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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引言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下称联合声明").按照联合声明,香港将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成为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经过五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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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香港与外国的移交逃犯协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自过渡时期起与外国单独缔结的移交逃犯协定实践,鲜明地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本文阐述了此类协定的缔结情况,评析了有关协定的内容,并对港外移交逃犯与国际法上的引渡问题进行了比较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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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概括地说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即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澳门、台湾。这些特别行政区可以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两制"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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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话语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第一部实现中央与其组成部分——香港关系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各自专有职权、共有职权及双方职权冲突解决机制,使二者关系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是由香港特殊的历史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方式及香港法治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在二者关系法治化进程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追一步完善,例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关系、权力冲突协调机制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模式,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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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无法可依,到制定一整套实体与程序法律,并切实依法运作,创造法治环境,不断在全民中普及法律,取得了世界公认的、巨大的、空前的成就,如今“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成功实践,“一国两制”下中国法治的协调建设,向世人更充分展示法治的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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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对保障香港的法治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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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澳门的宪政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取代《澳门组织章程》而成为澳门新的宪制性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生效。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方针正式在澳门实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初期,遇到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是,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废止了特区成立前由澳督制定的法令,这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普遍意见都认为这有违法律体系延续原则。之后,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09年7月27日颁布第13/2009号法律,上述问题才暂告一段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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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一国两制"作为史无前例的、崭新的事物,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已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一国两制"成功的解决了香港问题与澳门问题,不仅对解决台湾问题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也证明了"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模式。如何进一步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对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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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统一既包括两岸法律形式上的统一,也包括统一后的有效管治及融合。“一国两制”香港经验主要表现为我国将长期与祖国隔绝的香港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后,在香港地方治理实践中取得的独特成果。其核心在于,以“地方行政区域”为基础,以“地方治理”为主轴。“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理论,为我们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重要镜鉴。因此,借鉴“一国两制”香港经验,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必须明确台湾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应确保爱国者在“地方事权”范畴内主导台湾治理,并以“一国”为前提构建统一后治理台湾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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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若干宪政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给我国宪政理论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如“一国两制”的宪政涵义,“一国两制”与宪法的关系、“一国两制”与港澳基本法的关系、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关系等,用“一国两制”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不仅对解决台湾问题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而且能够证明“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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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司法并没有现成的历史经验可供遵循,因此,要在不断反省中逐步累积经验和方法。目前一国两制在司法实践层面,如发生的马维騉案、吴嘉玲案、中铁刚果案,都暴露了其中潜在的宪法性危机。宪法性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香港违宪审查权的定位密不可分。从一国或两制的角度对香港违宪审查权分别进行理解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结果,虽然不同的结果都处于制度空间之内。只有以一国为前提并以两制为根基,有机结合两者才能准确定位香港违宪审查权的宪法角色。人大释法不仅不与香港法治相冲突,而且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当然,司法谦抑主义方法对于香港法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至关重要。以司法谦抑主义为主线,通过适当灵活的机制一方面使香港法院可以在普通法制度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又可以维护国家层面的主权统一。这对于香港的法治以及普通法制度都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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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异乎寻常地向终审法院提出在外佣居港权案的审理中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建议,将终审法院推入《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的宪政处境之中。律政司建议终审法院提请释法的根本原因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居港权解释"中提及并赞同了全国人大香港特区筹委会的"筹委会意见"。终审法院是否提请释法问题的症结在于"筹委会意见"是否对香港特区法院具有拘束力。面对是否提请释法的两难,终审法院极有可能决定不提请释法,自行解释外佣居港权案涉及的《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同时采取迂回的表述技术,不断然否定亦不正面肯定"筹委会意见"对香港特区法院的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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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前苏联著名国际法学家童金教授生前最后一篇文章。它在苏俄国际法学上将产生重要影响。 前苏联的国际法学曾独树一帜,其理论体系形成了所谓的苏联学派。该学派特别强调条约的作用,认为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或者说基本的渊源,但对国际习惯则评价不高。在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上,苏联委员甚至斥责习惯法是落后的,是白人和少数大国统治时代的产物。这种褒条约贬习惯的态度,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一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进入了以条约的形式编纂的时代。另一方面,新国家或新政府,基于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的考虑,不愿受带有西方烙印的国际法遗产的约束,条约则由于是国家明示同意的产物,自然受到欢迎。 然而,这一学说在法理上存在着问题。国际法一词的含义,指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对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有约束的效力。而条约,按照“条约不及第三国”这一公认的原则,是不能约束非当事国的。如果说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或主要渊源,那就等于说来自条约的原则、规则具有国际法的普遍效力。这讲不通。从这一点考虑,不少西方学者坚持习惯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甚至唯一渊源。英国的 郑斌教授就认为,只有习惯才是国际法的唯一渊源,条约仅仅是国际义务而非国际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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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 ,随着国际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 ,条约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 ,一部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同时也是一部条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由于条约具有能够快速、及时、明确地确定各类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优点 ,条约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上的最重要的渊源。另外 ,条约不但是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和进行国际交换的主要工具 ,而且成为国际法主体解决彼此之间各种争端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最后 ,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既是对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又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但是 ,另一方面 ,不可否认的是 ,条约也存在诸多不大可能克服的缺陷 ,如条约的非普遍性、条约执行的非自动性以及条约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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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丰富和发展。它不仅在根本性质上区别于目前港英政制下的立法权,同时也区别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它是具有新的内容,体现“一国两制”,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政治体制,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的地方自治的立法权。 Ⅰ.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近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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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立法权不仅包括国防和外交事务 ,也包括自治范围内的有关事务。中央通过不同的方式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立法权 ,保留对自治范围内事务的监督权。保持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适当张力 ,有助于“一国两制”的长久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