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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家对"三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各类财政资金补助力度逐年增加,新农村建设硕果累累。但同时,涉农职务犯罪问题亦应运而生。一、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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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5):78-8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新型贿赂犯罪,在主体判定上面临着许多难题。在该罪主体的判定上,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应坚持综合判断的原则,从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方面以"特定关系人"为参照,另一方面重点考察影响力的有无及大小;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从不同的视角考察,在两种影响力交织的情况下,权力性影响力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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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贿,即公款行贿,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用公有财物去向其他国家机关等公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和非领导),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能直接、间接地掌管和支配人财物等权力的人)进行贿赂的行为。公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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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商报》报道:2006年12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项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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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居间受贿、间接受贿与斡旋受贿三者的特点,适用斡旋受贿来表述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更为妥当。离职型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主要在于法条适用不同,主体范围不同,利用职权方式不同,谋取利益要件不同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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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3)
通过再次研究我国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立法史和现行刑法第 93条的规定及相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 ,从宪法根据、学理和法理的角度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范围及逻辑关系 ,提出不宜将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列为国家机关范围的建议 ,且在确定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 ,将前者归属于政党或人民团体中 ,将后者归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建议将各级人大代表、签订用人合同的临时执法与司法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均纳入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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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理解,掌握公权的在职官员才有“资格”接受贿赂、权力寻租,现行刑法也将受贿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过,今年8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向两个方向作了扩展。一是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二是扩大到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变动标志着,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的“影响力交易”,将正式面临刑法的惩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