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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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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贪快讯     
《政府法制》2010,(8):25-25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黄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生活腐化。黄瑶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相似文献   

2.
反贪快讯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终审被判无期3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终审宣判。终审维持原判,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据悉,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相似文献   

3.
反贪快讯     
浙江平湖原政协主席和水利局长各受贿千万元被判刑2009年11月12日下午,浙江省平湖市政协原主席郭跃荣、水利局原局长全保华受贿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4.
反贪快讯     
福建省委原秘书长陈少勇受审被控受贿918万元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陈少勇受贿案。  相似文献   

5.
穆妍 《行政与法》2006,(6):123-125
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6.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1,(32):114-115
受贿罪在我国是倍受关注的一种犯罪。虽然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果,但是整体上受贿犯罪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究其原因,与《刑法》中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有一定关系,该要件不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真正客体,并且为司法实践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轻纵了该类犯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评析,并阐述了从刑法条文中取消该要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才英浩  陈芳 《法制与社会》2012,(17):252-253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主张.基于对不同主张进行综合分析,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将其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梁艳 《法制与社会》2011,(32):116-117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分歧入手,阐明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定性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0.
商业受贿罪客观要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牛忠志 《法学论坛》2006,21(5):8-11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出发,在商业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也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之便和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素;“贿赂”应当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1.
金孵 《检察风云》2010,(5):22-24
2009年12月31日新华社消息,记者从中央纪委获悉,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目前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郑少东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亲属收受他人巨额钱款。  相似文献   

12.
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相似文献   

13.
受贿罪是当前我国发案率高,案件涉及数额极大,所涉问题也较多的一种职务犯罪。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这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产生影响。若要有效的遏制和打击受贿罪,必然要先对该罪的本质特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本文就受贿罪"权钱交易"这一本质特征从受贿罪"交易"的必要性,"交易"的变异以及"交易"本质在受贿罪认定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4.
反贪快讯     
《政府法制》2009,(16):38-38
深圳市长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备军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公职;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广西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因受贿被判刑15年;湖南洪江市市长杨秀涛涉嫌严重违纪被“双规”;  相似文献   

15.
反贪快讯     
《政府法制》2009,(24):32-32
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 严重违反党纪被免职 政协贵州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11月11日下午召开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贵州省委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国人氏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黄瑶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决定免去其贵州省政协主席职务,并撤销其委员资格。  相似文献   

16.
4月23日,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长达三万余字的起诉书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家人共同收受黄生福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  相似文献   

17.
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必须揭示犯罪本质的要求,将受贿罪客体界定为“国家的廉政制度”,不仅能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高度概括出各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能反映受贿罪主体的心理特征,避免其他观点无法克服的矛盾;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在修订《刑法》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有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作为定罪要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18.
郑高键  谢杰 《政法学刊》2010,27(1):22-27
由于《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尽相同,也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刑法适用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期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19.
李松 《政府法制》2009,(21):20-21
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几前不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此前,中央纪委对王华元进行了市案调查:经查,王华元违反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款;多次到境外赌博;生活腐化。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其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贿赂,就表明这一法益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成立数罪,实行并罚,否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刑法第399条第4款是例外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不能推广适用于其他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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