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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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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法人的分类,不仅是学理问题,更是法人立法中事关制度设计框架的重大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多以法人的分类为基础,构建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可以说,不同的分类。所构建起来的法人制度的“骨架”大相径庭。《德国民法典》将法人在性质上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并以私法人作为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进而,在私法人内部根据法人的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抑或是财产的集合,将私法人分为社团和财团,进一步建构法人制度。这种分类模式为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所效仿,是法人分类中的主流模式。  相似文献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来构建我国的法人制度之基础,但这种做法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上极为罕见。而且这种分类与传统民法典上的社团与财团分类比较,后者能够更好地体现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更适合构建法人的基本规则(提取法人之公因式),更能够体现法人“组织体”的基本特征,能够更好地与民法的“意思自治”与“过错归责”原则相契合。因此,我国民法典应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作为构建法人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3.
王春梅 《法学论坛》2016,(6):148-157
在苏联民法中,所有制曾一度奠定了其所有权和民事主体分类之基础,甚至成为苏联民法及其民事主体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但随着苏联与俄罗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其所有制关系不断走向变革,民事立法上的所有权和民事主体分类基础也发生了变化.就法人分类而言,虽然由于俄罗斯过渡性市场经济的特点,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标准,但法人活动的性质已经成为《俄联邦民法典》对法人分类的主要标准,由此昭示着俄罗斯法人分类所有制基础的隐退与消失.而法人分类基础上的所有制话语从20世纪50年代纳入我国立法之后,历经了60-80年代的扩张与持续后,至今仍然大量遗留,从而导致对平等原则的背离与立法上的区别对待,而我国平等多元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则要求彻底清除与消解法人分类的所有制基础.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1):76-93
《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晰、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规范效果存疑、价值理念定位偏差等不足;新增"特别法人"一节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尤其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存在明显问题。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应从法人本质出发,依据意思自治程度与方式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草案)》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专章规定值得肯定,但在名称表述上应继续使用"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经登记或批准均可成立,对其应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并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是以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之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功能性分类,与以社团与财团法人之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结构性分类相互兼容而成的复合体系。《德国民法典》所代表的法人分类方案实现了最低限度的基于法人结构性分类的对功能性分类的兼容,但难以适应社会政策对法人制度在兼顾管制与自治价值方面的更高要求。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组织分化进程的国家主导性决定形成了功能性分类主导下兼容结构性分类的法人复合分类体系。我国《民法总则》建立了覆盖民商法全域组织类型的"功能—结构"匹配性渐变序列,为在传统法人结构性分类中无处安放的公法组织在功能性目录下寻获位置;但它同时令民法中的公法人在特别法人以外的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中均会隐匿存在,提升了公、私法人制度边界弹性与规制难度。  相似文献   

6.
论一人法人     
一人法人在我国已大量出现,这对传统法人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必须对一人法人的概念、分类,及其基本特征进行研究,并对我国一人法人制度建立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用以指导实际  相似文献   

7.
朱晓娟 《北方法学》2011,5(4):18-23
各国合作社法几乎均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主体地位,自德国以降的各国民法典在主体理论上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理性—主体—意志"图式的影响。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或团体最终被确认为法律主体是因为其符合传统民法所要求的"理性",即具备独立的意思及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具备经济与社会双重特征的团体组织,符合理性要求下的法人条件,属于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法人自产生之日起,学理就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虽然经过数千年的历史演进,对传统的法人分类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然而在我国进行民法典立法的背景下,重新研究法人分类仍有其意义。对法人分类的研究有助于指导立法,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法人组织进行归类以确定对其采取的立法政策、宗旨和技术。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法人犯罪刑罚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人犯罪(corporate crime),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人的一种反社会的活动。本来,法人是作为民法上的主体被创造出来的。法学创造法律人格概念,从而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围。法人因此作为一个社会有机体,被立法赋予了法律上的人格,并作为具有法律生命的社会人进入现实世界。法人在诞生伊始即在现代民法的舞台上扮演着主体的角色,是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的主体。法人犯罪也必然和自然人犯罪一样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我们就此拟对法人犯罪的刑罚体系设计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9.
德国民法上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友军 《法学家》2007,(4):140-147
德国法上的公法人包括公法社团、公营造物和公法财团三种.对于公法人在私法领域的活动范围的限制,应当采代理权限制说.公法人实施私法行为时,应当适用私法,且法人依章程任命的代理人的行为被看作法人自己的行为.另外,有破产能力的公法人的董事有义务申请该公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否则要对债权人因迟延申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德国公法人理论对于我国公法人制度的借鉴意义为:帮助我们对我国法上的公法人进行分类整理;公法人从事目的范围外的活动,应当认定为法人代表人没有相应的代表权;承认一定范围的公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并强化董事等申请破产的义务;通过扩大"法定代表人"的内涵,来解决所谓的"职务代理"问题.  相似文献   

