及其在信息时代下对于某些独创性程度较低的作品,尤其是数据库问题所应采取的对策;另一方面,由于独创性之判定是一个个案性极强、极富实践性的问题,本文归纳出一些断定之原则: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程度”是断定“独创性”之关键所在;唯一的表达方式不是“独创性”等,此外,美国“阿尔泰案例”中所确立的“三步法”也是颇值得我们借鉴的。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的客体是思想的表达,其本质是具备独创性的特定信息。21世纪新的时代背景下,认清著作权的客体本质不仅仅是一个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作品情节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邵小平 《知识产权》2004,14(1):45-47
一、作品的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即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程技术等领域中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但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打击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方面,尚有诸多地方有待改善。本文通过对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的探讨,提出建议,以使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9.
近日,音乐喷泉案再度引发了对著作权客体扩张问题的关注.尽管各国在著作权客体立法方面大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法院在法律适用时仍然频频面临困境.许多创作不在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作品范围之内,如音乐喷泉、烟花秀、灯花秀、香水香味等,但都有是否将这些客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讨论.这些将现代科技与思想情感表达融为一体的创作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都提出了挑战.要回答著作权客体扩张是否适当这一问题,就必须以著作权法的体系构建为视角,综合考虑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以确保扩张结果符合著作权法在价值、目标、利益平衡等方面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登记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触过一些文人墨客,当与他们谈及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问题时,竞不止一次地涉及到著作权的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应当建立著作权(或者作品)登记制度,以作者履行登记的行为作为著作权产生,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发行渠道多样化和出版物  相似文献   

11.
法律经济学带来了法学研究方法的巨大变革,成为制定、实施国家法律以及人们评价法律的重要依据。法经济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也越来越普遍,但对具体制度的分析较为少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把自己享有的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历史与法制的角度,对新中国监狱战犯与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两类罪犯的改造成就进行分析,揭示了作为初期政策性的"法",一直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狱法规对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的潜在而又深刻的推动作用。从而就法与监狱工作的深层次联系,将罪犯改造的法制建设发展分为狱制前期、中期、新时期三个阶段,并就狱制发展的趋势以及立法展望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相似文献   

13.
版权:一种历史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将版权这一概念放在历史的视野里进行考察。通过探询英、法、德、中等国历史上的版权概念及其所彰示的理念,比较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版权所反映的人们的看法。在此基础上,文章探讨了中国古代没有产生版权法的历史原因。  相似文献   

14.
P2P技术是网络环境下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它实现了网络用户之间直接的资源共享。随着P2P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网络环境下显得愈加力不从心,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可以说大势所趋。我国应借鉴他国的有关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时建立起我国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以从根本上解决P2P技术的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15.
从德国法看我国著作权赔偿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许超 《政治与法律》2004,4(5):74-78
本文对我国著作权损害赔偿的侵权人主观构成要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我国目前实行的赔偿方法等问题作了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与其他作品的损害赔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目前我国著作权侵害赔偿首先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才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在这两种情况无法确定时,才能按法定五十万元限额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6.
知识经济背景下,版权贸易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它对我国版权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存在以下不足:著作权法对向外转让或许可版权缺少明确规定;它规定版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在逻辑上存在不足;上位法有关版权贸易规定的缺失,使下位法规定不一,立法依据不足;版权贸易由多部门分散管理,不利于其发展.为促使版权贸易健康稳步发展,应在著作权法中对对外转让或许可著作权作出规定,对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其合同具体内容调整至合同法中;同时考虑到版权贸易的特殊性,应突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版权贸易中的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7.
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法定赔偿,根据我国《著作法》第48条的规定,是指由法律规定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害,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所得数额不清时,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按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据统计,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为30%;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对各级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调查中发现,适用法定赔偿情况较好,当事人也很少申诉。我国  相似文献   

18.
朱楠 《北方法学》2016,(5):61-68
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艰深问题,核心是两者是否在语义表达上是一致的。对其的不同解读在民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均产生了理论的分歧,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尺度不一。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实属权利领域的不同范畴,权利客体内化于权利,反映权利的本质,即利益;权利对象是权利的外在指向,是具体的事实要素。两者的恰当区分是解决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两权的对象同质,但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在此意义上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叠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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