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郑路才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5):43-51
近三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频频出拳打击原料药品行业垄断行为,及时纠正了行业内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然而执法活动不能对行业垄断行为起治理之效,其原因在于原料药品行业的反垄断执法逻辑:就发改委执法而言,认定价格垄断协议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价格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是否进行意思联络以及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而言,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考虑因素有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构成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程度。故此,当前我国对原料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治理,有必要从立法、执法、行业监管和企业合规建设等层面,设计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相似文献
2.
3.
垄断是当今社会经济领域中存在的重要形式,文章从垄断的本质和成因、垄断与竞争的较量角逐、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跨国界经济行为的制约因素及中小企业的分散化发展等五个方面论证了垄断的不稳固性。紧接着从反垄断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是市场的要求、时势推动着反垄断等三个方面证明了反垄断在当今世界当前社会是完全可行的,并由此得出以《反垄断法》来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4.
德国著名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曾言:"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而价格垄断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未实施该垄断的经营者权益,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多个层面,我国都未能对价格垄断实施有效规制,致使消费者利益普遍受损,且维权难度较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视阈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亟需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完善反价格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和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制度;二是提升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的调查权;三是加强对消费者反价格垄断诉权的保护,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长白学刊》2016,(6)
德国著名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曾言:"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而价格垄断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未实施该垄断的经营者权益,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多个层面,我国都未能对价格垄断实施有效规制,致使消费者利益普遍受损,且维权难度较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视阈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亟需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完善反价格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和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制度;二是提升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的调查权;三是加强对消费者反价格垄断诉权的保护,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性垄断成因剖析及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性垄断是目前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如何消除行政性垄断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性垄断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原因: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相互制约;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完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等。据此,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行政性垄断的消除对策: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设立一个科学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并对垄断行为予以有效的法律制裁;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依法行政;培育反垄断的民间力量等。 相似文献
7.
高丽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100-104
目前,互联网行业市场垄断局面已经形成,垄断企业以其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律的实施情况,指出反垄断执法工作中法律实施的不足,从而制定相应的对策,可全面促进我国反垄断法律的实施,有效开展互联网行业市场的反垄断监管。 相似文献
8.
9.
周小言 《今日中国(中文版)》2014,(9):58-60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4年8月20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消息,对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人民币,下同),对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这是中国开展反垄断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 相似文献
10.
11.
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110-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但随之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在"跟进诉讼"中,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二是在"单独诉讼"中,如何协调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同一案件的立场?应在"跟进诉讼"中秉承"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生效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视为"初步证据",如当事人提出适当的反证,法院可以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在"单独诉讼"中应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参与法院的审理程序,并设置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案件后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询等辅助制度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13.
叶友华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4):64-67
历经曲折的反垄断法草案终于进入了审议程序。这不仅是国内经济变迁所需,也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大家庭的制度前提。反垄断的目标,不仅是强调公平和社会正义,更重要的是利用市场机制达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这一效率目标;三大反垄断制度,是国际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我国的反垄断法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反行政垄断,并重点规制行政行为与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事关反垄断执法活动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各种垄断行为对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如何通过反垄断立法,禁止垄断,保护竞争,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尽快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一、我国反垄断立法需要把握的基本问题垄断是指特定的主体(或行为人)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实施的限制或排斥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垄断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垄断行为不但阻碍和限制了经济的自由竞争与发展,而且还践踏了经济民主,扰乱了经济秩序。垄断问题学界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垄断现…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对"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禁制,属于国际通行的对纵向价格垄断中的限定最低转售价的规制,国家发改委依此对茅台五粮液等国内白酒巨头的保价行为开出反垄断罚单,符合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也符合世界通行做法,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作出了贡献,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近些年来美英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有效制约,取得良好效果.反观我国电力行业,长期以来垄断现象非常严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章从借鉴发达国家电力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先进经验出发,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反垄断法》实施后提出的新要求,探讨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的基本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7.
在数字平台市场,大型平台企业对初创企业的大量并购已掀起全球性浪潮.传统评估标准在新业态下陷入效果失灵、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垄断缺乏监管,以致造成大型平台企业在并购初创企业的实际操作中长期逃脱反垄断审查,经常出现"扼杀性"的情况.因此,我国应从行为、目的和效果三个方面对大型平台企业并购初创企业或新兴平台的行为进行违法性判定,并做出符合实际的规制路径:首先,要通过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加强事前审查;其次,要通过完善反垄断执法方式优化事后评估;最后,还要通过倒置举证责任分配加强事中执法. 相似文献
18.
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基石范畴和核心关注。市场支配地位被不当创造、维持、加强的过程会造成系列社会危害。在"政府行为—经济竞争"的反垄断法框架下,根据不同的成因,市场支配地位可划分为四种类别,并需要采取与之适配的应对策略和规范路径:对基于合法授权的市场支配地位,应着力平衡反垄断与管制的关系;对基于行政垄断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密切关注对受益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一并制裁的可能性;对基于效能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应重点防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倾覆市场的危险,对其保留结构性的反垄断规制措施;对基于不当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尝试拓宽有关单边行为的反垄断法制度,禁止具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当创造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定单边行为。 相似文献
19.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模型的公共属性预示着其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引发模型共谋、数据剥削、歧视性模型许可和模型独家许可型集中等多重垄断风险,同时在“资本-技术”和“算法-数据”双循环中形成结构性壁垒和生态型垄断。现行反垄断法律规则在主体、行为及规制能力等方面无法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垄断风险。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建立软法优先硬法和包容优先刚性的基本准则,同时在具体规则层面完善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增加模型问责的反垄断程序性执法权,细化数据剥削和模型优待的行为类型,以及增加模型独家许可的并购反垄断申报。 相似文献
20.
平台数字化垄断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强大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通过资本优势、业务包抄、免费定价、恶意挖人等方式形成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而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平台经济属于新业态和新模式,但其通过数据支配优势和资本优势获得支配地位并加以滥用的垄断本质不变,同样对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平台数字化垄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法益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及侵害危险性,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具有良知上的可责性,加之平台企业遭受反垄断处罚并不会实际威胁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非刑事手段不能达到对垄断企业的威慑效果。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垄断刑事立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而没有对垄断行为进行整体化、系统化刑事规制的局限。故应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和串通投标的横向垄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算法共谋属于典型的应受刑法规制的数字化卡特尔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