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同期前救济制度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 ,拒绝履行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则具有合同期前救济的职能。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则代表了国际上对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普遍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问题上并未突破大陆法系的制度框架 ,但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及国际上的一些具体经验 ,并且在预期拒绝履行规则的适用范围上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2.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它不仅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特有的制度,而且也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所采纳。预期违约一般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该制度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旨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促使当事人严守合同、减少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大类。一、明示预期违…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销售合同范本》下不履行救济的三种方式—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的比较分析,阐述了《通则》以树立解决问题的原则、方法和《范本》以帮助当事人订立可操作性之完备合同为目的的不同特点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确立的"艰难情形"规则旨在为国际商事交易双方当事人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提供合理的法律救济。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确立的与之相类似的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但是,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存在诸多不科学的地方,比如含义模糊,救济途径不科学等等。只有大胆借鉴和改进,我国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才会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  相似文献   

5.
左海聪 《现代法学》2005,27(5):174-181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依其设计具有六种功能。实证分析表明,《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功能和作为解释工具的功能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通则》已经是现实中的实在法,是一种优良的法律资源。从《通则》的功能看其性质,可以将《通则》定性为特殊的合同法国际重述,即:《通则》是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的、部分内容可以视为国际商事惯例之成文编纂的、法典化的国际商事合同法重述。《通则》的出现使国际商法的发展进程产生了质的飞跃。我国法院、仲裁庭和企业可以考虑改变对通则的态度,从漠视转为积极运用。  相似文献   

6.
预期违约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违约现象也屡见不鲜,主要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但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发生的违约也不可忽视,而且其带来的损失也不小。所以本文将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的《合同法》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的比较来谈一下预期违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救济措施及其制度价值,以起抛砖引玉之用。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预期违约是一个重要的现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并确定了认定预期违约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规定了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有些不同,在分析比较这些不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一是规定后履行方及同时履行方在对方预期违反合同时的中止履行权,二是区分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并规定各自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8.
违反合同的救济,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关于违约救济,内地和香港的规定有相似之处。诸如两地规定损害赔偿,可以撤销合同或实际履行等等,都对违约作出了补救措施。然两地对于违约补救的方法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内地《民法通则》或《经济合同法》没有出现违约补救的字眼,关于这部分内容散见于合同的效力、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章节中,而香港虽没有合同法的成文法,但根据无数判例而形成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倒专门有违约补救的章节。下面具体谈谈几种违约救济方式: (一)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内地和香港对此所作的规定有差异。内地《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具有惩罚性作用。  相似文献   

9.
根本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最根本的条款时,就可能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要求通过解除合同或者交付替代物的方式来获得救济,交付替代物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相应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是交付替代物得以执行的前提,当违约方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并且是能够预知的情况下,即构成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中应该引入和吸收根本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0.
阎英 《行政与法》2009,(10):98-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状况,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新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修订本)是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又一新成果。它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在更大的范围对国际合同法作出了规范,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2.
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为国际商事合同确定了一般规则,它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以作为国内或国际立法的范本。虽然它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由于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更具广泛的适用性。中国是国际私法协会的成员国,中国批准并加入了《通则》。中国商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通则》作为解决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案例,分析了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四种适用情况,即作为合适的法律原则或贸易惯例适用,作为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补充方式适用,作为现代商人法适用,以及作为合同部分无法律选择条款时适用。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在此种情况中,在合同领域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还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表示的承认,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与传统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为简便,对我国合同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也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4.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合同的履行,防止违约的发生以及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各国立法对此都比较重视。《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同该法的其他规定一样,是在总结我国几十年来的立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并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同以往法律规定相比,有了很大改变,主要体现在…  相似文献   

15.
刘瑛 《法学》2007,(5):78-8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离不开解释。作为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同的重述性法律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其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原则和理念上的承继关系,在法院和仲裁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和解释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则解释和补缺中都得到了运用,但在规则解释中的运用是很有限的,在补缺中运用的实践相对丰富,但也存在范围上的局限。考虑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性质和通过解释促进统一适用的目标,在二者就特定事项秉承相同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应当鼓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解释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6.
期前违约规则若干基本概念探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所说的期前违约 ,就是目前一般所称的“预期违约”或者“先期违约”。在英美法系 ,英国 1 85 3年的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案 (Hochsterv .DelaTour)被公认为期前违约制度的开端。自此之后 ,该规则传布到其他英联邦国家、地区以及美国。大陆法系没有作为一个统一规则的期前违约制度 ,甚至没有“期前违约”这个法律概念 ,但是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履行不能、履行拒绝等规则在事实上给予了类似的法律救济。在国际合同统一法运动中 ,期前违约问题始终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  相似文献   

17.
论债权总则给付障碍法的体系进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卢谌  杜景林 《法律科学》2006,24(1):85-89
给付障碍法,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债务不履行或者违约,是民法典债法总则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传统上一般以障碍原因为给付障碍法律体系的构成进路。积极侵害债权的出现和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扩大则预示了传统进路体系上的断裂和缺陷。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效果进路(又称救济进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无论是当前在国际上采用的《联合国买卖法》或者是《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又抑或是区域性质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又抑或是民族国家的《德国现代化债法》,全部都采取的是这一体系进路。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也应当采取这一无需再行检验的现代“经典”进路。  相似文献   

18.
刘杰 《法制与社会》2014,(32):278-279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更多的人认识到在合同违约后除了选择追究违约责任外,也可以选择适用侵权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如此,我国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具有选择权。应该讲选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基于违约与侵权在构成、举证、救济等方面的差异,选择适用违约救济还是选择适用侵权救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可厚此薄彼、盲目迷信。因此,对违约行为侵权现象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对违约行为侵权的法律依据、违约行为侵权构成要件、违约与侵权两者救济比较等论述,得出违约行为侵权现象正确选择救济途径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9.
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继《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后又一重要的全球性统一时效法文件。二者在制定背景、法律性质、具体制度、适用途径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反映了晚近时效立法的国际趋势,在整体上更为先进。但在某些特殊问题的处理上,《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的规定却更为细致与合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能否有效地推动时效期间制度的统一化,有待实践的长期考验。  相似文献   

20.
在国际商事仲裁应适用的准据法方面,非国内规则的适用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非国内规则的适用指出了一条新的模式,可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合同准据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