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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把握立案条件 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难看出,贪贿案件的立案条件是:“认为有(贪贿)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正确把握什么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可以把它与逮捕条件中关于对事实部分条件的把握标准加以比较,就会得出以下结论;其一,立案条件和逮捕条件相比,立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要低的多;其二,从立法本意上说,立案条件不宜按逮捕条件把握;其三,“认为有犯罪事实”中的“认为”不等于证实,带有主观因素,但又绝不是主观猜测和推断;其四,“认为有犯罪事实”是立案的最低条件,有可能经初查已达到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主要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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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往往把握不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因此,笔者拟就三者的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中的注意事项加以分析.三者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立案受理原告起诉后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以书面裁定驳回其程序上请求权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后且已经审结的案件,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根据,依法不予保护并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当事人实体上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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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诉讼要件甚至本案要件植入起诉受理条件,从表面上看似乎提高了立案门槛,但通过一一分析《民事诉讼法》关于实质性受案条件的各款规定后可以发现,我国的案件受理条件并不存在虚高或畸高的问题。将受案(诉讼)条件与本案要件的审理从程序上人为分开,适用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外观上呈现出程序交叉的状态,似有功能重复及逻辑紊乱之虞。通过重新检视立案条件的规定,不难发现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乃是集中化审理在构造上的一种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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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立案标准与受理规则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小额诉讼立案标准与受理规则的规定,不仅内容上过于简练,技术上不甚成熟,其规定所体现出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与价值追求也存在问题。为此,需要从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与价值追求以及涉及小额诉讼立案标准与受理规则的诸多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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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立案监督力度的同时,更要讲究监督的效果,把握好立案监督的证明标准、时机条件和数量尺度等三个方面工作。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证明标准,参照逮捕的证明标准适用;正确理解"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这一条件,对已经掌握犯罪事实或具备掌握犯罪事实的可能性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引导和纠正以立案监督案件数量来衡量监督成效的不正确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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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把立案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程序予以规定。从立法者的本意看并无问题,但由于对立案这一程序的法律地位、立案标准、立案审查性质与手段及立案与侦查的关系等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该程序广受学者诟病。本文试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回答的基础上对立案中的不当认识予以澄清并对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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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时机.该立案时就立案。立案是使用强制措施的前提,一旦立案,便可根据案件需要,有选择地使用强制措施。及时立案便于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同时有利于扩大战果。相反,如不及时立案,则可能贻误战机,导致串供、毀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甚至会使犯罪嫌疑人潜逃、自杀等,从而可能使案件泡汤。当然,立案也不能过于草率,以防出现错案,同时也应防止以查代侦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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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出来的虚假东西,它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并用以证明案情;证据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的。因此,无论是立案前的初查,还是立案后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诉讼过程中,依法获取的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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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诉法》第87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权。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立案监督工作交由审查逮捕和控申检察部门负责。此《规则》实施以来,笔者了解到,虽然两个部门都开展了立案监督工作,但从效果上看,一是数量不多,二是质量不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造成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原因及深层次的因素,两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视而疏于追究或者贻误时机而难以追究。为此,笔者认为,立案监督工作交由法纪检察部门办理较为有利。其理由如下: 一、公安部门有案不立的情况是复杂的,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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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体例上看,我国的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大致包括这样几个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且各程序之间呈一种层级递进状态。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级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志和基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法条结构上《刑事诉讼法》以专节的形式对侦查立案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包括立案的条件、管辖、程序、监督等内容。我国诉讼法理论学界认为,立案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立案,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才有法律依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此,笔者不完全认同,认为将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志和基础使侦查机关诸多的立案前行为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综观世界各国有关刑事诉讼立法,除前苏联,东欧和蒙古等国与我国一样,将提起刑事诉讼即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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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抓案件突破,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初查上下苦功夫,在斗智上做细活,注重隐蔽初查,把握行业和地区的特点,深挖窝案、串案,扩大办案效果。在讯问方式上,由过去的强攻硬取的方式转变到以智取胜和同步取证上来,尽可能使证据一次到位。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串供和翻供的案件,及时获取再生证据。对重要证据坚持做到三有:有笔录、有亲笔供词、有录音录像,必要时进行全程录像。同时正确把握立案条件,该立案的果断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勉强立案或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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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程序的规定在理论上缺乏充足的根据,客观上不符合侦查规律,实践中难以操作,既无助于推动侦查,也不利于保障人权,还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必须进行改进。一、我国刑事立案程序的缺陷从立法的原意看,中国选择立案程序主观目的是为了控制侦查权的滥用和侦查懈怠,严格控制侦查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促使侦查人员一定要履行职责积极侦查,不能不侦查。应该说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并非如此。由于立案程序的设计缺乏理论上的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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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初查是在立案之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的筛选和过滤,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条件,并为正式侦查作准备的调查活动,它已成为刑事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初查属于任意侦查的范畴,因此,"法无规定得行使,法有规定更得行使";立案仅是强制侦查的启动要件,并非任意侦查的启动要件,因此初查可以先于立案而进行.在初查中,可以采取询问、同意搜查、同意扣押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任意侦查措施,但不得采用可能强制性干预当事人重要权益的侦查手段,也不得在初查中采用行政调查手段.基于初查程序的合法性,初查中所获的证据,不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均自始即具有证据能力,无须经过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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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初查是在立案之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的筛选和过滤,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条件,并为正式侦查作准备的调查活动,它已成为刑事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初查属于任意侦查的范畴,因此,“法无规定得行使,法有规定更得行使”;立案仅是强制侦查的启动要件,并非任意侦查的启动要件,因此初查可以先于立案而进行。在初查中,可以采取询问、同意搜查、同意扣押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任意侦查措施,但不得采用可能强制性干预当事人重要权益的侦查手段,也不得在初查中采用行政调查手段。基于初查程序的合法性,初查中所获的证据,不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均自始即具有证据能力,无须经过转化。 相似文献