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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有悖于传统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使家庭观念产生变异,破坏现实夫妻感情,影响家庭稳定.网络婚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有配偶者网婚并不构成重婚,在广义上有配偶者网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网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应培养公民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和法治理念;夫妻间要增强婚姻责任意识;加强人格自律;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把"冷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规范网站的经营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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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家庭的支柱,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所以就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生活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婚姻”这种在我国靠媒妁之言延续了几千年的古老传统,也并入了信息的网络。眼下,随着电脑、报刊、电视征婚的应运而生,许多预婚青年男女纷纷走出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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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间,有一种俗称"倒插门"的婚姻形式——赘婚,即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成为女方家庭中的一员,赡养女家双亲,继承女家财产,所生子女从女姓,为女方家传宗接代续香火.这种男子,民间俗称为"上门女婿".
"倒插门"的婚姻风并不是现代人的"发明",据考证,我国古代即有赘婚制,初始于2400多年前的战国时期.《史记·滑稽列传》中载:"淳于髡为齐之赘婿".赘婿,指的就是上门女婿.《汉书·贾谊传》中载:"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意思是说,秦朝的人家如果是富有的话,等到儿子长大成人后,就跟父母分居,娶妻生子.如果这个家庭比较穷,那么儿子长大后,就把他送给别人家做女婿.当时提倡这种婚姻形式,不单单是穷富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促进人口增长和调节劳力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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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刊登了胡士豪等四同志写的“不足婚龄和未履行登记手续结婚者,又与第三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一文(以下简称胡文)。我们认为,李某构成重婚罪,并不是因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有效。相反,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对于胡文的论证是不敢苟同的。婚姻的效力问题是婚姻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认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是无效的,理由是: (一)不达婚龄(结婚时才十七岁,第二次结婚也才十九岁)结婚是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如果这种违法婚也有效,那什么婚才无效呢?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和无效婚是统一的,不能一方面承认是违法的,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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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最早出现于婚姻领域,婚姻习惯法是最能体现一个民族民族性的。在汉族传统的婚姻模式中,入赘婚相对于正常婚姻是一种变异。而有的民族却把入赘是为一种婚姻的常态,把入赘婚作为切入点来研究多民族杂居地区的习惯法具有可行性和鉴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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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美满的婚姻,因男方“一夜情”裂变.离婚6个月后,女方生了一个孩子,却不是前夫的,证明她婚内已出轨.这种反转的剧情,让男方难以接受.他以婚姻忠实义务为由对自己在离婚过程中所放弃的财产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悔请求.法院会怎么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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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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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学上通常被解释为“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形成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现行的有关“家庭”的立法,皆基于“家庭”概念的这一内涵而展开。但这种理解,已经不能反映现实家庭的形态及其历史演进的趋向。我们应当在法学上重新构建“家庭”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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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的成立 ,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 ,否则 ,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 :存在双方当事人 ,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 (婚意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 :对于法律婚 ,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对于事实婚 ,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夫妻相待 ,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 ,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 ,即使其无效 ,仍具有法律意义 ,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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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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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同直婚”离婚过错赔偿案件日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中国同性恋者面对异性婚姻的法律困境日益凸显.本文从“同直婚”概述、法律效力及其在当前中国法律框架下所面临的困境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力求完善我国的婚姻法相关立法以解决中国“同直婚”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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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制度的沿革真正的婚姻家庭确立以来,几乎同时也就出现了。这种社会关系解体的制度。婚姻解体有的属于当事人死亡而自然解体,有的则是有婚姻存续期由于某种原因而解体,这种经过法律认可的婚姻解体制度,即离婚制度。在什么样情况下确定婚姻可以离异,与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以及社会思想条件,政治法律道德等因素有关,不同的婚姻制度婚姻形态下,离婚制度也不相同。 1)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古代的婚姻制度属专权婚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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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绝症”让他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改变。3年后他才知道,自己的“病”竟然是妻子伪造的!受欺骗的丈夫以妻子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起诉离婚,并索赔巨额赔偿。而妻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没有造成丈夫的身体受到伤害,相反挽救了家庭与换回丈夫的身体健康。妻子用这种特殊的方式拯救婚姻与亲情合不合法?构不构成侵权?法院该如何处理这起罕见的纠纷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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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齐家、治国、平天下"。又歌者曰"家和万事兴"。这皆说明旷古溯今,家的盛衰是决定国泰民安、万事诸顺的重要因素。而一个完整的家由血亲和婚姻构成,现暂不论血亲这个因素,婚姻稳定性俨然成为决定家庭盛衰甚至国家兴亡的主要因素之一,何况婚姻的礼法也一贯是老百姓最重视的风土民情之一。若想要维系婚姻的健康发展,长久的稳定,对处于当代社会在性别歧视方面虽有很大改观,但仍以男性为尊的大环境中,把对女性的尊重和对女权的保护提升到特殊的高度显得尤为必要与重要。近年来,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攀升,"婚内强奸"这个字眼也不断跳入了人们的视野。对于婚内强奸是否入罪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就此的个人见解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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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赘婚在传统时代为礼法所讳言,明清律例中的相关内容仅有寥寥数语。清末法律改革取消了招赘婚的概念。北洋时期的大理院则通过解释例和判决例,使招赘婚中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解释走向完备。在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中,受男女平等等理念的指导,招赘婚被视同普通婚姻,民间招赘婚中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仍然以婚书契约做约定。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显示,虽然法律历经变革,民间招赘婚的形式和内容却几乎没有改变。婚书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稳定性",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的民事关系。面对婚书契约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地方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灵活处理,国民政府也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以回应社会实际的法律需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