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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原动力。在司法裁判这一双重认知系统中,法官良知是道德美德的表征,是职业伦理的内化,还是司法裁判的终极依据。将法官良知界定为兼具主客观因素的“主观良心”不会有损司法裁判的客观性。准确把握法官良知的主观性特征,可以在过程、结果两个层面保证裁判客观公正。法律文本的天生缺陷需要法官修补,修补效果取决于法律底线(合法性)与法官良知的共同作用。对法官良知的养成而言,奖励与惩戒有效但有限,还需要在道德提醒、义利平衡、认知负荷、团队合作等事项上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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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的民事判决揭示了“道德导入司法”的可能性,但其采用的导入方法仍待检视。从实然角度而言,既有的司法实践主要通过“转译”方法实现道德导入,即当法官意识到个案的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存在冲突时,其会遵从道德判断的指向而修正法律判断之发现,并对修正后的法律判断加以证立,使得道德判断可被社会公众间接地接受。但是,“道德转译”具有明显的内隐性特征,可能出现法官专断的风险,有必要进行外显化改造,为转译下的司法裁判提供公开阐释的场所。从应然角度而言,理想的司法裁判需依据“议论”方法进行道德导入:一是道德判断应在社会场景下完成“生成性议论”;二是道德判断要在法庭场域内展开“司法化议论”。在此意义上,基于法律议论的程序规范便是“道德导入司法”的制度化装置,其可补强道德判断在司法场域下的“合理可接受性”,进而为个案裁判的规范效果与社会效果提供调适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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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非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在人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基本上已达成了两项共识:一是法律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应该受到控制的权力。但是在用法律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时却遭遇到了法律难以克服的困境。所以有必要从其它非法律途径来考虑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法官"经济人"、"道德人"的角度来考虑为我们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新的思考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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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同时 ,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 ,一些虽然“合法”却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原则的经济活动和现象开始出现并且越来越多。从法律的角度看 ,因为它“合法”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从道德的角度看 ,它虽然严重地违背了社会的道德原则和准则 ,却并没有受到来自道德领域的道德评价和道德谴责。在我们既要建设和规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又要建设高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今天 ,显然不是件很正常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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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司法权的产生是政治社会区别于自然状态的主要标志;司法职能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其功能在于实施法律,解决纠纷,保障人权;司法权由法官独立行使;法官裁判纠纷的依据是议会通过的法律;司法权应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论文最后指出,洛克司法权理论具有英国特色,符合英国国情;它与孟德斯鸠的司法权思想并无轩轾之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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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经常出现法官运用道德话语来说服或谴责当事人,这既体现了法律实际运行的需要,也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但道德话语是一把双刃剑,在司法中,将道德话语作为法律话语的辅助性工具来使用,把握好道德话语使用的度,不走极端,才能使裁判获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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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83-87
实质法律推理是相对形式法律推理而言的一种推理方法 ,它强调的是法官如何弥补形式法律推理的不足,在现存具体法律规范不能有效适应司法裁判需要的情况下灵活地选择和适用大前提。实质法律推理的特点决定了法官的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甚至是核心作用,公共政策、道德、社会利益与公序良俗等因素对法官价值判断产生着重要影响。为避免对实质法律推理的滥用,可以从提高法官自身素养和加强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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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障碍因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而司法公正是以司法独立为其前提。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任何干涉。司法权没有真正获得独立,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终极价值。对此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由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便一切都完了”。[1] 因此,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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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文本是纠纷诉诸法院的规范表达形式, 它的生成对于纠纷成案具有重要的指向意义。从起诉人的角度看,通过对起诉文本中的“诉讼请求”“纠纷事实”“事实依据”等法律要素的构建, 以实现纠纷成案的客观功能;通过对纠纷的法律属性进行分类和归纳,将纠纷纳入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 而法官通过起诉文本对纠纷成案有着规制、交涉引导和抑制的作用。 基层司法中纠纷成案正当化路径的调适, 需要解决基层司法中起诉文本生成的一些基本问题, 发挥地方性知识在纠纷成案中的作用, 以及法官对纠纷成案的社会政策及伦理的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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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约束”作为“良心戒尺”,与“法律威慑”功效一样,也可以防罪于未然,止罪于罪中,警醒于罪后。一言以蔽之:道德约束可以使犯罪动机中止、犯罪过程中止、罪后心理抗拒中止。应当尽可能地利用人的“道德良心”抑止犯罪,最大限度地使人的非道德意识和行为不突破法律的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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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森 《新疆人大(汉文)》2006,(7)
半个多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走过了光荣的历程,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实事求是地说,在有些地方,由于认识不到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没有达到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最终导致形象和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离宪法规定的法律地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还有一定的距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提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真正树立起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对此,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行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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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人都应当持有一种制度性的防范之心,越是维护正义的职业越需要防范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中国司法界的一次“地震”:深圳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先后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这个走在改革前沿的全国知名法院,却爆出法官腐败串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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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不穿法袍、不戴国徽,审判席上却与法官并肩而坐;他们不是法官,却能够调阅案宗、参与庭审调查、参加合议庭;他们或许没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却能以朴素的道德情感为司法公正平添智慧。他们被称为“人民陪审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