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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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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同志 《法学杂志》2007,28(6):102-105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以及意图损害他人商誉,捏造虚伪事实后由他人散布或者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伪事实而散布,致使他人商誉受损,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可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在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介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媒体把关不严而减轻或者免除虚伪事实捏造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在没有确凿依据的情况下,连续散布对竞争对手不利的言论,导致竞争对手商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同时给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商业诋毁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散布竞争对手虚伪事实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相似文献   

3.
串通虚伪行为,又称为通谋的虚伪表示、虚伪表示等。它是大陆法系民法法律行为制度中一个重要概念,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串通虚伪行为"的立法规定。本文在分析串通虚伪行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稍作探讨,并据此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采用串通虚伪行为之规定。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4):67-80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对于作为直接证据的关键证人的证言,应该审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间接证据定案应该具有真实性、协调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模糊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案号一审:(2008)二中刑初字第2081号二审:(2009)高刑终字第551号  相似文献   

6.
被告张××为了另觅新欢,采取卑劣的行为哄骗其妻陈××,陈××为了达到调动工作的目的而上当受骗,由此所造成的离婚事实,是虚伪的法律行为,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予以推翻。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相似文献   

7.
刘宏水 《人民司法》2012,(24):16-19
【裁判要旨】构成立功应以犯罪分子到案后为必要条件。案号一审:(2012)浙杭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2)浙刑二终字第83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宏雅、陈明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08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宏雅、陈明军在同伙盘彬(已判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枉法裁判罪)。有的同志认为,该规定中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对于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人也应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论处。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认为,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征,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经营者散布真实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如真实事实是过时的,无关紧要的,不完整的,片面的或者有保留的,都可能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从而扭曲正常的竞争秩序,成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参考德法等国司法实践,考察基于真实事实的诋毁商誉的具体情形,探讨了基于真实事实诋毁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0.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45,自引:0,他引:4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证券法中建立民事责任制度 ,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预防和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等。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涉及擅自发行证券、虚伪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 ,其构成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为要件。此外 ,应建立相关的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11.
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眉 《政法论坛》2015,(3):183-191
俗称的假结婚、虚假结婚在法律概念上宜认定为是通谋的虚伪结婚,它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约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特点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属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对其法律效力,各国大致存在着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立法例,是否援用民法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一般规定也存在不同。此外,有的国家法律还允许虚假结婚行为的效力在法定情形下从无效、可撤销转为有效。对通谋的虚伪结婚,不能简单地援用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则一律将其效力归为无效,而应当在原则上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特殊情况下为有效。法律不能完全漠视已存在的婚姻事实和已经形成的家庭关系,在已经存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生育有子女的情形下,法律应当认可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不允许撤销或无效。至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笔者主张原则上采用表示主义,以意思主义作为补充。此外,对于通谋虚伪结婚在其他法域的效力,也需要注意保持不同法域之间在逻辑上的一致。  相似文献   

12.
赵蕾 《山东审判》2013,(1):94-97
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予赔偿。根据学界通说,本条是国家刑事赔偿免责条款,但对此种情形下国家为何免责,怎样认定"虚伪供述"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执行标准不一。鉴于此,笔者搜集了相关资料及案例,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认  相似文献   

13.
在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司法判决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否拟制抢劫的主体,存在极大的分歧。从拟制对象的角度出发,其分歧可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拟制说、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和区分说。构成要件拟制说主张拟制的对象是构成要件,符合现代法治国的要求,即相同的法律效果是构成要件等同评价的逻辑结果;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把法律效果视为拟制的对象,将拟制规定错误地理解为准用规定;区分说对拟制对象的态度莫衷一是。事实上,拟制对象的实质是立法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拟制,将形式上不同的构成要件在规范上等同评价,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构成要件的等同评价只解决定罪的问题,量刑时需要回到构成要件等同评价之前的事实部分,在相同情况下,实施拟制规定行为的应当减轻刑罚。  相似文献   

14.
关于认定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法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主要解决国家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具备哪些条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规定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作用在于使赔偿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可避免随意性;而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理解和把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实施和操作国家赔偿法的关键。 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具备哪些要件呢?一般认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2)实施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工作人员;(3)损害的事实必须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务的行为造成的;(4)损害事实与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17,(6):19-26
恶意串通之规定系我国民法的独特创举,从私法史上看,恶意串通之规定系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结果,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然恶意串通概念用语模糊,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现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恶意代理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等存在竞合。理论上恶意串通规定无法替代传统民法的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实务中恶意串通规则有被滥用的倾向。《民法通则》恶意串通之规定尚有补救无通谋虚伪规则之弊,然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已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情形下,恶意串通规则已然被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完全替代,第一百五十四条继续保留恶意串通之规定解释上应回归立法初衷,仅限于规制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行为执行案件的判决,其既判力扩张到所有基于同一事实进行侵害的人,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当按照妨害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案号执字:(2008)朝执字第1105号【案情】申请执行人:钱某。被执行人:杨某。钱某和杨某为上下楼邻居。  相似文献   

17.
焦点之一:民事视角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蒙牛"事件 蒙牛员工诽谤事件令人痛心.诽谤行为不仅有违商业道德,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从民事的角度看,该诽谤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则成立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竞合,行为人需要承担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只是对犯罪分类起作用,这类要素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合理确定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理解犯罪之间的关系、解释事实认识错误、解决共犯过剩现象以及处理事实不明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承认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判决在先而刑事判决在后的情形下,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左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在先的民事判决予以纠正。■案号一审:(2009)津法民初字第1700号再审:(2011)渝五中法民提字第13号  相似文献   

20.
从逻辑到法律:推定改变了什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基础事实被确定为真(或不需要基础事实)的条件下,确定推定事实为真的法律规则。推定基于经验法则或社会政策对证明强度作了人工强化。区分推理、推论和推定有重要意义,推理只关注形式的有效性,推论同时关注内容真实性和形式有效性,所谓事实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推定对裁判者的自由心证构成了局部侵蚀,同时推定具有转移或倒置证明责任的重要功能。推定的强度可以从其相反推论所需强度来解释。在关注推定的积极功能时还应关注推定的消极功能,在推定设定和适用中实现权利(权力)、价值的综合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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