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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这一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在中国由来已久,建国前达到普遍大量存在的程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把废除千百年来束缚妇女的封建婚姻制度作为解放妇女的一项重要Xi作来完成。在1950年颁济实施的忡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就使得中国妇女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了男女平等的、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权力。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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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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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1]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2]但晚近以来,随着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和男女平权思想的发展,婚姻法关于身份的内容逐渐淡化,如妻随夫姓的规定,同居义务、贞操义务的违反责任等内容都较原来有所缓和,有的甚至被彻底废除。而与此相对应,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规定,却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夫妻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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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是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的产物,在古代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妾地位低贱并且人格不能自主,承担繁苛的民事义务却享受极为有限的权利.妾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嫡妻都有悬殊的差距.这些差别体现在妾与夫、与夫家、与妻以及与夫之子女的关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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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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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的行为是以生殖为导向的,基因传递是促使物种进化的核心力量。在进化的层面上,婚姻是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在男女、性、生殖等诸要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婚姻制度在前政府时代是通过习惯来发挥作用的。当这些习惯被国家法律认可或作了微调而上升为法律时候,婚姻便成为了规范男女间性与生殖的一套国家制度。在生物学的层面,婚姻制度恰恰是在同性或异性间以生殖为目的、以性为内容、以生物学为场域的博弈中形成的,这场博弈伴随人类发展的始终,男女、性、生殖等诸要素的变化通常会引起婚姻制度的变革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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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是规范男女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婚姻关系处在社会生活的表层 ,是社会变迁的指示器。建国初期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过渡最为剧烈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我国婚姻制度改革体现了由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过渡 ,婚姻制度改革对普通民众的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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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尧海等人的换妻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聚众淫乱罪”是否该废除,引发了法律界和社会学界的大讨论,宛如当年的“陕西夫妻看黄碟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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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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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改婚姻法为婚姻家庭法众所周知,法律的名称应当与其调整对象相符。我国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的婚姻法共8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而1980年婚姻法又规定了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更加扩大了调整家庭的关系的内容。从法典的内容看,它们不仅调整婚姻关系,而且又调整家庭关系,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我国婚姻法的名称却并未包括该法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显然名实不符。以婚姻法命名,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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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前,人民共和国诞生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它是建国后最早制定颁布的一部“国家大法”。十年之前,新时期开始不久,第二部《婚姻法》由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成为拨乱反正后最先修订的一部基本法律之一。四十年来,随着野蛮落后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被彻底废除,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全面建立并迅速向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以及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风浪中不断巩固、发展,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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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从人类生育的自然属性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但从社会属性看,非婚生子女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备受歧视。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过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法律应当给予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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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饱受学者诟病。因此,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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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人常把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是三个内涵各不相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继子女是指妻子与前夫或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由此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是根本不同的,他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一、形成条件不同。非婚生子女是由于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