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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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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法律概念,直到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  相似文献   

2.
《大清民律草案》摭遗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生 《法学研究》2004,26(3):140-151
现有资料的发掘和最近搜集所得的新资料表明,清末编订民律草案是一个艰难而又曲折的过程,经历了修订法律权之争、拟订《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与确定编纂计划、开展民事调查与编订民律草案条文稿,以及编订《大清民律草案》说明稿的几个事件。清末政治形势日益紧迫致使当时的修订法律馆不可能按照既定的立法计划进行编订,最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也难免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在推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订法律的活动。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主持,制订出诸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史上所没有的新法律。  相似文献   

4.
刘璐 《法制与社会》2013,(10):13-14
清朝末年,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传入中国,清廷制定《大清明律草案》,真正体现大陆法系民法遗嘱继承的核心指导原则——遗嘱自由精神开始在法律中被提及。《大清民律草案》继承编从各个方面对遗嘱自由进行支持的同时又通过遗嘱形式及特留份制度对其进了行限制,从而实现维护清廷统治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5.
易继明 《法学研究》2013,(1):123-140
《大清民律草案》吸收先进法律文化,采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法律人格学说,在总则编设人格权一节,并通过总则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人格权权利体系,奠定了中国人格权立法之基本走向。《民国民律草案》确认了《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各项人格权,但总则编不再设立人格权一节,设权性规范的重点转入债编。民国民法循着《民国民律草案》的思路,人格权立法重心在债编,并增加了健康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形成了开放的人格权立法构架,设专节规定人身权,并通过判例、司法解释和附属性立法,形成了人格权立法与权利体系。历史地看,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始终采取总则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只是在设权性规范的立法重心上有所变化。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则实现了从民事主体与债之关系两者结合的二元结构向主体制度、权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三者结合的三元结构的转变。三元结构对应的是人格权规范的三个部分,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救济。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在继受与传承中悄然变化,直至断裂;而在断裂中,生命体在社会中顽强地存在,并通过立法在理性与进步中实现自觉。而支撑这种自觉的,是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社会文化,并提供一条通过民事整合宪政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6.
韩冰 《河北法学》2011,29(1):99-103
所有权绝对原则是近代三大民法原则之一,其在近代中国民法中最早确立于《大清民律草案》。虽然所有权绝对原则在晚清没有发挥实际效用,但其后的《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典》继受了此项民法原则。重新审视该原则在我国近代民法中无论是立法上抑或理论上的传承、发展与继受经验,仍可为我国现今民法理论的发展提供历史的镜鉴。  相似文献   

7.
张生 《法学研究》2007,29(1):125-134
有关资料表明,在清末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虽然立法者极为重视本国民事习惯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将本国民事习惯采纳为成文法。从宣统三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来看,本国民事习惯几乎没有对编纂民律草案产生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8.
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是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第一个统领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探讨其在我国近代民法史上的传承发展经验,可以为我们现今民事立法提供历史鉴镜。  相似文献   

9.
引言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典,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在法律上重刑轻民,所以对于典并无系统的法律规定,直到清朝才有一些法律条文散见于大清律、户部则例,但这些规定也只重于刑罚税契方面。直至清末变法,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受聘担任起草工作的日本学者认为,中国的典权与日本不动产质相同。因而在民律草案中,仅规定了质权,而未规定典权。后经过我国法学界人士的不断探讨研究,认为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与所谓的不动产质权截然不同。于是,1930年5月5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对典权作了系统规定,明确规定典权为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0.
张生 《政法论坛》2022,(3):159-170
民法学者多认为《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简称“民国民法”)第一条经《大清民律草案》,继受于《瑞士民法典》第一条,但却无法圆满地解释两者在条文表达方式和规范功能上的差异。该条文近则承袭于《大清民律草案》,远则继受于日本、德国法。该条文虽然形似瑞士民法,而条文内容与规范功能则完全取法于日本民事法令。在解释适用过程中,该条文发挥了三种规范功能:其一,它是“法律适用”的指示性规范,明确了民法渊源及其适用顺序;其二,它设定了民法解释的边界,维系了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统一而又开放的民法体系;其三,审判机关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弥补了该条文的立法缺陷,进一步完善了它的指示功能和体系化功能。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例论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权行为一词是舶来品,中国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使用。但从文献记载看,在习惯、礼制及法律上,中国古代都曾存在过同现代侵权行为法相近的一系列规则与作法,我们不妨称之为侵权行为法例,以示与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法相区别。本文拟分三部分,对之稍作论析,故名“论要”。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国固有法虽不无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清末以前,尚无集中、统一和系统地规定合同关系的法律。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制订的《大清民律草案》(史称第一次民法草案),为中国合同专门立法之肇始。其第一编第五章“法律行为”中,设“契约”一节;第二编“债权”中除债之通则外,另专门规定契约通则及买卖等19种具体合同,举凡366条。民国14年(1925年)的第二次民法草案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体例及内容大体依第一次民法草案。1930年民国政府  相似文献   

