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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和理论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表明我国立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了关注。与此同时,《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满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的规定,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真实义务,从而将其置于同时履行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两难境地。何谓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真实义…  相似文献   

2.
袁俊  刘静 《中国律师》2005,(11):69-70
我国现行《律师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已有9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律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目前,律师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中,法律界也针对《律师法》的修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不乏针对律师保密制度的讨论,特别是对确立律师的拒绝作证的特权和拒绝搜查扣押权呼声很高。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律师的保密义务确定为律师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差别仅在于立法的疏密程度不同。可见,保密义务已成为世界各国律师执业中一项基本的、重要的义务,这是因为:第一,律师职业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保守职业秘密…  相似文献   

3.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案情秘密是世界各国对律师的普遍要求。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由于该条规定律师保密的范围狭窄,而且未对保障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有关权利作出相应的规定,给律师实行履行保密义务带来诸多不便。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律师保密的范围狭窄且不明确,致使律师在履行保密义务时很难操作为了保障律帅依法履行职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律师保密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如日本《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或曾任律师的人…  相似文献   

4.
律师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加之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使得律师在其业务活动中,接触各种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秘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因此,须强保密观点,增强深密意识,严格保密纪律显得极为重要。保守职务秘密对律师来讲,既是一条重要的纪律,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首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和公安司法机密。为了保障律师工作的开展,使律师更好地履行其职务。国家法律赋予律师以广泛的调查权、阅卷权,与在押当事人通信和会见的权利等等。因而,律师在执行职…  相似文献   

5.
律师为了竭尽所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常不可避免的会事无巨细的了解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因此为当事人保守秘密既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又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有人认为律师有权对当事人的一切信息严格保密,有人认为律师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应负检举揭发义务,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为视角,尝试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律师保密义务的立法导向。  相似文献   

6.
完善现行《律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律师职业保密义务的规定,让律师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使当事人得到更实在的保障,以此促进作为文明化程序标志的律师制度的社会民主化和透明度的提高,在这个方面与律师权利的国际标准尽快接轨。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途径有如下建议:首先,扩大职业秘密的时间范围;其次,明确职业秘密的范围;再次,确认律师作证特免权。  相似文献   

7.
司莉 《中国律师》2003,(12):31-34
律师保密义务,是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它却是一个关系到律师职业生存状态的问题。2001年4月,河南焦作市一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留给被告人家属被判泄露国家秘密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从其被捕至二审改判无罪,历时两年多。此案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被律师界认为是继《刑法》第306条之后又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当我们搁置起同情心,以惊醒的态度,冷静地审视该案时,发现它提出了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律师道德规范在保密义务主体、客体、对象、期间、履行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提示业内人士必须认真的研究和界定律师保密义务并完善相应的规范。  相似文献   

8.
蔡宏毅  叶萍 《法制与社会》2011,(16):139-140
本文主要从律师与其当事人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个人权益与国家权益并重原则等方面论述了刑事辩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  相似文献   

9.
姜保忠 《法治研究》2014,(1):126-131
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0.
郑昉 《法治研究》2006,(8):52-54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以“秘密”面目出现的信息资料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与之相关的国家安全、公民利益,各国普遍规定了行为主体的保密义务,并相应制定了泄露秘密罪的刑事制裁。律师作为从事特殊职业的行为主体之一,因其职业活动的便利与需要,可能会知悉比普通人更多的秘密,因而承担了重于普通人的保密义务。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这一义务又经常与所谓的道德、公益相冲突,引起了不少争论。美国纽约发生的“快乐湖尸案”正是其中的典型。  相似文献   

11.
从律师举报犯罪角度谈律师保密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因为其执业活动的需要.会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得知更多的秘密。对于当事人的隐私与商业秘密,我国《律师法》第38条已经将其纳入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而针对其知悉未被司法机关得知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律师是否应该举报.则引发了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平正义相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的讨论。  相似文献   

12.
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3.
董坤 《中外法学》2024,(2):407-426
运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对辩护律师保密权进行分析,保密权的性质为豁免权,而非特权,保密权与保密义务之间并非简单的平行共生关系,而是先后派生关系。委托人向律师主张保密请求权,律师承担保密义务,先形成“委托人—律师”法律关系,后派生“律师—国家机关”法律关系。国家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无权力改变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律师拥有举报作证豁免权,即保密权。真正决定案情信息是否保密的权利主体是委托人,而非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理论溯源是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人拥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获得律师帮助以及一般人格权之保护等宪法性权利。在对保密权的性质和理论溯源作出教义化处理后,应回归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语境,对保密权的适用前提、构成要件以及例外情形等进行教义化的语词解释和体系构建,就发现的问题,如律师保密与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条款的冲突、律师泄密与刑法追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失等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王磊 《天津律师》2004,(2):44-45
律师应当积极作为的义务是指律师在依法执业的活动中,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职责。《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相似文献   

15.
我国目前对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原则尚未完全确立,影响了律师执业中的权利保障,这与诉讼的民主化进程是不统一的。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性规定,赋予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律师执业的法律环境,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律师制度和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6.
虽然处于缔约磋商之中的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但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的保密声明,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判断何种信息属于需要保密的信息,必须依据相关的各种因素来综合判断。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停止侵害等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21,(6):103-110
保密是贯穿律师执业活动始终的基本问题。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仅规定"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承担保密义务,并未对"律师"外延作出解释。除受委托的律师以外,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在正常的执业活动中也会不可避免地知悉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其是否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尚无定论。考察域外相关规则,无一例外均要求此类人员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规定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的保密义务势在必行,这是现代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维系律师与委托人信赖关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随着律师业务活动日益地渗入公民和法人的日常生活,律师掌握了许多有关当事人的情况.对这些情况如何进行保密,就成了律师必须慎重处理的问题.律师需要保密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律师保密的情况,如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3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密和个人隐(阴)私;另一种是法律未规定需要保密,但若透露出去将有损于当事人利益,或会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的情况,或者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不乐意随意让人知道的情况.我们把这两类需要保密的情况统称为当事人的秘密.律师保守他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到的有关当事人的秘密,是律师必须遵守的基本职业准则之一.  相似文献   

19.
陈露 《中国律师》2013,(6):82-83
2012年8月6日,美国律师协会批准通过了对于《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最新修改。此次修改增加了允许律师披露信息的特殊情形,将律师的保密义务从消极义务提升到积极义务,并扩大了保密义务所涉及的范围,充分保护了委托人的信息安全利益,是美国律师保密义务完善过程中的一大飞跃,反映了美国律师行业发展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20.
律师会见实施批准制和监视制应当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雪元 《中国律师》2002,(10):56-5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淮”。六院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该《规定》第11条还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对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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