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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曹锦清教授的《黄河边的中国》一书,引起学术界的热烈反响,他也因此被新华社等媒体誉为“著名社会学家”。此书被翻译成英语,2004年在英国发行。2011年,英国《卫报》推出了一份荐书榜单,开列了有史以来100种“最伟大的非虚构图书”,中国有两本列入,一本就是《黄河边的中国》,另一本是《孙子兵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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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便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所追求的目标是"礼法合一",使封建立法符合礼的原则、体现道德的精神。《唐律》被认为是这方面的典范。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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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5000年文明史,有无数让人自豪的文明成果,但有一点说来让人气短,那就是吏治不佳、贪墨不绝。5000年里,反腐倡廉至少3000年,但始终是屡反屡贪,边反边贪。有学者评价是:“中国古代的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这话有点极端。如果中庸地说,应该是: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反腐倡廉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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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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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及其传统之于中国法治进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乃至东亚的法治推进开始就是在矛盾冲突中进行的,德治及其传统的深刻和发散性影响,可在相当程度上解释这一系列紧张关系。德治对于我们,不仅意味着曾经的治式(传统德治),意味着传统(德治传统),且意味着当下的治式选择(以德治国方略),传统德治、德治传统与德治的当下治式间确乎存在某种生命意义的关联,而它们对于中国法治进境的意义也是独特的。在将道德具有法律不可替代的功用这一普适命题与中国古代德治这一独特作业相区分、将法与道德功能上的互补这一事实性问题与法的统治或道德的统治这一规范性问题相区分、将作为治式的德治与作为文化传统的德治各自对于中国法治进境的意义相区分之后,我们的立场是:法治即为制度的品德,其为个人的道德选择所铺设的制度性、结构性前提应是我们所寄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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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8,(6)
道德差序圈是指个体对自己与其他实体进行道德考量的心理结构。它具有两个维度,即范围与差序。前者指的是究竟有多少道德实体让个体感到应对其负道德义务,并进入个体的道德考量中;而后者指的是究竟不同的道德圈层之间个体对其道德义务感与道德考量程度上有多大区别。道德差序圈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并结合西方科学范式产生的概念,对于西方道德圈研究而言,这种结合能够巧妙地弥补其对差序维度的研究缺陷,使其在差序维度得以蓬勃生长的文化土壤中得到更为充分的阐明;而对于我国差序格局研究而言,道德圈概念的融入不仅能够为其注入实证科学的新鲜血液,也为其被西方学者所理解打开了大门。因此,道德差序圈是一座能够联结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梁,通过两种最能触及中西文化本质的道德概念之融合,我们期望能够在解释中国人的道德判断与行为时做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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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没有关系的文化概念?还是紧密相关,道德作为法律的正当性支撑而存在,法律只是道德的宣示?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产生是道德多元化的结果,即人类社会中形成多种道德,各种不同的道德之间相互冲突、碰撞,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于是人类创建一个权威,通过这个权威告诉所有的人,在一定的地域内,某一种道德就是法律,不容违反,在冲突中只有这种道德才能作为评判的标准——用法律的语言来说,是正义的。这种理论简单易懂,看似也很合理。道德是法律存在的土壤,法律只是被权威承认的道德。但果真如此吗?本文将从历史的视角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简单的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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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断裂”社会,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第三者”现象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夫妻中过错方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第三者”侵犯了受害方的婚姻家庭安宁权。除利用传统道德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外,还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两项权利,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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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哲学的范畴,就是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的关系。这是法学、特别是法哲学的一个重大而艰巨的问题。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论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的法律强制;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通过对欧美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评析,便于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实现法治与德治的互动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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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既是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长期以来检察系统行为道德建设实践总结,是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检察官职业群体的具体体现,是中国传统道德文明的扬弃,是对国际检察官道德优秀成果的借鉴。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道德思想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灵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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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出现了"道德滑坡"现象。在以家庭美德为基础的传统社会道德体系逐渐解体的背景下,需要构建现代社会道德体系,需要顺应中国社会的转型推动道德转型。相较于传统社会道德体系以家庭美德为基础而言,现代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则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提升全民道德水平的支点,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及公职人员应从态度、行动和形象上转变角色,积极构建现代社会道德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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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的过程既是实现执法目的的过程,也是实现警察执法道德价值的过程。只有警察执法行为上升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理性境界,才能符合警察执法道德价值目标的最终要求,这种理性境界就是警察执法的道德自律精神。警察执法道德的他律、自律和自由构成了警察执法道德内化的三个阶段和三种境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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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正经历着一系列重大且影响深远的公共政策变革,学界对这种变革的道德基础究竟是什么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现代中国公共政策变革的道德基础是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在这一原则的框架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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