13.
二十世纪初,由于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八国联军的入侵,民族危机愈益深重。清朝政府为了缓和日益高涨的资产阶级革命、适应帝国主义侵略的需要,以巩固自己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决定仿效西法,实行“新政”。这个“新政”主要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即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便是“新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4.
(正)《大清监狱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也是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的第一张蓝图。它拟就于1910年(清末宣统二年),出自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之手。《草案》分“总则”、“收监”、“拘  相似文献   

15.
《大清民律草案》作为中国第一次对外来法制和固有法制进行整合的尝试,其亲属制度是在对传统法的继承和变革中实现的,这集中体现在其与传统服制的关系上。草案中亲属分类、亲属范围和亲等计算方式的选择都受到传统服制的影响。但作为一部新式法典,草案也做出了一些变革,现代亲属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确立,如重视血缘、不论尊卑、相互主义等,奠定了近现代亲属法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在清末这一动荡的年代,随着西学东渐的逐渐加深,清朝政府为了挽救自己的统治,在内外交困的压力下颁布了一系列法律。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以及政府对思想的钳制,使中国一直以来没有形成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直到大清灭亡的前一年,《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宣告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诞生。毫无疑问清政府在著作权立法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改变。与此同时,我们要看到《大清著作权律》中也有“常”的一面,一方面是传统版权观念的精神延续,另一方面是对列强文化压迫的反抗。“西学为体,中学为用”,我们应该以何种视角审视传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是一个迫切的问题。本文从《大清著作权律》突破传统与坚守传统两个方面论述,分析立法背景以及条文条款的由来,探讨著作权发展过程中如何辩证看待“变”与“常”。  相似文献   

17.
吴泽勇 《现代法学》2007,29(4):186-193
修订法律馆的改组,为《大清民事诉讼律》的修订提供了机构和人员保证,而通过《汪荣宝日记》的记载,我们大致可以厘清该法修订的经过。虽然《大清民事诉讼律》的"日本法"风格极其明显,但就此认定该法是《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照搬,却是不准确,也是不公平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大清民事诉讼律》的修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这种历史意义,是以法典编纂在技术上的相对成熟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   

18.
中国是个文明古国,历来注重礼仪廉耻、个人声誉,对个人名誉权的保护,可追溯至秦代,秦代《商君书·境内》称:“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中国古代立法虽没有名誉权的概念,但确有保护名誉权的立法。各朝代均设诬告反坐法,也是对名誉权的保护。后至近现代《大清民律草案》在总  相似文献   

19.
高汉成 《法学研究》2015,(1):191-208
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研究《大清刑律》和"礼法之争"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本文利用诸多历史文献,对1908—1909年之间,中央部院、地方督抚的签注做了系统梳理,考证其文献来源、整理要点、上呈过程和表现形式,澄清以往研究中不清楚甚至错误的地方,辨析了签注的形成过程及其中的倾向性意见,分析了签注在《大清刑律》制定中影响和作用有限的原因.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作为沈家本在法律领域贯彻"思想革命"的代表作,其得失是与政治领域的立宪运动同步的,由签注所引发的"礼法之争"的本质不是中西、新旧之争,而是法律领域"改良还是革命"的"主义"之争.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既与中国自身的状况相脱节,也不符合法律自身的演进规律,是一次有着严重缺陷的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20.
《职员录》等文献资料的研究表明,法律移植是民国初期修订法律馆修律的主要手段。民初修订法律馆沿袭清末的做法,以移植大陆法系德、日两国的法律为主,兼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奥地利和英美法系的英国等国的法律。修订法律馆汇集了一批当时的法律精英,这也是实现法律移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在移植外国法的同时,对清末法律修订中过分仿效德日法律的不足有所反省和矫正,而对本土化有所重视。这一点在《第二次民律草案》中的物权、亲属、继承三编中体现得较为明显。由于政治、社会等条件的限制,在民国初期,除个别法律草案得以颁布实施外,大部分法律草案都束之高阁了。从这一角度讲,民初修订法律馆所做的法律移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其命运和其前身清末修订法律馆相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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