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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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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人侵权行为依据行为人有无意思联络划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同一损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根据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各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损害后果不可分,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结合一起才能造成同一损害,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与原因力的大小,责令各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或平均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围绕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展开的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论。无意思联络数人在各行为人行为原因力可分的情况下,由其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在各自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却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坚持传统的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政策考量;无意思联络数人在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法律技术考察。  相似文献   

3.
刘哲 《法制与社会》2011,(23):27+31-27,31
所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根据目前的理论,客观说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本文就从损害、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来讨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最后阐述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在现实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4.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多数人侵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它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其做了立法规范,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述、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5.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伊媛媛 《法学评论》2007,25(1):134-13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6.
伍茵茵 《法制与社会》2013,(34):296-298
共同侵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重要且特殊的侵权形态,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构成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侵权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的意思联络形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导致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无法造成此损害后果时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只肯定了主观共同侵权的形态.  相似文献   

7.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两种情况: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在责任的承担上就存在连带责任和按分责任,而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之间究竟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对于无意思联络中行为的间接结合而言,不成立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8.
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意思联络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标准。该法选择的进路并无充分的价值依据且悖于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其他现有的替代标准未能弥补该缺陷。妥当的进路是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说。在受害人无辜的场合,只要数人致同一或不可分的损害。各加害人均应负连带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只要某加害人责任份额比受害人责任份额大,该加害人即应负连带责任。过错程度和风险比例规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份额的妥当标准。  相似文献   

9.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两种情况: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在责任的承担上就存在连带责任和按分责任,而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之间究竟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对于无意思联络中行为的间接结合而言,不成立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10.
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1.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张新宝  明俊 《中国法学》2005,47(2):92-103
在数人的分别加害行为不构成一个整体原因但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之情形,需要解决多数加害人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受害人有过错而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之情形以及共同侵权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分割责任份额之情形,也需要相应的规则来分配责任。过去的理论比较侧重于从过错中寻找答案,而作者认为对这些情形的责任分配之基本规则主要应当是原因力,即主要依据各当事人的分别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之发生所起作用之大小确定其责任,但是这并不否认比较过错规则在一些案件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桂莹 《法制与社会》2011,(17):264-265
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一直是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标准来认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了极大困难。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这类问题终于有了新的法律依据,然而《侵权责任法》中以每个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责任区分标准依然缺乏科学性,文章对此展开了讨论与分析,并认为应以损害结果是否可分作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论不作为过错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的区分是现代过错侵权行为法的基础 ,因为 ,过错侵权行为法不应要求他人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 ,而仅能要求他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因此 ,法律可责令行为人就其积极作为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而不应责令行为人就其不作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立不作为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原则的同时 ,现代法律亦对这一原则作某些例外的限制 ,认为在这些例外情况下 ,行为人应当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 ,如果他们违反这些义务并导致他人损害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4.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廓清其是否应归于共同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根据结合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划分为同时空结合和异时空结合两类行为。由于难以给出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确定的划分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的标准,并且无辜的受害人相对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虽然无意思联络,只要数个侵权行为互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6.
赵林青 《法学杂志》2006,27(6):26-29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目前在我国现行法中尚无明确规定,对该行为的性质学者颇多争执。本文通过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一起数人侵权案件进行解读,进而比较该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不同,指出该行为应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种典型形态,并明确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7.
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责任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人们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生了疑问,认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缺憾。因此建议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责任,界定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以便更好地体现侵权法的目的和发挥侵权责任的功能。  相似文献   

18.
以软件控制并由多方主体分别实施的方法发明在物联网时代日益重要,但此类方法专利的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着困难。针对方法专利的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采取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以主动或明知为主观条件的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方式均难以准确判定并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对此,可考虑在专利法中制定专门条款,或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则,吸收"控制或指导"理论和实践经验,淡化各方的主观意思联络要件、强调其行为的客观关联,追究实施方法专利流程中关键步骤的主要控制人,尤其是明知相关软件在他人的方法专利实施中具有关键作用而将其内置于自己生产销售的设备中的行为人之直接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在论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专利侵权责任时,学者们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①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除实施了违法行为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有过错。但学者们并没有具体指出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形。另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观点认为②,“只要行为人有法定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有学者认为③“在某些情况下违法侵权人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还有学者④注意到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研究…  相似文献   

20.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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