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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涛 《学理论》2012,(11):107-109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选择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复议具有优越性,因此有学者提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是行政相对人经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欲提起行政诉讼,何为被告?是原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学术界莫衷一是。因此对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应达到什么程度。目前,我国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包括合理性审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架构合理的审查模式,有必要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分别确立适当的标准和范围。  相似文献   

4.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不当,纠正及排除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在当今社会,基于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平衡论”日益受到政府与国民的重视,如何保障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有效行使,又能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无辜侵害,这不仅仅是国家立法、社会制度中要体现理性观念的问题,而且是在政府的行政实际中,如何使这表面上矛盾的两者相得益彰、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的问题。在行政复议上道理亦是如此,它的出…  相似文献   

5.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认识到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的情况并非少见。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一般都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一旦被申请人撤销或者改变了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一个案例就给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往往会提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没有提出的新情况、新理由。就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所提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我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而这又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行政复议工作者不断探索明确。从行政复议实际情况看,“四看三审两决定”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是随着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即指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后果所剥夺、限制或被赋予义务的人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而产生的,这类案件数量正呈上升趋势。在这类案件中,民事争议的标的,往往是行政争议标的成立与否的前提,而行政争议的标的,又使民事争议复杂化。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互相交织在一起,增加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疑难性。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没有争议,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则一直有分歧。一部分同志认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均是行政法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性是对合法性的延伸和补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性进行审查可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且,从诉讼发展趋势看,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都进行司法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权审查其合法性而不考虑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更为合理,不足以规范行政权的先例,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仍得不到相应的补救。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行政诉讼只能是合法性审查,这一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权以及司法权都由权力机关的权力派生,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二者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只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特别授权,司法权才能通过自身的运用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和平衡状态将被打破。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范围,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的行政法律最有经验,对法律问题最能作出正确评价,而行政机关长期进行行政活动,对行政管理最为熟悉和最具有行政管理知识,对在法律范围内如何实施行政行为更为适当、更为合理、更为有效最有经验,因此,合法性问题应交由人民法院解决,适当性问题留给行政机关解决。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这一规定,行政复议个案决定权有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10.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全面地对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但目前不少行政机关以预制格式的法律文书,只告知行政相对人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从而限制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权。这种情况,在地税、药监、质量技术监督和盐业、烟草等管理部门相对较多、应当引起重视,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行政与法制》2002,(10):11-1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有效法律途径。但在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处理上,两者无论在条文规定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有明显的不同,甚至有时会产生法律冲突。此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之间有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联系。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衔接工作,试就行政复议和诉讼相衔接的若干具体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某些问题,如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的主体资格、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内的执行,行政复议加重具体行政行为力度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构造角度入手,以法学理论的原则以及实践工作的要求出发加以思考。  相似文献   

13.
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才算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变更,立法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司法解释的机关对此没有作出解释。法学理论界对此也缺乏必要的论述和客观的分析。这给行政复议机关在掌握上带来了困难。而且,实践中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处罚一般很少,大多数属于行政机关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的问题。在行政复议制度广泛、全面实施的今天,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量涌进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行政复议的变更权,是摆在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15.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判断以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为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和正确?法院审查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合法性是否超越了审判职权和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何审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合法性?对此,行政法学理论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拾遗补缺,略加探讨。一、概念的提出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一词,是依法提出的。们于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  相似文献   

16.
曹阳 《学理论》2012,(8):89-90
举报回复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观念通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通知、告知,对举报回复行为不服时,举报人可以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的救济。  相似文献   

17.
李升元 《理论探索》2005,(1):105-106
特别权力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 ,其法律救济主要是以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为原则 ,有限适用司法审查。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行政申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谈判、调解及仲裁等 ;有限适用司法审查主要指根据“重要性理论”和正当程序原则对特别权力关系进行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8.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  相似文献   

19.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里所体现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简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如何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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