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  相似文献   

2.
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以“公民私人财产”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其作为犯罪后果的犯罪 ,因而 ,刑法第 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是没有必要的。尽管刑法中有以“公共财产”的损害为犯罪后果条件的犯罪 ,但是它们也无须解释。刑法对财产采取“公、私”两分法存在对财产所有权形式概括不全面的缺陷。建议总体上废除刑法对公、私财产的界定 ,只根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实际对“公共财物”进行界定 ,并相应地对刑法相关犯罪的对象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3.
脱逃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犯罪,是罪犯抗拒惩罚和改造的重要表现.为了严惩脱逃犯,制止脱逃行为,刑法第161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  相似文献   

4.
程操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2):105-108
近年来短刑期罪犯管理教育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基层管教一线普遍反映的“难管地带”。笔者从改造实践出发对短刑犯概念的外延进行重新审视,提出以“罪犯身心特点标准”界定短刑犯;总结短刑期罪犯改造的一般阶段性特征;强调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对各种管教措施的整合与完善,构建以“级差处遇”为核心的罪犯分级累进处遇体系,同时并行性的辅之以其他有效的监管改造措施,从而有效地监管改造短刑期罪犯。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  相似文献   

6.
蹇峰 《四川审判》2002,(1):26-26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规定。本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新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至今很少公诉、审判该种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典的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种犯罪行为很少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就其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7.
监管场所精神病患者防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管场所是国家执行刑法的场所,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精神病患者的出现,给监管改造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文就监管场所精神病发病率、诊断分布、特点进行分析,提出对监管改造的影响,通过原因分析,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为监管场所精神病患者的防治提供一些参考。1监管场所罪犯的精神状况调查统计某辖区5个监管场所,共有26798个犯人,均属男性罪犯改造场所,鉴定医院系省政府指定的司法鉴定单位,鉴定时间为1998年11月12日至2004年5月25日,鉴定结论为有精神病的114人。发病率为0.43%。其中拘禁性精神病37人,精神分裂症48人,偏执性精神…  相似文献   

8.
韩惠祥 《天津检察》2008,(1):57-57,67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9.
关系犯是与监狱或监狱警察有某些利害或利益关系的罪犯。从实践上界定,关系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监狱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的罪犯,即“与公型关系犯”;一是与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的罪犯,即“与私型关系犯”。“与私型关系犯”在改造群体中具有相对的隐蔽性,能够得到干警“弹性执法”的好处,还有些干警在管理和使用上分开为关系犯提供方便,在减刑、假释等方面公开提供优惠条件;“与公型关系犯”在改造群体中具有公开性,他们往往以对监狱有贡献自居,向监狱讲条件要好处。“关系犯”改造意识普遍淡化,应当给以充分的重视。  相似文献   

10.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订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佝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两高有关的司法解释,此条即是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规定。然而此条规定在适用还不到2年零3个月的时间就被修正,其原因何在?又是如何修正的呢?一、关于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罪过问题自从修订刑法增设佝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以来,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争论得尤为激烈。其主要存在以下数种观…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提出 近来年,心理学理论与技术在我国罪犯改造领域的研究及应用已经有了较为广泛而又迅速的进展。在充分肯定这些年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随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的不断深入,监狱工作实践又十分迫切需要发展罪犯心理矫治对我国罪犯改造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诸如当前监狱工作急切需要我们回答: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监管改造工作及罪犯心理带来的影响;在“分押、分营、分教”工作开展以后,如何从罪犯的案由、行为等外部特征的分类深入到罪犯思想、心理等内在因素的分类,从实质上提高改造质量;如何界定当前罪犯思想、心理等内  相似文献   

12.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新《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法律规定上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清楚的,但是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主体存在着一些复杂情况。尤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具体范围的界定,司法工作者乃至刑法理论界尚存在一些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几种观点进行分析,结合本罪的立法沿革、立法原意,总结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3.
如何针对一些在押犯破坏监管秩序的严重情况,在刑法上增设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条款,看来很有必要。它不仅有利于运用刑罚手段,震慑犯罪,提高对犯人改造的质量,也有利于执法机关有法可依,严厉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分子。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认为: (一)它的侵害客体应是劳改工作的监管秩序。对被监管的犯人既是改造对象,就应该对它有特殊要求。这就是必须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接受改造。并必须遵守一切法律、法令、监规纪律、犯人守则及监所内的一切生活、劳动、学习与卫生制度。如果犯人拒绝遵守,对抗管教,則势必会破坏正常的监管秩  相似文献   

14.
朱铁军 《法治研究》2009,(10):74-79
刑法分则许多犯罪罪状中都规定了犯罪数额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某一行为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一些疑惑。论文在梳理、解读刑法、司法解释中有关多次实施某一行为数额累计计算规定的基础上,对数额累计时的“多次”、“未经处理”等进行了界定,并对实践中几种疑难情形的数额累计问题展开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5.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无产阶级改造人类、改造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制定的,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几十年来的斗争实践证明,它是改造罪犯,同罪犯作斗争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专作规定,但是,它的内容包含并且贯穿在刑法总则的指导思想及有关条文之中,例如: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显然,这一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破坏监管秩序  相似文献   

17.
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孙国祥 《法学论坛》2001,16(6):51-58
单位和自然人是我国刑法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主体。正确区分两者的界限,直接关系到特定案件的罪轻罪重乃至罪与非罪的界定。关于两者的界限,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上曾有不同的争论与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操作上的困惑。本文从新刑法的规定入手,结合司法解释,从企业的性质、法人人格的否定以及单位成员的行为与主体性质等方面,分析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同时,对“私挂公”企业、承包企业的犯罪性质,也作了相应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试述立功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立功行为的主体 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含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本人认为,立功的主体应该被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他们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怀疑、认定、宣判有罪的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之一,是  相似文献   

19.
王林 《中国司法》2006,(10):42-44
一、我国罪犯分类的现状和原因罪犯分类对中国监狱来说并不是新课题。1954年,政务院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犯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196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各类罪犯分别编队、分别关押、区别对待,并对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1991年,《司法部劳改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提出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明确“横向分类、…  相似文献   

20.
<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