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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分行某分理处原主任周凌霄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经重审后宣判,周凌霄贪污公款48.8万元,挪用公款215万元,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周凌霄贪污公款及利息,挪用公款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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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的答复(见法复(1993)11号,以下简称《答复》)中提出:“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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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不科学何建芳对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罚,我们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即从起初把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看作是重合关系,到现在认为两者间有交叉关系,在立法上规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反映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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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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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侵占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贪污罪无论在理论探讨上还是法律规定上都有多种解释,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各异。从刑法理论上看,最狭义的贪污仅指收受贿赂。如有的说:“贪污就是贿赂,贿赂就是贪污”(参见《国际反贪污的理论与实践》第93页)。最广义的贪污是指公职人员(有的包括私营企业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身份和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公私权益的行为(包括收受贿赂,侵占、强索、诈取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取利行为)。我国1952年颁行的《惩治贪污条例》基本上是使用这个定义。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看,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公务员及私营企业职员之贪污罪,即受贿罪(参见法国刑法典第17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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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对政权的危害及其对策张文宣贪污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本义所讲的贪污是泛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贪赃在法等,致使国家和公众利益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贪污作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对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发展危害极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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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过宽,应适当缩小,即把其主体严格控制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同时,扩大可罚性范围,一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贪利性不廉洁行为均可构成犯罪。另外,建议取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关于财产性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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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贪污与挪用的性质互化及条件张新民“互化”也可称为互变,本是数学用语,意指同类量中,高级单位变为低级单位或低级单位变为高级单位的过程。本文则指经济犯罪中的贪污与挪用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由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罪或贪污行为转变为挪用公款罪的过程。挪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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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苏州市某国家机关的一名公务员,1996年6月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后公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当时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在案发后未归还的按贪污论处)对本人提起公诉。请问:(一)侦查机关先捕后侦的做法是否违法?(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所作出的供述是否可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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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在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贪污论处。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只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他挪用公款的行为,除数额大,时间长,本人无力归还也不打算归还的以贪污论处外,其余作为违反财政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下达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才开始大量受理挪用公款案件。这就涉及到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在理论上的协调问题。即:能否对一般挪用公款行为以犯罪给予刑罚追究?目前以两高《解答》的方式进行追究是否妥当?究竟以什么方式规定其为犯罪以及按什么罪名予以追究会更符合立法要求和实际斗争的需要?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刑法理论上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试从这个角度浅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对挪用公款行为能否以犯罪予以刑罚追究? 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讲,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的大小是随着时间、地点、条件变化而变化的。过去,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行为人挪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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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高利贷问题”是个笼统的提法,在适用时感到有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认为,有些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处理的。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放高利贷为其个人牟取私利的,应当以贪污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规定中指出:“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挪用公款放高利贷的应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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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主观上对所取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则成立贪污罪,否则则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探讨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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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的职务犯罪,大多体现在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上,涉及贿赂犯罪的不多,即便有,也是在挪用公款犯罪中牵连出来的。所以说,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主要是对这类人员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的侦查。财会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的智能犯罪,常常令不懂财会专业的侦查人员不知道该从何处下手。由此便有人认为不懂财会业务就查不了财会人员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很多实例说明,对财会知识了解不多的侦查人员,同样可以查破财会人员贪污、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