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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非理性因素对审判的影响及其引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7,(12)
司法过程是实践理性的过程。司法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不光是法官的理性活动,法官的非理性活动也包含在其中,并发挥着作用。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被理解为当逻辑和科学不足之际人们使用的多种推理方法(包括直觉、权威、比喻、深思、解释、默悟、时间检验以及其他许多方法)。这里的直觉、默悟等就是一种非理性因素。不管我们多么强调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但法官也是人,其本性中的性格偏好、行为习惯、心理态度等非理性因素,对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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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角色,具有内在的特有属性。而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统一,构成了法官本质属性的重要内容。理性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或能力,也可称为人类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能力。法官的理性意味着法官受制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约束,以其智识和法律思维,认识案件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即能够摒弃自然的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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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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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刑事判决的法官情感因素及其制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个因素。在刑事审判中,似乎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式推理就必然能得出正确无误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定罪量刑、得出罪之有无的判决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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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是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理性过程,但是,理性的发达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正目标的实现。受外部条件的制约,法官的理性判断必然会掺杂进各种主观的成分,致使法官偏离了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先例,形成一种个性化的“偏见”。人生阅历和社会的、司法的各种经验隐蔽在法官的知识结构里面,成为实现或影响司法公正的潜在因素。在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和法律冲突面前,法官仅靠对法律的照搬照抄或死抠字眼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对社会、对人生深刻理解,法官才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将客观事实转化为价值事实,从而达到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的契合。所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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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活动,受实践理性的约束与指导。本文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认为法律推理应当遵循三条实践理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论证原则、可普遍化原则。文章还认为,要通过可普遍化的论证来实现法律推理的合法化,必须正确对待逻辑与经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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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体现在程序参与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中立原则几个方面。在我国的审判领域,尤其是民事诉讼领域,司法公正与否是国家司法机关素质的一种体现。本文指出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应信守并实践司法公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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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是一个理性的角色,还是一个集理性与非理性于一身的角色?传统的观点不能接受法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是一个集理性与非理性于一身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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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睿智和能力。司法理性是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以及实践理性的统一。法官在司法裁判时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彰显司法理性的过程。因此通过法律推理促进理性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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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量刑实体公正的因素有刑罚的设置、刑事政策、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法律因素以及法官情感因素、民意、领导干预等法律外因素.上述因素以各自的方式影响着量刑的公正与否,因而,探究影响量刑实体公正的因素对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量刑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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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合理性之判断:理性人标准的建构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应当适用理性人标准来判断信赖的合理性。理性人标准需要通过结合个案因素予以立体化构建,以确定理性人具有什么样的能力与知识。理性人所置身的场景也应当根据个案进行具体构建。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官的心理机制,来判断已具体化的理性人,在所构建的场景之下,是否会产生如同信赖者一样的信赖,以得出信赖者的信赖是否合理的结论。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理性人标准的一个必然成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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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审判权制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审判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刑事审判权的滥用则会导致司法专横。在强调司法独立或称审判独立的同时,应同样重视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以保证审判权行使的最高理念─公正。在刑事审判实践过程中,独立与制约呈现出此消彼长的二律悖反关系,应当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同时,行使刑事审判权的主体─法官是具体的人,是理性因素人格特征的载体。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同样应有制约的必要性,在这方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审判主体都作了严格的规范和制约。从权利与权力的角度分析,刑事审判权力同样应受对权利的保障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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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注情重理"为重要特征的传统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并直接影响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裁判实质正义,要求法官在裁判理念上,树立个案公正的价值取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加强审判程序公正公开,促进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在裁判方法上,加强自由裁量适用,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相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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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公正是在尊崇理性形式法的前提下,按照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对个案整体进行综合性价值考量,从而作出恰当性处理的司法过程。个案公正的实现依赖法官对个案正义问题的敏感度,也依赖于法官在制度框架内的勤勉程度。个案正义的实现需要司法精细化,而司法精细化需要法官能动地运用自由裁量。法官是戴枷的舞者,法官不能戴枷不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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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人的理性贯穿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始终,在其犯罪心理中起主导作用。犯罪行为实施的理性基础是犯罪人认识到犯罪比不犯罪更有利。犯罪人的非理性因素虽然存在,但对其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起次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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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功利主义”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功利主义中存在着许多非理性因素 ,它“片面求利”、甚至不惜牺牲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追求一己之利和一时之利。因此 ,传统功利主义必须进行理性化改造 ,建立“理性功利主义”。理性功利主义强调“理性求利”,坚持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功利与道义的统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理性功利主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