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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年初以来,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引起社会各界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焦点之一就在于对刘某“伤熊”行为在适用刑法上发生困难,认定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没有刑法依据,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缺乏司法解释,不予刑事追究又使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说明我国刑法对珍贵、濒危动物的保护还存在漏洞。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以下简称“前一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  相似文献   

2.
运输型犯罪 (不包括走私罪等涉及运输行为的犯罪 ) ,依犯罪对象的不同 ,主要散见在《刑法》以下条文中 :第 1 2 5条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运输核材料罪 )、第 1 71条 (运输假币罪 )、第 3 41条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 3 47条 (运输毒品罪 )、第3 52条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对运输型犯罪的刑事立法由来已久 ,原《刑法》中就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等规定。由于前几年这类犯罪的发案率不高 ,所以 ,未引起各界的太多关注。然而 ,近几年这类犯罪呈直线上升的…  相似文献   

3.
现有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司法实际,宜"废旧立新",革新规则体系.新近相关立法的调整,彰显公共卫生安全成为动物犯罪的保护法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虽有重合,但不能作同一认定.而且,就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言,亦应区分出境和入境确定犯罪对象范围.非法狩猎罪的犯...  相似文献   

4.
2020年2月25日,全国法院第十二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利用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狩猎罪部分,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相似文献   

5.
趣读     
螳臂当车:不自量力,目无交通法规,涉嫌交通肇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凿壁偷光:好好的墙壁,凿上个大窟窿,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一箭双雕: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杀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揠苗助长:不务正业,肆意乱拔庄稼,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囊萤照夜读:大量捕捉萤火虫,并狠心囊之,涉嫌虐待动物罪。请君入瓮:把人困于一种陶器中,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或绑架罪。指鹿为马:颠倒是非,混淆视听,涉嫌欺诈罪。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可从犯罪对象、客观行为及构罪标准方面进行区分;涉及罪数问题时,应着重审查多个犯罪行为是否可评价为在同一概括故意下连续实施的、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符合该判断标准的,应择一重罪处罚,否则仍应数罪并罚。在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之外,还应关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的调整,并谨慎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幅度。  相似文献   

8.
叶菊芬 《人民司法》2012,(10):69-72
非法狩猎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对行为人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现有的关于猎捕犯罪的罪数观点,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立法渊源出发,根据罪数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当同时触犯数罪名,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具有一致性时,应择一重罪处罚,触犯其他罪名的情节则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9.
论倒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处罚的立法完善熊继前,夏克勤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对非法出售、倒卖珍危野...  相似文献   

10.
熊彩霞 《中国审判》2021,(16):62-63
近日,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构成该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还判决胡某在其户籍地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环境保护公益劳动352天,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造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死亡的损失。该案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E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1.
新闻影像 2016年7月6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检方指控,6名被告人背后是一个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产业链,仅主犯滕某收购的象牙就高达500余公斤,加上买卖的犀牛角、熊掌、穿山甲、盘羊角等物品,涉及金额近1600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都是滕某的上家或下家.  相似文献   

12.
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聚焦争议点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都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对象,司法解释明显表现出扩大刑法打击的趋势。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看,应该区别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商业性人工繁育物种。违法性判断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法益侵害性的价值判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传统秩序法益存在“法益性的欠缺”,同时其空白罪状挑战着罪刑法定原则,应结合法益侵害说判断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质”与“量”的区别。法定犯时代,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代表的环境犯罪,前置法规定具有高度专业性、行政管理色彩,法条具体的适用应考察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3.
舒锐 《法庭内外》2014,(7):39-40
正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要求吃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埋单者刑责。解释草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  相似文献   

14.
关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法建议张晋明1994年,云南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了一起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的特大案件,致使16头亚洲象被打死,4头被打伤,象牙被走私、倒卖。此案震惊中外,引起广泛关注。法院在审判此案时,感到我国...  相似文献   

15.
2003年5月30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厅里座无虚席,人们的目光紧紧地盯着法官,倾听着此刻庄严的宣判声:“被告人张森泉犯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张森泉听着法官的宣判,眼泪从眼眶里流了下来。男儿有泪不轻弹。张森泉这个51岁的汉子,泪水里含着悔恨,也带着些许委屈。个中缘由,正像他在法庭上阐述的那样,当时他只知道马鹿是国家保护动物,不知道野驹鹿(北山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猎杀野驹鹿会判刑坐牢,而且是在执行考察任务断粮之时……枪响了,北山羊挣扎着倒下新疆呼图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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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蕾 《中国审判》2020,(5):24-27
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相似文献   

17.
方菲 《方圆》2020,(3):9-9
1月18日,我结束在江苏省常州市的采访工作。这次,我采访的是江苏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年6月27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警方在上海和溧阳两地抓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的犯罪嫌疑人21名,扣押大量活体和冻体穿山甲。做这起采访时,我怎么都没想到穿山甲与正在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有某种关联(2月7日,华南农业大学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穿山甲为潜在中间宿主,从中分离的毒株与新冠毒株相似度达到99%)。  相似文献   

18.
葛丽明 《法制与社会》2012,(28):273-274
非法狩猎罪是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本文对于非法狩猎罪空白罪状的表述以及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的工具进行界定.探讨了非法狩猎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差别,同时对于非法狩猎罪与致人伤残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进行辨析,明确各罪之间的界限.最后,论述了非法狩猎罪的停止形态与情节犯问题.  相似文献   

19.
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胡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网络直播。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胡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只蜂猴。后由于不想继续饲养,便在网上发布了出售蜂猴的帖子。11月18日19时许,  相似文献   

20.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津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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