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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机制,作为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在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化解执行积案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方面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自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机制以来,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各地法院陆续开展执转破实践,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地区执转破已经成为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但实践中,仍有一些相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当事人同意移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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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执转破”制度,2017年又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即“执转破”,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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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执行不能的依法破产工作格局,①不仅能够保障债权人平均受偿权,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衡平,增强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13条至第516条对如何推进执行转破产(以下简称执转破)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以四川省宜宾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为基础,通过研究总结执行转破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地贯彻落实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大限度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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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各自价值理念指导下,本文重点对新制度架构下执破衔接启动主体、启动条件、材料移送、部门流转及其他衍生事项处理等实务问题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操作规则,涵盖了执破衔接主要环节,以期将新制度落地实施。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和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弊端,本文最后提出做好执破衔接工作的配套措施,包括更新破产理念、推行简易破产程序、逐步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等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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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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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度的增长,在执行过程中向律师咨询或请律师代理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即被执行人也随之增加。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应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越权”行为,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效率。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讨。第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199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1996]!2号通知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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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载,苏南某基层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特邀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现场公证。据称这种“执行公正”的方式是为破解“执行难”的一次有益的新尝试,一方面可起到公证员对执行过程的监督作用,确保其合法性,在实现申请人债权的同时又不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了证明作用,防止被执行人事后以财物缺损为由责难法院,阻碍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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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下半年以来,为进一步巩固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了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以期涌现一批"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结、执结标的到位率大幅提高、涉执信访明显减少、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良好运行"的先进法院。2011年初,针对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时部署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有效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两项活动部署开展以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迅速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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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部署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8月3日至6日,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庭长会议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就是研究当前的执行工作形势,部署今年秋冬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难”的反映日益强烈,“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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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有冲突发生,媒体上也有诸多报道。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增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执行难案件,比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财产隐藏或转移财产等。但是,还有一些难题体现在被执行人的抗拒执法以及如何引导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工作等方面。在执行工作中体现"和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而促进"和谐"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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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执行”是认定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义务而隐匿行踪、下落不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此类案件数量庞大,且大多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是造成“执行难”更为突出的原因之一。本文结合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客体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公法理论,对被执行人隐匿行踪逃避执行行为入罪的相关法理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明确被执行人住址、行踪等基本信息报告义务,规定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隐匿行踪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明确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调查义务,强化公、检、法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的监督制约等方面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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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占有相当比例。这部分案件,靠加大执行力度无法解决问题。为此,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为主要理由,对这些案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笔者认为,对此类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案件, 应实行债权凭证制度,而不应采取一般意义上的中止、终结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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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是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克服执行难的关键.为了探讨完善执行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笔者对此谈一些粗浅认识.一、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实意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由当事人申请,或移送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结束前,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存款及应收债权等的总和,是被执行人经济实力的物质体现.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或有关部门移送审查立案后、通过当事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以及通过主动调查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司法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哪些财产或权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二是确定这些财产在哪里.掌握这两方面内容是准确执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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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我同院志:的一起执行案件进入参与分配程序时,被执行人所在的国家税务机关发函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增值税1385136元并主张优先受偿。对该笔税款的处理,我院在审查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参与分配程序不同于企业破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