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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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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律师法》规定可以设立3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律师出资设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作所)和律师出资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所)。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国资所(除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所以外)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工作,成为合作所或者合伙所。据悉,《律师法》即将修订,初拟的草案只规定了合伙所和有限责任制所(与现在的合作所相类似)两种…  相似文献   

2.
刘惟佳 《中国律师》2000,(11):63-64
一、按份共有:明确合作所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现有律师机构,无论是国资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各有其独具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1996年第42号、第45号令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在产权关系上,如果说合伙所是按份共有,那么,合作所就一…  相似文献   

3.
周斌照 《法治研究》2006,(12):20-21
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律师执业机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国资所”到“合伙所”“合作所”“国资所”并存的变化。目前,全国共有1.1万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7770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0%左右,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合伙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4.
合作所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1997年1月1日《律师法》的实施,使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三种体制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笔者认为合作所体制由试点到确立有其自身体制的原因,也因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一、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合作所是对国资所的必要补充。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的执业队伍体制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管理下、控制下的国资投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1988年为适FVtl会大义民卞与法制建设的需要,作为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局面,司法部颁发了(合作制律师事…  相似文献   

5.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敏 《中国律师》2003,(2):39-40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三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合作所、合伙所。这三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已落后于中国法制的发展,在立法上也存在着某些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界对于律师事务所应采用的产权模式,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律师事务所只能采取合伙制形式,而不能采取公司制的股份形式。也有人认为,从产权制度的演化过程来看,股份制的公司形式是合伙制形式发展的最高阶段。公司形式的股份制律师事务所更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有利于律师业的产业化、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下面就股份制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6.
岳鸿 《中国律师》2004,(9):54-57
在《律师法》修改的紧锣密鼓中,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方面的研究,我们注意到了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20世纪90年代美国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是美国企业法上的一个全新的概念,是一种适用一般合伙法的新的合伙形式,是对传统合伙制的重大变革与发展,这种形式在美国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小型企业采用。近年来,全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正由传统的普通合伙型向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发展,传统普通合伙型律师事务所在大型国际化事务所…  相似文献   

7.
展望21世纪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前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1世纪即将到来,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前景将是人们关注的主题。我们认为,21世纪中国律师的发展前景甚为壮观,律师将成为法治国家的精英力量,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教育、国际交往等领域发挥巨大作用。 段正坤副部长在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开幕式致词中对全国律师寄予厚望。他高瞻远瞩地说:“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律师事业在ZI世纪将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和更加美好的前景。” 一、律师事务所体制模式由现行国资所、合伙所、合作所体制走向以责任有限化的事务所为主,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和个人所…  相似文献   

8.
目前,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正在推行国资所产权多元化的改革,在此基础上,有的国资所正在酝酿整体转制;有的国资所与国资所之间,合伙所与合伙所之间正在探索强强联合,走创建规模所、名牌所的发展道路。这些无疑代表着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方向,反映了市场经济对律师工作的客观要求。然而在一些为数不小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律师人员寥若晨星,多年来律师资格考试元人过关,而且律师人员流失现象突出。加上经济基础落后,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全年仅3万元左右,最高的在10万元以下。由此可见,目前这些律师事务所仍处在求生存的水平…  相似文献   

9.
有效的管理结构——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律师事务所模式的现状从我国这些年来律师执业机构发展的历史来看,从法律顾问处到律师事务所,从单一的“国办所”到“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以及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开始试点的“个人所”四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是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增强,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相适应的。根据资料显示表明,全国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北京等大城市的律师更是看好了合伙制,97%以上的律师事务所采用合伙制。由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自1978年恢复至今才20多年,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事务所,如未…  相似文献   

10.
里奇 《中国律师》2004,(9):58-59
作为任何一名中国律师,都能在现实生活中强烈地感到,中国律师在数量上有了巨大的发展,但在质量上却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例如:部分律师从表面上看,都有单位,实际上却无组织;在形式上有人管,实质上无人问;在形式上有制度,实际上无纪律;性质上是合伙或合作制,实质上是个体户;口头上高喊干事业,实际上只讲钱和物。这些问题的现实存在,严重阻碍了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问题?关键是现存的律师事务所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不能适应中国律师的进一步发展。不可否认,合伙制或合作制在国办所的变革过程中,对中国律师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的发展中这两种体制显示了它内在的严重弊病。两种体制从性质上说都是集体制,但在实质上仍然是雇佣劳动制,合伙人或合作人是老板,其他律师是来去自由的打工仔。同样的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的地位、分配及所有权上是完全不平等的。因此,现行的体制不利于律师的进一步发展。另外,从现行律师的外部管理体制来看,表面上实行的是律协管理制度,但其实际上是律协和律管处(科)共同管理律师。这种体制造成了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只要每年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上交了注册费,律师怎么工作,那是各律师事务所的事。在这两种陈旧的管理体制实施中,所与所之间、个人与个  相似文献   

