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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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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國于1956年12月間在北京進行了談判,中南科学技術合作委員会也同时举行了会議,并于1957年1月4日在北京签訂了关于延長1956年2月17日在贝尔格莱德簽訂的貿易协定和支付协定有效期限的議定書。双方進出口总額为七百万英鎊。代表我方签字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国对外貿易部副部長孔原,代表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为了便利和發展兩國間的貿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則締結貿易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兩国间的貿易以進出口平衡为原則。第二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在發給進出口許可証方面將相互給予尽  相似文献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的第一個貿易協定於今日在新德里簽字。中國對外貿易部副部長、貿易代表團團長孔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字,印度工商部秘書艾揚格代表印度共和國政府簽字。參加簽字儀式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大使館臨時代辦申健、貿易代表團副團長楊琳及圣體團員、中國大使館商務参贊杜子毅及大使館人員和印度中央政府工商部、外交部及財政部代表。  相似文献   

4.
中華人民共和国貿易訪問团团長叶季壯在訪問苏丹共和國首都喀土穆期間,同苏丹共和国工南供应部部長易卜拉欣·阿尔·穆弗蒂、財政部部長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就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苏丹共和国之間的經济合作和贸易关系举行了会談,广泛交換了  相似文献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雙方的代表,根据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兩國政府所締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錫蘭政府關於橡膠和大米的五年貿易協定」的規定。在北京進行商談後,確定了一九五五年橡膠和大米的價格,並分别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錫蘭政府購買橡膠五萬公噸的合同和錫蘭政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購買大米二十七萬公噸的合同。此次是中錫兩國政府第三次分別簽訂買、賣橡膠、大米合  相似文献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和緬甸聯邦政府代表為實現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仰光签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貿易協定,經過誠懇友好談判,在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關於緬甸大米同中國出口商品換貸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貿易部部長葉季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字。緬甸聯  相似文献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國政府为了發展兩国間的貿易关系和經济合作,以加强中、黎兩国人民的友誼,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則,締結貿易协定如下: 第一条締約双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促進和發展兩团間的貿易,并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实現兩國間貿易的平衡。第二条中國向黎巴嫩出口的商品和黎巴嫩向中國出口的商品分列在甲、乙兩表內,这兩个表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締約双方的主管部門按照兩國当时有效的進出口法律和规划对甲、乙兩表所列的商品給予必需的進出口許可証。  相似文献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基於發展兩國間貿易的共同願望,並為了進一步增進中、印兩國政府和人民業已存在的友誼,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締約雙方願採取一切適宜的措施以擴展兩國間的貿易,對旨在促進此種貿易的一切建議,願予最充分的考慮。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兩國間的一切商業交易須遵照兩國當時有效的進出口和外匯管制條例進行。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按照兩國當時有效之法令給予「甲」「乙」兩附表中所列之商品  相似文献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为了便利和發展兩國間的貿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締結支付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中国人民銀行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共账册上用柬埔寨國民銀行名义开立一往來账戶,戶名为「柬埔寨账戶」。柬埔寨國民銀行代理柬埔寨王國政府在其*这个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批准。  相似文献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于1956年8月19日至1956年9月20日就中、尼兩国关系的各項問題在加德滿都举行了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参加談判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泊尔王國特命全仅大使潘自力,团員楊公素、彭措饒杰、杜毓澐,顧問丹巴。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經济、贸易代表团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經济、貿易代表团最近在北京就进一步加强中越两国人民兄弟般的友誼和繼續扩大两国間的經济合作和貿易问題举行了会談。会談是在亲切誠恳的气氛中进行的。会談的結果充分体現了无产阶級  相似文献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為進一步促進並發展兩國間的貿易關係,根據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簽訂的貿易協定的規定,於一九五  相似文献   

13.
1957年1月7日和8日在莫斯科,以周恩来总理为首的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以格罗提渥总理为首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举行了会談。参加会談的,在中国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員國务院副总理賀龍、外交部副部長王稼祥、中華人民共和国駐苏联特命全权大使刘曉;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方面有:第一副总理烏布利希、副总理努舍克、副总理兼外交部長博尔茨、副总理洛赫、副总理紹尔茨、德意  相似文献   

14.
以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总理威廉·西罗基为首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邀請,于1957年三月間在中國進行了友好訪問。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代表团的成員是:國家計划委員会主席奥·西穆涅克工程师,捷克斯洛伐克共產党中央委員会書記奥·契尔尼克,外交部長瓦·戴維,財政部長  相似文献   

15.
艾揚格先生:我謹收到你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照會內開:在談判中印貿易協定的過程中,雙方認為有關检查、驗貨、航運、保險和商人來  相似文献   

16.
以部長会议主席約瑟夫·西伦凱維茲为首的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应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請到中国進行友好訪問。中国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波蘭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热烈的欢迎和热情的接待,表現出中波兩国人民兄弟般的友誼。波蘭政府代表团对中国的訪問將進一步促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貿易代表团应馬里共和国政府的邀請訪問了馬里共和国。代表团在訪問期間,同馬里共和国政府就建立并發展两国間的經济貿易关系进行了会談。参加会談的,中国方面是以对外貿易部副部长卢緒章为首的代表团全体成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駐馬里共和国大使館临时代办田志东;馬里方面为以工商部长阿馬西勒·恩杜萊为首的、由財政部、农村經济和計划部、运輸部、外交部、衛生部、畜牧委員会和馬里进  相似文献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埃及共和國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便利和調節中华人民共和团和埃及共和國間的直接付款,协議如下: 第一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同在埃及共和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間下列的一切經常付款,应該按照本协定的規定办理:  相似文献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已於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舉行了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初  相似文献   

20.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会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二次會議决定,任命:国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亞非會議代表團首席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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