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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是人类最基本的能力,如果没有分类的能力,人类将无法生存和采取行动。某一行为恰当与否,往往取决于行为者是否符合社会普遍承认或遵循的社会关系分类。事实上,正是分类使我们每个人获得了秩序的感觉,把我们周围的一切变成了有秩序的存在。如果把法律视作文化,分类则是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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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是以规定法律行为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以抽象的类型化的行为为基本内容,表现为一个抽象的行为模式,指引着人们行为的实施。同时,法律规范必然要与社会的具体事实相结合方能发挥其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要将法律规范更好地与具体的事实相结合,就有必要对其作出说明和解释。由刑法不同于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属性决定,刑法解释在其观念和规则上具有相对的独特性。同刑法规范一样,刑法解释所涉及的往往是社会生活中较为重大的利益。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会得出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因而,对刑法解释基本立场的关注就显得格外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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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性规范,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定的历史阶段才产生的,根据某种论断,人类社会在未来的某一历史阶段也许不再需要法律规范的存在.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法律规范就只能是人的创造物,是同人类的某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这样看来,法律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是属于人类社会和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它的全部功用都在于调整人类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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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礼就是指一系列的外在礼仪规范.礼仪内在地包含了礼义和礼具,礼义和礼具正是通过礼仪才发挥了其沟通神人、规范行为、彰显尊卑亲疏男女长幼秩序的功能.礼与官制、法律等可能曾经有过共同的起源,在后世也存在某些相互的影响,但这都不能成为礼包含官制、法律等的证据.礼并不是中国古代的根本法,它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甚至不完全具备法律的特征.如果以其包含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由,遂认定其为根本法,则无异于将所有法律都上升为根本法,因为它们也都是以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基础,并且体现和服务于这种价值观的.在成文法时代,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如果违反了,可能会招致刑法的制裁,也可能不会,甚至有时行为合乎礼的要求,也会招致制裁,其判断的标准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同时违反了律、令、格、式等法律规范,如果违反了,就会出礼入刑,或合礼入刑,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则即使出礼,也常常不会入刑.在一个礼、法等规范形式已有明确分化的成文法时代,用描述传说中的西周社会的出礼入刑来概括后世的礼法关系,并不完全符合礼和法的历史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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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性质及作用王广辉法律作为人类创设的行为规范,是否意味着人类所有的行为都要受其引导和约束,人们的思想能否成为法律关怀的对象,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人类社会之中,用以引导、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宗教、道德等。比较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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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资源问题较严峻的今天,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尤其要高度重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就是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使生态文明建设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用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对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护,确保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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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突出强调了民主法制建设,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权力,如果不以法律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它就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管理、调控功能,社会将变得混乱无序;如果不用法律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它就极易被滥用而演变成一种强大而可怕的破坏力量.因此,务必要把实现依法行政的着眼点、突破口放在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摆在各级行政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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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行为是否要由刑法规范进行调整,是由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的,所以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当然,我们所谈的社会危害性指的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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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法律与价值无涉是西方分析法学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而一般认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休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命题。本文剖析了这一命题,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分析法学家观点的错失。认为分析法学家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和道德的性质、结构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价值"。不懂得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包含着价值因素,甚至就是用于指示和衡量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系统。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共识基础上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制度化。也不懂得法律规范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规范"。因为它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对人们也只能起规范作用。这意味着在法律中"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存在隔阂;也意味着人们在认识某一法律时,对于它"是什么"回答的同时,也对其"怎么样"作出评价。所以,"事实"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与道德之间也是如此。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它们不仅同根同源,而且也都是维护所在社会正义观念所建立的秩序的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机制,差别只在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制度层次上,道德规范处于低层次,法律规范处于高层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范渊源于道德,法律规范必然会接受道德观念的评价和有良恶之分。恶的法律,如果其恶性达到严重程度或严重丧失了道德性,就必然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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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显著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有效性,但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如果运用不好,也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指明了方向.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以法律规范制约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律规范既是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又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羁束的工具.这就需要制定体系完备、层级分明的行政执法法律规范,进一步制约行政执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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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调整性文化中,习惯是一种很重要的规范类型。在法律出现空缺的情况下,习惯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重要规范依据。这并不意味着习惯就变成了法律。在没有被法律吸收之前,习惯仍然是习惯。法律赋予习惯以法律地位,使得习惯成为在没有法律的前提下,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依据和法官的裁决依据。这对包括中国在内以制定法为主要规范依据和来源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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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与法治的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则必须与之相适应,如果在法制建设中得不到反映,具体的法律不能对之进行有效地规范,法治社会难以形成,就势必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