11.
1998年以来.我国律师事务所逐步开始改制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合伙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目前1.1万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所占到总数的70%。”合伙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组织。合伙所具有较灵活的内部运行机制,较大的自主权,较高的个人收益,能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形成相对稳定的领导核心。促使合伙所内部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但因为在我国合伙所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风险太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很多人建议在新的《律师法》中确立有限责任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地位,这样更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固然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历史长达上百年,人员多达上百人、上千人,他们之所以能长盛不衰.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他们有一整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这也是我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欠缺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韩光 《中国律师》2005,(1):49-51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限责任合伙在英、美等国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所广泛采用。据资料统计,到2002年底,美国已有5148家律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尤其是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发挥了合伙在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特点,同时将合伙人无条件的无限责任变为有条件的无限责任,既有利于律师减轻执业的心理压力,促进执业律师拓展业务,同时又有利于吸纳合伙人的加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而在我国,《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之一,但其规定的“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  相似文献   

13.
津律 《中国律师》2004,(12):28-29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至今,走过了26个年头。弹指一挥间,律师队伍已由当初的几百名“散兵游勇”,发展为13万人的“泱泱大军”;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从“国办所”一统天下,演变为“个人、合伙、国资、有限责任”同生共存;而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和管理,仍然处在不断的探索和尝试之中。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建华,是千千万万个律师事务所“当家人”中的一员,为使律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壮大,他一直在思考、谋划、实践,为争创一流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懈地努力。  相似文献   

14.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改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仍然将律师事务所的类型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划分为三种,即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并没有象有人设想的那样,因进行脱钩改制而将国资所从《律师法》中抹掉,这是正视我国西部及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而制订的。但是,这种法定的分类形式不应成为我国律师所体制改革的固定模式。司法部制订的《中国律师事业五年(2002-2006年)发展纲要》在谈到今后五年律师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时指出:“建立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并存的律师组织体系。要在借鉴国外律师事业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不断探索,…  相似文献   

15.
与琚存旭律师认识是在10年前的1993年,那时乾坤律师事务所刚刚成立,他任主任。所里都是年轻的律师,一派生气勃勃的样子。10年后,琚存旭已是京城大律师。 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先后在国资所、香港律师行、合作所、合伙所工作的他,可以说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改  相似文献   

16.
2006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2008年新修的《律师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法律上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形式的确认,是对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重大改革,有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健康、良性发展。自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全国已有40多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然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究竟有什么特点、对事务所发展有何优势等,还是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涵、责任风险承担方式、普通合伙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变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等问  相似文献   

17.
张灵 《中国律师》2009,(1):55-59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在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在可以包括(或者说区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18.
《公民与法治》2012,(15):53-53
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于2000年南原来的国办所转制为合伙所。经过10余年的发展,由最初的3名律师发展到如今共计10名执业和管理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所内软硬件设施、设备齐全。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这三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各有所长,共同发展,为我国现阶段的律师服务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执业机构,为我国律师业向前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这三种律师事务所在投资主体、管理模式、分配制度、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现出来,阻碍了我国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现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资所逐步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国资所律师不再具备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尽管如此,国资所本身的问题却依旧存在,并未因合…  相似文献   

20.
炊长森 《中国司法》2006,(2):109-109
县乡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以国资所为基础保障,以个人所为主要形式,以合伙所为发展方向;以县城为中心,以乡镇为连接点,以村庄为终点;以执业律师为主体,以助理律师为基础,以文书会计为后勤;以县域乡镇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服务需求为前提,以不降低申请设所律师的执业资格和年限为条件,以县域乡镇执业律师的数量为设所依据,在县城设立三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后取消法律服务所。这样设想构筑县乡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和主要理由是:首先在县城保留或重新设立一家国资所。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每个县尤其是执业律师不足3名的县内要保留或重新设立一家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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