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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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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笔者从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一人公司的利弊、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阐明公司法增加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必将极大地抑制原公司法存在的弊端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2.
法律解读     
全国首家一人公司2006年1月1日,全国首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素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祥地”的温州成立。温州人王毅诚从温州市工商局领取了“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根据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中大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过程。目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我国也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新《公司法》顺应了世界立法潮流,首次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其设置相应规范,从而使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受到了有效的法律规制,但是,其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结构做了简要的分析研究,以期为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公司法》首次赋予了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都有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诞生。自然人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既有利也有弊。为了防止自然人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弊端,《公司法》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这也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开办不火爆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拟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些探讨。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所产生的“一人公司”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虽属资合公司,但股东之间又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基于股东彼此间的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因此,它同时又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  相似文献   

6.
乔雅琴 《行政与法》2008,(5):114-116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中,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笔者通过对一人公司的现状、如何看待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产生的必然性及如何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等问题的分析,论述了当今社会确立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  相似文献   

8.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排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9.
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然而,新公司法也带来了众多的问题和担忧。本文力求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特征、历史沿革、各国立法态度、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原因、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我国的一人公司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设性的看法,以期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0.
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出现了在法律上存在夫妻关系的二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如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在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时,对其法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认,是我国公司法理论的重大突破。一人公司从最初的一种事实上的公司,发展成为当今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地位的现代公司形式,是人们公司法理念的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试图从公司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现代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一人公司的司法和立法实践等方面,阐述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及其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在诸种公司类型中是出现的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并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资合性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赖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股东之间的信用联系和股东的稳定对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都无一例外地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迥然有别。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文谨结合其它国家及地区公司法的规定,对以下几个…  相似文献   

14.
张金丽 《法治研究》2006,(10):62-63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 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因此,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为四种情况,但其中最低的也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的规定,很明显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利于人们参与市场活动。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向第三人转让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弊端,公司法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者原则上允许自由转让,但对因自由转让所形成的一人公司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公司的虚股转让应在原则上予以准许,同时对因股权转让而使外资企业公司的性质发生变化,应有明确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方面,我国公司法应对公司股权转让的过户登记是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延波 《法学家》2006,(3):77-83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世界一人公司发展的潮流,首次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现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性质进行了严格限定,其股东多元化,限定有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方式,限制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简化了公司机构,建立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其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王庄  张琼 《法制与社会》2013,(32):264-26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上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可能不当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和程序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究。  相似文献   

18.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基本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为资合性公司,即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在于公司的资产数额。也就是说,这种公司主要以其资本做为其经营活动的信用。那么,其资本是否真实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所以,一般对这种公司的资本真实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就体现了严格的公司“资本真实”的原则。公司资本即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由于一人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直接关系到能否构成犯罪、量刑的轻重和处罚范围的大小,对当事人关系重大,所以一人公司的承认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其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呢?该文认为一人公司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并列举了其单位犯罪主体适格的理由。  相似文献   

20.
王保树 《中国法学》2012,(1):106-116
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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