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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外的侦查实践中,刑事悬赏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作为刑事侦查中行之有效地破案措施,要正确运用刑事悬赏,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刑事悬赏的概念、性质进行深入地分析,从而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悬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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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悬赏之性质辨析与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随着广告业的蓬勃发展、随着刑事案件特点的变化,刑事悬赏这种已为世界各国所广泛使用的侦查手段在我国也迅速兴起,但由于法律定位不明,实际操作中就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为严肃侦查权的法制性、权威性,规范刑事悬赏的使用,文章从悬赏、悬赏广告、通缉与刑事悬赏的关系入手,从法律角度辩明了刑事悬赏的性质和定位,并为规范使用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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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悬赏的法律透析及其制度构建——从马加爵案件谈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悬赏作为刑事侦查中行之有效地破案措施,在国内外的侦查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要正确运用这一措施,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刑事悬赏的概念、性质、理论依据、司法功能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悬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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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悬赏是指在刑事犯罪侦查中为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线索,缴获涉案财物、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数额赏金,写明悬赏通缉(通告)对象的基本情况.以通缉令、通告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征集有关线索的一种侦查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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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兑现悬赏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有诺必践,取信于民悬赏通告是公安机关以通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相对人)声明,完成通告指定的行为,公安机关给付行为人通告设定的悬赏金的意思表示。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悬赏通告公开发布后,行为人完成了悬赏通告指定的行为,行为人与公安机关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享有获得悬赏金的权利,公安机关负有给付行为人悬赏金的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兑现悬赏,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果。建立兑现悬赏责任制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法律责任原则,落实责任制。根据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管辖权限,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使用悬赏通告的权力和责任界限,理顺工作关系。发布悬赏通告的单位承担悬赏通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果,履行法定义务,兑现悬赏,避免悬赏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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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益人为取得某种利益往往借助于新闻媒体,以广告的形式公开悬赏,受益人的某种利益或部分利益在他人的帮助下得以实现,但由此带来的悬赏人与被悬赏人之间因支付酬金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本文试从民法理论上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悬赏广告的内涵提到悬赏,人们直观想到的往往是对于遗失物的发现或返还的悬赏。但在现实生活中,悬赏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常见的有遗失物的悬赏、寻人启事的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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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理论只有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以共同犯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认识和理解共同犯罪,才能为共犯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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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90-97
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共用11个条文规定了14个聚众犯罪,其中大多数聚众危害社会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少数是该罪的选择行为要件。聚众犯罪的主要特征有法定性、聚众进行、实施的是复数行为等。从犯罪形态上看,聚众为着手,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为既遂。它与煽动犯罪、教唆犯、组织犯、首要分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组织犯部分交叉重合。聚众犯罪的一罪数罪标准在于行为个数、数行为之间是否牵连、牵连时定一罪是否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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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及理论改进,可以认为我国刑法学界长期通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在逻辑性和实用性两方面均无大碍,它基本能够胜任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依法断案"的要求;但同时,社会的进步与知识的更新亦显露出它在诸多方面存有不足,因此,有必要根据司法的实际需要并借鉴域外刑法学的相关知识,对我国通说性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进行一些局部的调适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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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方式,其对象一般是患疾病,难以在监狱里生活,随时有生命危险或行动不便的人。保外就医服刑犯在监狱外重新犯罪,愿数罪并罚。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在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和收押方面的模糊性给该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阻力。本文结合实例,针对保外就医犯人监外服刑期间犯新罪侦查收押实践中的疑难进行分析,力求发现问题的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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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人们所谓的时间性构成条件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角度而言,“犯罪过程”应始于着手犯罪,而非始于犯罪预备行为;为了贯彻鼓励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有效地保护社会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应将“犯罪过程”的终点确定为发生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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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并不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对象)的含义。它是生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价值标准。它的内容是刑法法益。它派生出客观构成要件,并对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因为生活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而犯罪客体就是实质判断的价值标准,所以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客体必须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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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中,司法权具有限制性,从而与具有绝对性司法权的罪刑擅断明确地划清了界限。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主体只有具有了这种自主性,才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而不屈从于权力,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重要保证。在罪刑法定司法化当中,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与此同时,司法理念的引领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理念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思想保障,只有在法治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罪刑法定司法化才有可能实现。同样,只有发展出一套娴熟的司法解释技术,才能为罪刑法定司法化提供手段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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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个固定的着手“点”预定为可罚行为起点,违反了刑法作为经验科学的规律,这是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主义思维,在今天应当被清算;而中国的着手理论更非可罚行为起点;因此,再建可罚行为起点理论是刑法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罚行为起点应当从罪过的明确性、主体推动犯罪进行的不停顿性、行为的危险性和形式上的非法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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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场勘查的性质反思我国刑事立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 ,是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 ,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我国传统理论、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均笼统认为 ,现场勘查的内涵是对现场进行的实地勘验、检查 ,现场勘查的性质是侦查活动。现场勘查之内容应包括现场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 ,从其性质看 ,立案前的现场勘查和非犯罪事件现场勘查也应属于侦查活动 ,但刑事立案制度的存在使其实然性质又不是侦查活动 ,因此立案制度有其不合理性 ,建议将侦查确定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