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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规则在公证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和专门的公证程序法,在理论上完全有必要单独加以规定,但目前尚无系统的、成文的规范可供操作和研究,因而有必要在实务中单独加以规定,并制定系统的、成文的规范以供操作和研究,以适应当前公证工作日益发展的局面。本文以公证员为本位,谈谈建立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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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侵权责任法》,它以基本法的层面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法律中关于侵权赔偿作出相应规定。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公证法》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出台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对公证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在,《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任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认真学习和正确解读《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沿革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证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考察了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不同模式,并根据我国公证改革的需要和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规定。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模式各不相同:一是直接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的法国模式和墨西哥模式;二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的德国模式;三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即对法院公证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对民间公证人则先通过保险理赔进行索赔,求偿不能则可请求"国家"赔偿②。公证赔偿是公证法律制度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公证制度恢复,当时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关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只规定了撤销公证退还公证费的三种情形。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纷纷制定本辖区的公证条例,其中绝大部分地方公证条例都有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如《上海市公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由于当时公证员还是属于公务员,公证处还是行政机关,所以公证赔偿也是比照国家赔偿进行。第三阶段是二十一世纪初,根据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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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一项预防诉讼、减少纠纷的司法证明制度,以真实、合法为办证原则,即只能对同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事项进行公证,已经出台的<公证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以目前公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地位、公证行业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水平、公证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及职权等,很难保证有些公证业务的完全真实、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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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对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法律体系、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公证制度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是在诸多方面依然存在问题与不足,其中公证公信力建设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从公证的功能及其公信力的地位着眼,结合影响公证公信力的要素进而提出了关于如何深化我国公证公信力的中肯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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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以下简称投诉)工作是核实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环节,而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基石,失去这一基础,公证的根基就会动摇。公证投诉工作是公证活动的延伸,它直接关系到公证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公证工作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区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服务领域逐渐扩大,经济收入连年增长,但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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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程序规则是保证《公证法》正确实施、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基石,公证程序规则从广义上理解应当包括所有有关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程序与规则制度,从狭义上理解主要是指《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具体的一些办证指导。在《公证程序规则》的协调规范下,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蓬勃发展,公证质量和公证业务水平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公证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信力、预防纠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服务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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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中公证效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今天的社会民主、经济生活中处于无可替代的地位。纵观我国发展现状,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在普遍提高,面对如此形式,我国的公证体制也要与社会、人民、经济的建设与发展相适应,能够提供高品质.更快捷、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公正效力的含义、如何发挥公证效力的作用,确保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发,对公证效力作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的观点以供实践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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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也有人称之为公证法律效力、公证文书的效力。”公证效力直观地体现了公证的职能和作用,体现了公证制度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证效力也是社会公众对公证产生需求的根本原因,是公证公信力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公证效力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律越来越多地借助公证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它的内容也不断地得以丰富和充实。《公证法》专辟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以及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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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公证和公证机构宣传公证工作的重要窗口.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公证机构就办理了大量的实物有奖销售、有奖储蓄等开奖公证,特别是公证机构通过为许多电视大奖赛办理现场监督公证,使广大人民群众初步了解和认识了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在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地位,扩大公证机构的社会影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前段时期发生的"武汉彩票案"和"西安宝马彩票案",使得公证处的社会信誉遭受严重损害,公证的公信力受到社会各界的指责和怀疑.因此能否办好现场监督公证,对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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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将真实、合法原则确定为公证基本原则。2005年颁布的《公证法》又进一步确定合法、公正、客观为公证基本原则。从我国1954年公证兴起以来,要求将"可行性"作为公证基本原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呼声渐弱,以至于消失在公证行业视线中。可行性曾经在公证的历史演进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在国外或者地区,可行性是否是公证的原则,其以何种形式体现出来?在当下的中国,是否有必要重新将可行性确定为公证的基本原则?可行性原则的内涵是什么?可行性原则对当下的公证工作有何指导意义。这是本文所要着力探讨和展开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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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公信力除了国家公权力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证机构这种强大的社会公信力的持续还来自于公证背后良好的公证赔偿制度。但“公证是一个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业,公证员要对所出具的公证文书负法律责任,出错证要依法追究责任。①”因此,重视建立公证赔偿的管理体系是公证赔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笔者以为,所谓公证赔偿体系是指公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现行公证制度下,针对公证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需要赔偿时,具体赔偿的层次和程序。据此,我国公证赔偿的体系大致可作以下勾画②。主体有原办理公证事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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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是社会个人、群体所持有的一种心理状态。心理因素对公证的影响,源于公证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的客观现实。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公证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从社会心理的角度看,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呼唤诚信,而公证正是以自身至高的公信力满足了社会诚信交易的需求。 不过,在公证领域,也有一些影响公证事业发展的不良因素。正视并克服这些不良因素,同充分发挥各种积极因素一样,均有助于推进公证事业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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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基本设想 (一)根据我国公证的本质属性及地位、作用,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应采用严格证据制度. 公证证据规则是公证活动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则,其核心内容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或证据能力问题.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应按照我国公证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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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第一部全国性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二十年来,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事业已经成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已建立了布局比较合理的公证机构,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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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实体法的依托,现行公证制度职能被弱化。现代公证制度是引导和监督公民、法人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的制度,是国家司法预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缺乏民法传统,尽管有了公证制度,对公证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