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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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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措施在任何国家通常都极受重视,其决定机关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做法目前在理论与实践中均面临尴尬,亟待解决与完善。本文通过对法院、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分析,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操作,提出了重构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决定主体的设想,以期契合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以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首,中国香港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仲裁机构体系,并在国际商事仲裁界占有重要地位。与此同时,临时仲裁在香港发展迅速,其比重远远超出机构仲裁。探讨香港仲裁机构的临时仲裁问题,将为我们正确认识内地仲裁法提供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研究民商事仲裁机构监督体系建设相关内容。本文认为,民商事仲裁机构具有高效便捷、选择资源等优势,对于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针对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监督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化趋向过于明显,司法和行政监督缺失,行业自律较差。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从去行政化、强化司法和行政监督,突出社会力量监督,引导仲裁人员自律等方面,打造完善的仲裁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仲裁法只承认机构仲裁,但有关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处理无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影响仲裁公正的现象,鉴于此,本文从二者的权利定性及权力配置方面进行探讨,论证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国有资产与物权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定情况下是国家)对物(财产)的支配。作为财产权的一类主要形态,除了所有权以外,物权形态还有地上权、耕作权、典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我国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只注重所有权,不重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状态将会更加呈现为一种多层次状态,运用物权法特有的方法、手段,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这样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但制定物权法已是我国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本次笔谈会荟集了近几年从事物权法研究卓有成效的几位学者的论文,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及物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本刊期望能通过包括笔谈会在内的各类学术活动对物权法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提高企业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由之路。然而,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将原来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折股或出售的问题,少数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各种方式隐匿国有资产,进而化公为私,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其行为如何认定?近日,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专家进行研讨分析。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范围内兴起ADR运动之际,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也正纷纷进行改革、改制以求发展。但是,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缺位却成为困扰我国仲裁机构完成实质性转型的重要原因。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精神和深层动力,它对仲裁机构的管理非常有借鉴意义。笔者结合仲裁机构本身的角色定位,引入企业文化的概念,提出了在仲裁机构内部构筑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对于我国现行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立法上的规定十分模糊,学界观点也不一。笔者认为应为半官方性。尽管仲裁委员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我国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仲裁机构模式,即半官方性的仲裁委员会(常设性仲裁机构)与纯民间性的临时仲裁机构相平行的两种机制,同时,二者又相互统一相互辅助,形成为一个系统的仲裁体制。  相似文献   

9.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04,22(12):121-126
仲裁机构和法院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两个最重要的机构,既存在着支持和协作关系,又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我国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认定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占军 《法学》2007,(10):146-15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在总体上采取了"从宽"原则来认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但其因受制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间接否定了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否定了或裁或诉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我国仲裁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缺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删除该法中有关"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或者对该规定予以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1.
赵秀文 《河北法学》2005,23(5):7-13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理论与实践上,仲裁机构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而且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就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缺憾。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在对等原则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我国仲裁法应当承认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我国仲裁机构应该适应形势、更新观念,向国际水准看齐,进一步走向世界,这是一项极富挑战性和探索性的工作。仲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应该进行理论创新,树立仲裁市场化、服务化、社会化、高效化的观念,进行仲裁政策环境、政府推动方式、战略规划机制、仲裁机构自身建设等全方位的创新。  相似文献   

13.
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是"参照事业单位".仲裁法施行的26年间,虽然一些仲裁机构在"去行政化"的道路上作出了艰难的探索,但在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以及仲裁公信力有待提高的大背景下,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仍任重道远.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仲裁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法人,可能面临规范供应不足困境.结合民法典构建的法人体系,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宜确定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应针对各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以淘汰那些无法成功转型的仲裁机构.仲裁法旱已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也应在仲裁机构改革时予以建立,从而实现对仲裁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仲裁机构性质的争论实际上只是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的管理和运作问题,争论不宜扩大。行政事业化、民间化模式都有局限性。中国仲裁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应更多借鉴国际化的模式。  相似文献   

15.
毛建岳 《时代法学》2008,6(4):85-90
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不仅深得广大有识之士的认同,亦得到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的强大支持。但在当前我国仲裁实践中,无论是仲裁界的思想观念,还是目前仲裁机构的运作实际,都存在针对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异动倾向。因此,在修改《仲裁法》时,有必要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区域、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关、仲裁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间的关系等方面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原则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6.
刘光维 《证据科学》2001,8(1):31-32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原有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正在淡化.随着各种非官办医疗机构的出现 ,患者选择就医的自由度增加了,就医者的价值经济、法制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几年来的病人投诉增多,投诉的范围比较广泛,辱骂和殴打医务人员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在过去解决医疗纠纷主要在医院中,是医务处的工作范畴,所依据法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卫生部门的一些规章.随着医疗纠纷新热点、新难点的出现,医务处解决医疗纠纷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而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又表现出对医学知识的欠缺,给医疗纠纷的第三方仲裁带来困难,因此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独立的机构来解决医疗纠纷,这个机构的执法人员既懂医又懂法,满足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家属)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仲裁机构是仲裁的组织形式在临时仲裁的原始形态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形成的,协助或服务于仲裁活动,制定并向争议当事人推荐使用仲裁规则的常设性组织。其民间性不仅深得广大有识之士的认同,亦可得到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及市民社会理论的强大支持。但在当前我国仲裁实践中,无论是仲裁界的思想观念,还是目前仲裁机构的运作实际,都存在针对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异动倾向。因此,在修改《仲裁法》时,有必要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区域、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关、仲裁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间的关系、仲裁机构的终止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等方面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原则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8.
政府法制机构有关仲裁职能的定位很难把握。政府法制机构客观上与仲裁工作和仲裁机构有着密切联系,但业界没有比较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政策又缺乏明确依据。  相似文献   

19.
汪祖兴 《法学研究》2010,(1):112-125
仲裁机构的民间性问题在立法和理论上业已论定。重提这一问题,原因在于实践操作上的行政化倾向。中国的仲裁机构民间性必然受中国“处境”的影响,行政推进性的社会传统使仲裁机构遭遇了行政异化的危机,实证地表现为人事任免、财权掌控与仲裁运作等三个方面具有深重的行政化痕迹。仲裁机构的行政异化历史地形成,也该当历史地解决。变革之道首在于转变行政监护的传统,以司法监督的制衡结构取代之;次在于以行业监护置换行政监护;同时推进仲裁行政管理的内化,提高仲裁的案件管理效率。仲裁机构在实践维度的民间化进程还必须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向度和进度。建立一种兼顾理论与实践、变通传统与未来的中庸方略值得赞许。  相似文献   

20.
“灰脚法庭”是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中最具特色的实践机构之一。它的存在及其大量的实践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它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一个重要的早期雏形。当然,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具有许多新的发展。这种创新正标志着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在当代的复兴,即现代商人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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