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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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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完善的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正义性、促进经济和谐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虽然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并未对缔约过失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障.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相关理论进行剖析,进而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最终的赔偿范围,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 186 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 4 2条、第 4 3条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责任类型、赔偿范围作一研讨 ,以更好地把握和应用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当前,构建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很有现实必要性。鉴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差异,在我国未来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建中,不能将《合同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照搬过来,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主体、适用范围、归则原则、赔偿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均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应注意其与侵权责任竞合,注意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对《合同法》第42条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界定,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5.
缔约过失制度是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尚未明确,争议的焦点在于固有利益是否可以通过缔约过失制度进行保护。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应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固有利益损失,应通过侵权法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对其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如何确定机会损失等问题,并没有规定.为了更明确地界定缔约过失损失的范围,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性质以及确定损失范围的原则等同题进行了探讨,并且通过一个典型的例子具体分析了机会损失如何计算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7.
保证人在合同保证中承担的责任因合同的效力及内容不同而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证责任和赔偿责任。合同保证法律责任的内容为 :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替主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保证人依据法律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和强度。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主要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意义及依据入手,以案例方式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及赔偿责任,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追究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阶段,我国不少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合同法》的规定及学者们的理解都忽略了缔约过失责任在时代变迁中的新发展。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阶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阶段,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10.
主合同无效或者保证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均可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且以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为其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1.
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文中还对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虽成立、生效时缔约过失责任等具体形态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2.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缔约阶段,这个阶段以合同成立为界.缔约过失责任既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也有其生存的空间.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往往被视为是一种过错责任,然而无论是学者的著述还是现行的立法都显示了缔约过失责任已经突破了过错责任的范畴,活跃在某些无过错责任领域.缔约过失责任中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并不包括完全性利益,完全性利益应由侵权行为法所调整.  相似文献   

13.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重要制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先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上之过错、客观上之损失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类型主要包括缔约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人身权、财产权或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被变更等类型;其赔偿范围主要为信赖利益及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14.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本文通过探究缔约过失责任若干核心要素来解析其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其性质。缔约过失责任应定义为: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该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相似文献   

15.
已有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关于损害赔偿标准一直沿用“信赖利益”这一概念 ,本文通过分析论证 ,抛弃“信赖利益”这个在理论上引起混乱的概念 ,以固有财产利益作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相似文献   

16.
缔约过失责任自确立迄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大陆法系债法体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我国合同法首次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为其适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因此,必须科学构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确定其适用范围,以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自开创迄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大陆法系债法体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合同法首次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为其适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具体适用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力主建立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集中规定与分散规定相结合的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以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8.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违反该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以致合同为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利弊的平衡点。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内容、缔约过失责任主观状态的突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及调控方式等五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阐述,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9.
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是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之一,理论上对此也多有纷争。从我国房地产登记的立法精神以及实践做法来看,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以过错归责为原则的国家赔偿责任。在共同责任形态下,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科学分配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形态。同时,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适当限制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范围,并建立以专项赔偿资金为主体、以追偿和罚款所得为补充的资金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新概念。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其性质、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的法律效果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研究,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和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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