10.
如何完善法人制度,是民法总则立法时的重头戏.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但随着经济、社会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组织形式层出不穷,法人形态已发生极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正因此,法人分类模式如何改革,成了民法总则必须解决的关键议题.  相似文献   

11.
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葛云松 《中国法学》2007,36(3):77-99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是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基本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重新塑造行政主体理论,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一般理论上,则应当修正法人的一般定义,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规定公法人问题。国家机关不应当具有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12.
(一)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在法律上,所谓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个人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国家的其他财产。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和担负物质责任的前提和根据。既然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创立法人的国家财产  相似文献   

13.
屈茂辉 《现代法学》2022,(1):162-17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虽在《民法典》中被定位为特别法人,但性质上应属公法人,一是其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二是通过履行一系列管理职能以实现“服务于公益”这一职能目的;三是财产来源的公共性。其章程不同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而实际法律化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即为法律性章程,主要原因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已经涵盖了村(居)民委员会法人章程所需内容,实质上成了村(居)民委员会法人的章程;同时,法律性章程比一般私法人章程多了“强制力”这一执行力保障,能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的实现;而且,只有法律性章程才能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在自治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克服自治性章程的固有弊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民事能力受其“职能”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财产支配和交换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劳动合同能力与监护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行为,也不宜被赋予破产能力,除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外,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4.
名誉权是特定人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上他人的客观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评价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上都有较大区别,因而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行为须针对特定的人。名誉权为公民、法人所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成为名誉侵害的对象。所谓特定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特定的公民、法人不是指部分公民、法人,而是指行为时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因此,凡是公民、法人,而不管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还是  相似文献   

15.
蔡立东 《法律科学》2012,(1):108-116
法人分类模式有"职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别,《民法通则》采"职能主义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法实现其意欲的分类目的,不能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也无法为法人制度立法提供有效支架。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回归"结构主义法人分类模式",并以其为主轴设计民法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则。  相似文献   

16.
胡吕银 《河北法学》2007,25(9):89-92
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上的"人",取决于法律的价值判断.法律判断的依据是特定社会对民事主体所形成的共识.现代社会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实质要件应是:凡具有单一意志并经登记的社会存在都可作为民事主体.据此,传统民法将法人限定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上,是一个误解.而法人制度的重构不仅使民事主体制度获得了新生,而且为中国农民集体法律地位的确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的农民集体是一种组织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  相似文献   

17.
法人分为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法人分类方法。而作为私法法人的再分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分类,以成立基础为标准。本文将从财团法人的起源、财团法人的功用、财团法人的概念、有权利能力的财团的成立要件以及捐助财产的归属和财团的消灭等方面介绍财团法人。  相似文献   

18.
单位犯罪来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则采取个人责任原则,坚持罗马法奉行的“法人不能违反可罚行为”原则而否认法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在我国,关于法人或单位犯罪10几年前特别是从1987年1月《海关法》颁行以后曾经是刑法理论界、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尤其是单位或法人能否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问题,肯定派和否定派针锋相对、各抒己见、相持不下,并且普遍采用法人犯罪的提法。随着1997《刑法》的颁布和实施,单位得作为犯罪主体并可被判处刑罚在立法上得到了最终肯定,而且…  相似文献   

19.
<正> 民法通常把法人的财产称为法人的独立财产。即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也就是指由法人组织所独立所有(或经营)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并非渊源于罗马法,这不仅因为罗马法贯彻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思想而排斥了团体作为主体的存在,而且因为在当时罗马宗法社会条件下,很难产生出既脱离家族又完全脱离个人的团体的财产。实际上,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发端于古日耳曼法的“团体总有权”,根据“总有权”制度,财产所有权中的管理和处分等权能属于团体总  相似文献   

20.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上)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马俊驹 《法学评论》2004,22(4):3-12
法人制度是民法中最为深邃和繁复的制度之一。人类自古皆结成团体而生存 ,但其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 ,法人就是确认这一地位的重要法律形态和规制 ,并已成为法治社会中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现象。但在新中国 ,真正承认和确立法人制度尚不到二十年 ,其间又正值国家处于重大变革时期 ,故其制度的总体设计和具体规制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近年来 ,民商法学界对法人理论的研究有着很高的热情 ,也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和成果。这些研究不但学术观点纷繁异呈 ,而且颇多真知灼见 ,同时亦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本文在综合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就法人人格、分类 ,法人机关、责任等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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