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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与法人相区别的一类社会组织,不仅广泛存在井参与社会的经济生活,而且早已成为我国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但迄今,对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的认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颇为模糊.既不利于保护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一从词义上看.其他经济组织当属经济组织。对于经济组织一般有两种理解,一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如企业法人、经济联合体、工厂、车间、班组、跨国公司等;另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如法人、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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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张民安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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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仅要在经济上成为“自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且要在法律上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为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本文拟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特征谈些粗浅的看法。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家创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法人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有机的组织体,有自己特定的生存目的和活动范围,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法人创建机关的意志而产生或消灭。全民所有制企业既区别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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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早在古罗马社会,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即已出现。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合伙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合伙形式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根据。事实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城市和农村已产生了众多的合伙性质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直接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必须拥有一定的资产,这笔资产称为合伙财产。关于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罗马法规定为合伙人的按份共有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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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军队单位经济纠纷案件,是指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军队单位(包括武警部队),或争议标的是军队财产权益或其他权益的案件。军队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军队补给,弥补军队开支不足。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都是团或团以上的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这些单位从性质上来讲是国家的军事机关,或军事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完全靠国家财政拨付的国防费。部队单位可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资金,只能是预算外资金,包括企业借款、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各项杂项收入、历年经费节余等。由于军队单位所开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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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企业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商品经济.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经济规律作用下,作为市场经济活动最重要主体的企业,必然发生两极分化.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难以维持,寻找生存的出路;一些经营得法的企业迅速发展,产生强烈的扩张欲望.于是出现一个企业“吃掉”另一个企业的情况,即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这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对这一现象的性质如何界定和程序如何明确,便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兼并的性质企业兼并是指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通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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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有财产国营化模式的弊端,法学界提出了所有权归国家,企业享有经营权,即对国家交给已支配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从而构成国有企业作为法人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财产权基础。这一理论从旧的法权理论中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然而,根据这种理论企业并不会变成商品经济主体,不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首先,企业不能实现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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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越权原则及其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越权行为原则(UltraVires)。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该原则对防范欺诈行为、稳定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已为各国法律所修正或摒弃。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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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国营工业企业法律制度一、国营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和原则(一)国营工业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国营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同国家、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本企业内各级组织和全体职工之间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组织管理关系。这些关系统称为国营工业企业关系,是国营工业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二)国营工业企业的概念国营工业企业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国营工业企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词国营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它对于保障企业增强活力,发展商品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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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6)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的,除追究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迳行对其予以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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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挂靠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等具有私营性质的经济组织,与集体或国有性质的企业或有关主管部门订立协议,取得国有或集体企业等招牌,从而改变其本来面目,以获得超出其以自己身份经营所得利益的行为。挂靠主要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等私营性质的经济组织,在国家允许其从事经营的范围内,利用协议挂靠或由有关单位申领执照等方式隐瞒其身份,以集体或国有等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另一类是上述私营性质的经济组织在国家不允许其从事的经营范围或以其自身的经济实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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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也日趋成熟。涉及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权利侵害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的案件,判决结果多种多样,社会效果不佳。这就有必要对企业中法人的行为与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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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中,一般把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作为其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才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大量领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不断涌现出来,给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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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由自然人结合而成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一种抽象的生命体。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法人代表的具体行为来实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董事长)。由此看来,企业法人代表具有双重身分,对内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拥有决策权、管理权;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济交往活动,拥有代表权。因此,企业法人代表的资格与厂长的资格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